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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饮用山泉水》征求意见的函 吉卫食品函〔2015〕33号

嘉峪检测网        2015-09-28 22:02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2014年7月30日,我委发布了《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饮用山泉水》(DBS22/ 028-2014),同年12月2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该标准规定的包装饮用水种类,包括饮用山泉水。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1]17号)的规定,《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饮用山泉水》应予以废止。
 
  你单位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5年7月30日前报送我委。
 
  电话:0431-88906883,信箱:13180827659@163.com。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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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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