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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5-07-22 00:27
1996年英国疯牛病引发的恐慌,加上丹麦的猪肉沙门氏菌污染事件和苏格兰大肠杆菌事件等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使得欧盟消费者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缺乏信心,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并在可能发生某种食品安全问题时能够及时准确地实施召回,动物源性食品可追溯性制度在欧盟首先应运而生。
在《一般食品法》之前针对特定种类的食品和饲料有可追溯性的立法要求,在此之后,可追溯性制度开始成为欧盟食品法的一项一般原则,适用于欧盟市场上及进口到欧盟的所有食品、饲料及其整个食品链条,它在本质上是欧盟用于食品安全和风险管理的一种预防性和程序性措施。《一般食品法》第3条将“可追溯性”解释为:在生产、加工及销售的各个环节中,对食品、饲料、食源性动物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进行追溯或追踪的可能性。该法第18条第1款明确了可追溯性的适用范围,食品、饲料、食源性动物和其他任何有意或希望添加到食物和饲料中的物质都应该在生产、加工和分配的各个阶段体现可追溯性,从而使欧盟可追溯性制度也覆盖“从农场到餐桌”的全部食品链条。可追溯性制度的实施主体包括了从事农场经营、食品加工、运输、储存、配送及零售等所有食品链的食品和饲料经营者。
欧盟学界普遍认同食品链条中确立可追溯性制度的必要性,但是对于可追溯性的范围要求有三种不同的主张:(1) “内部追溯”,即食品链条中某一环节(通常是一个公司)内的追溯,该主张关注的是一个公司的内部管理,或者原料的流通或使用记录;(2)“前一环节和后一环节 的追溯”,它强调的是食品链中的各环节要了解产品从何而来,运往何处;(3)“链条追溯”,即在生产、加工和配送的各阶段中的每一环节之间都实现可追溯,是将农场主到零售商之间的全部过程都联系到一起。目前欧盟实际上采用的可追溯性制度覆盖了食品链中“前一环节和后一环节”的追溯。
欧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追溯的主要环节包括:(1)饲养动物或生产以动物为原料的初级产品的食品业从业人员必须保存记录,并在需要时将这些记录包含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权威机构或相关人员。必须保存的记录包括:a.喂养动物的饲料的性质和来源;b.动物用药和其他治疗手段,施用药物的日期和停止用药的时间;c.可能影响以动物为原料的产品安全的疾病;d.从动物样本上获得的可能影响人类健康的分析结果;e.从对动物和动物原产地的产品检查得到的相关报告。(2)屠宰厂的食品链信息判断。官方兽医要确认屠宰厂负责人已经提供并检查了将被屠宰的动物的相关食品链信息。(3)在销售环节要向消费者提供足够清晰的产品标识信息。(4)消费者对动物源性食品质量的查验情况。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