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检测资讯 > 法规标准

台湾地区修订纺织品检验作业规定

嘉峪检测网        2015-07-26 21:28

2015年7月9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二字第10420002360号令,修正“纺织品检验作业规定”,并自2015年9月15日生效。

纺织品检验作业规定修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办理应施检验纺织品检验业务,特订定本作业规定。

二、本作业规定名词定义如下:

(一) 同类纺织品:分为婴幼儿穿着之服装及服饰附属品、成衣、毛衣、内衣、泳衣、毛巾(含浴巾)、织袜、寝具(含床罩组、枕、被胎)等八大类。

(二) 同种商品:同进口报单之同项次商品。

(三) 全部检验项目:游离甲醛、禁用之偶氮色料、镉、铅、有机锡、壬基酚(NP)、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标示,含绳带及拉带之衣物加验「物理性安全要求」。

第二章 婴幼儿穿着之服装及服饰附属品、内衣、毛巾及寝具检验规定

三、婴幼儿穿着之服装及服饰附属品、内衣、毛巾及寝具等四类纺织品之检验方式为监视查验、厂场取样随时查验及管理系统监视查验。

四、监视查验检验方式之相关规定如下:

(一) 报验义务人申请报验时除应依商品监视查验办法等规定检附相关文件外,另应检附至少一件报验商品之中文标示样张供审查。

(二) 同批报验商品应为同报验义务人、同厂牌(或厂场)、同产地及同货品分类号列。

(三) “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以下简称标准检验局)或其所属分局(以下简称检验机关)受理报验申请后,对同一报验义务人报验之同厂牌(或厂场)、同产地及同货品分类号列商品以百分之五机率随机抽批查验,抽中批取样检验,未抽中批者,采书面核放。经连续取样检验五批合格(不包括书面核放),随机抽批查验机率改为百分之二。

(四) 同种商品数量五件以下者,采书面核放。

(五) 同种商品数量超过五件,且单件起岸价格(CIF)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并检附下列文件之一者,采书面核放:

1、厂牌业者试验报告或质量性能声明书。

2、厂牌业者授权驻台代理商可开具质量性能声明书之授权书,以及驻台代理商开具之质量性能声明书。

(六) 前款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商品名称及全部检验项目之检验结果;质量性能声明书内容应包括商品名称及声明全部检验项目质量符合检验标准;授权书内容应陈明授权代理商可开具质量性能声明书。文件为复印件时,应由报验义务人同时加注「与正本相符」之戳章及驻台代理商之签章。

(七) 采书面核放者,除必要时得取样检验外,每一批报验商品以百分之五机率随机抽验查核外观及标示。经连续查核标示五批合格,随机抽批查核机率改为百分之二。

(八) 书面核放之商品,经随机抽验应查核外观及标示者,其查核样品数量为同批报验商品未超过十种者查二种,超过十种者每超过十种加查二种,最多查六种。经选定为查核商品,至少查同种商品四件,执行外观、中文标示及商品检验标识查核。

(九) 取样检验之取样样品数量为同批报验商品未超过十种者取一种,超过十种者每超过十种加抽一种,最多取三种。经选定为取样商品,取同种商品二件,如检验不合格申请复验,但原样无剩余或不能再检验,得重新取样。

(十) 质量及纤维成分检验不合格者,该报验义务人嗣后报验之同厂牌(或厂场)、同产地及同货品分类号列商品,须连续三批实施逐批查验;标示查核不合格者,则须连续三批实施逐批查核标示,必要时取样检验。不合格者经后续取样检验或查核皆合格后,始得恢复每批以百分之五机率随机抽批查验或抽批查核,再经连续取样五批或查核五批合格,始得改采每批以百分之二机率随机抽批查验或抽批查核。

五、境内产制之商品,其报验义务人依本点申请取得随时查验同意书者,采厂场取样随时查验方式执行检验,相关规定如下:

(一) 申请作业:

1、申请人:

(1) 境内生产厂场。

(2) 委托境内生产厂场产制且以在境内有住所或营业所之委托者名义于境内销售之委托者。

2、申请人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向检验机关申请厂场取样随时查验:

(1) 监视查验检验商品登记证。

(2) 应施检验范围内个别生产厂场所有品目前一历年出厂数量,前一历年无生产者,则检附当年度预估出厂数量。

(3) 其它经标准检验局指定之文件。

(二) 受理及审核作业:

1、检验机关受理申请后,依申请数据进行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得执行工厂实地查核,若须执行工厂实地查核时,则视申请商品类别,依单位业务分工及专业技术性质,遴派适当人员执行工厂实地查核。工厂取得台湾产制MIT微笑标章使用证书者,该类纺织品得免实地查核。

2、查核人员执行实地查核时,应填写「工厂实地查核纪录」。

3、工厂所在地非属受理机关所辖范围,受理机关可委由工厂所在地之检验机关执行工厂实地查核。

4、工厂实地查核之相关资料由受理之检验机关保管,保存期限为三年。

5、申请随时查验之商品,经审查文件备齐且确有生产事实者,由检验机关核发「随时查验同意书」。

(三) 采厂场取样随时查验商品,其报验义务人应于每历年度一月底前向检验机关缴交台湾产商品进入境内市场登记表,填写前一历年度出厂数量及金额等项目,并依该表内商品出厂金额缴纳检验费。

(四) 抽验频率原则:检验机关依境内产制商品之报验义务人提供之「前一历年出厂数量」或「当年度预估出厂数量」推算其总出厂批数后,以百分之五比例规划年度抽验次数,依该报验义务人提供之可取样时间及地点执行取样检验,至多每一个月抽验一次,至少每年抽验一次。报验义务人取得台湾产制MIT微笑标章使用证书,该类纺织品以每年抽验一次为原则。各类纺织品出厂数量与批数之换算方式如下:

1、婴幼儿穿着之服装及服饰附属品,以五百打为一批。

2、毛巾、内衣,以一千五百打为一批。

3、浴巾,以三千条为一批。

4、床罩组,以三千组为一批。

5、枕、被胎,以五千件为一批。

(五) 检验机关执行前款取样二次皆未取得欲取样之商品,应通知报验义务人限期提供样品。取样数量为取同类纺织品任一商品二件,但取得台湾产制MIT微笑标章证书之生产厂场有换证需求,得应业者需求增加抽样商品项次,执行检验符合规定者核发「随时查验取样检验结果表」。

(六) 检验不合格处理:

1、依商品检验法第六十三条之一通知报验义务人回收改正与不合格同批商品。

2、除依前目处理外,质量或纤维成分检验不合格者另提高抽验频率为每周至该报验义务人提供之可取样地点抽验同类纺织品一次为原则,标示不合格者,则查核同类纺织品标示一次为原则,须经连续三次查验或查核符合规定后,始恢复原抽验频率;属委托产制商品则以抽验或查核同受托者商品为原则。

(七) 厂场取样随时查验商品,其生产厂场有增加、减少等异动情形时,应向原申请随时查验之检验机关申请变更。

(八) 商品采厂场取样随时查验之报验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检验机关得通知改采监视查验之逐批查验方式报验,于该情形消失后始恢复厂场取样随时查验:

1、一月底前未依规定提送境内市场登记表经限期缴交届期未缴交,或境内市场登记表记载不实。

2、一月底前未缴纳检验规费经限期缴纳届期未缴纳。

3、拒绝检验机关执行取样检验。

4、经检验机关要求限期提供样品供检验,届期未提供。

5、自行申请停止采厂场取样随时查验。

6、停业、行踪不明或连续二年申报无出厂产品数量。

(九) 有前款第一目至第四目情形之一,于改采查验方式后一个月,情形仍未消失者,须俟情形消失日起四个月后,始恢复厂场取样随时查验。

六、管理系统监视查验之基本检验设备为紫外光可见光分光光谱仪(UV-Vis)、气相层析质谱仪(GC-MS)、「原子吸收光谱仪(AA)或感应耦合电浆原子放射光谱仪(ICP)」及「气相层析仪/脉冲式火焰亮度侦测器(GC/PFPD)或气相层析仪/火焰亮度侦测器(GC/FPD)」。

七、检验项目及单位:

(一) 监视查验之逐批查验及抽批查验抽中批之检验项目如下:

1、标示查核,纤维成分标示有明显错误者,得取样检验。

2、依取样之产品特性任选「游离甲醛」、「禁用之偶氮色料」、「镉、铅」、「有机锡」、「壬基酚(NP)、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五组检验项目之其中一组以上执行检验,并以轮流选项为原则。

3、含绳带及拉带者加验「物理性安全要求」。

(二) 厂场取样随时查验取样检验之检验项目同前款,并得依报验义务人需求,执行前款第二目检验项目二组以上检验。

(三) 取得管理系统监视查验之生产厂场自行检验项目为全部检验项目。

(四) 检验单位:标准检验局第六组及所属各分局。

八、检验时限:取样后六个工作天。但执行全部检验项目者,为取样后十个工作天。

九、商品检验标识:

(一) 报验义务人应于商品本体、最小单位包装或以系挂方式标示商品检验标识。

(二) 采厂场取样随时查验之报验义务人应自行印制商品检验标识,其余报验义务人得使用标准检验局印制或自行印制之商品检验标识。

(三) 取得管理系统监视查验之生产厂场其自行印制商品检验标识之识别号码为字轨「Q」及指定代码,其余自行印制商品检验标识为字轨「M」及指定代码,指定代码为监视查验检验登记号码。

(四) 采自行印制商品检验标识之报验义务人,除应将字轨「M」或「Q」、监视查验检验登记号码紧邻商品安全标章之右方或下方,以上下并列方式标示外,并应依下列规定纪录或填报数据,另得标示批号俾落实市场管理机制及商品追溯功能:

1、采厂场取样随时查验之报验义务人应自行纪录及保存商品产制日期、数量、出厂日期等数据,并接受检验机关查核。

2、取得管理系统监视查验之境内生产厂场,应于自行签发查验证明之商品检验标识栏填报商品检验标识QXXXXX(XXXXX表监视查验检验登记号码)。

3、前二目以外之报验义务人报验时应将自行印制商品检验标识MXXXXX或QXXXXX,于报验申请书之商品检验标识栏详实填报。

(五) 自行印制商品检验标识范图如下:

1、取得管理系统监视查验之生产厂场:

 

2、其他: 

十、经市场购样及取样检验不合格者,除依商品市场监督处理要点相关规定办理外,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采厂场取样随时查验之商品,依第五点第六款规定办理。

(二) 采管理系统监视查验之商品,依管理系统认可登录厂场监视查验办法第十条第七款办理。

(三) 前二款以外之商品,准用第四点第十款规定办理。检验机关另须将管制条件输入标准检验局商品检验自动化系统中之化工类加强管制条件作业。

(四) 前三款商品涉及应限期回收或改正规定时,有标示批号之回收或改正范围为同批号、同型式、同产地、同报验义务人之商品;无标示批号之回收或改正范围为同型式、同产地、同报验义务人之商品。同型式为同尺寸、同花样、同颜色、同材质。

第三章 成衣、毛衣、泳衣及织袜检验规定

十一、成衣、毛衣、泳衣及织袜等四类纺织品之检验方式为市场购样之随时查验。

十二、市场购样之随时查验由标准检验局逐年订定查验计划执行,相关规定如下:

(一) 查验单位:标准检验局第六组及所属各分局。

(二) 样品来源:以市场购样为主,查验结果发现质量不合格者改于生产厂场、海关关区、陈列销售或仓储地点执行取样。

(三) 检验项目:同第七点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

(四) 商品检验标识:毋须标示。

(五) 查核结果处理:

1、标准检验局将适时发布查核结果。

2、质量项目不合格者之处理方式如下:

(1) 依商品检验法第六十三条之一,通知报验义务人限期回收或改正,相关规定准用第十点第四款规定办理。

(2) 属进口商品者,将于海关关区内就特定商品实施抽验检测,须经连续三次查验皆符合规定后或三个月内皆未进口同种类纺织品,始恢复以市场购样方式执行后续查验事宜。但因特殊原因,致无法于关区内就报验义务人之商品实施抽验检测者,改于报验义务人之陈列销售地点或仓储地点实施取样检验,原则每月查验一次。

(3) 属台湾产商品,将于生产厂场实施取样检验,原则每月查验一次,须经连续三次查验皆符合规定后或三个月内皆未制造同种类纺织品,始恢复以市场购样方式执行后续查验事宜。

 

分享到: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