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级质检机构及其承建单位: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部根据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分批规划建设了276家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以下简称“部级质检机构”),经合并、撤销等措施,现有248家部级质检机构。这些机构已成为强化农业执法监管、保障农业产业健康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支撑。为切实发挥部级质检机构作用,充分适应当前依法监管和依法施检的需求,不断强化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技术至上意识,各部级质检机构亟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日常运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部级质检机构是指经我部机构审查认可,并通过国家资质认定的法定检验单位,是社会公益性技术机构,也是我国农业质检机构的“国家队”和“排头兵”。各部级质检机构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职能定位,尽责履职,开拓创新,积极承担全国和区域性检测任务,为政府部门、农业产业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服务。各部级质检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在相关法律规定和资质证书范围内开展工作,践行“科学、公正、廉洁、高效、服务”宗旨,严格诚信自律,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质量控制,切实做到检测主体、检测程序、检测行为依法合规,确保所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合法、准确、公正。
二、严格规范,加强内部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部级质检机构日常运行与管理提出了详细要求,各部级质检机构要在认真对照落实的基础上,重点强化以下工作。
(一)强化质量控制
各部级质检机构的质量控制程序与作业指导书应针对不同类型检测任务明确相应的质量控制方法、频次和结果判定原则。要按年度制定覆盖质检机构各检测领域的质量控制计划,有专人(或部门)保证质量控制计划能够有效实施。要及时总结和评价各类质量控制结果,对反映出的问题要研究制定纠正措施并监督落实。通过强化质量控制,确保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科学可靠。
(二)规范样品管理
各部级质检机构要高度重视样品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严格的样品管理程序,遵守有关标准和程序文件规定,规范样品的运输、接收、制备、存储、处置等各环节要求,确保样品从抽取、检测至检毕全程受控,强化检验检测工作的科学性,确保样品管理严格规范。
(三)严格档案记录
各部级质检机构要充分认识到档案记录是质检机构日常运行管理和各项检验检测工作过程信息的再现,涉及“人、机、料、法、环”各个因素,其基本要求是真实有据、完整可靠、及时准确。要强化落实原始性要求,确保档案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严格执行原始记录与检验报告“双三级”管理制度(原始记录为检测、校核、审核三级,检验报告为制表、审核、批准三级),检测人员对原始记录中数据和结果负责,校核人员对结果负责,审核人(批准人)对原始记录的质量负责。所有记录都应按适当期限妥善存档保管,存放条件有安全措施防护,避免丢失或改动,并履行为客户保密的义务。
三、完善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一) 严格资质评审
资质评审是评价和确定质检机构条件与能力的重要途径。我部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维护资质评审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现场评审严格实行评审组负责制,加大实验考核、档案抽查、人员测评等力度,增加整改结果现场确认和事后抽查比例。同时,严格证书有效期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各部级质检机构相关资质证书,包括资质认定、审查认可和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应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以证书最先到期日计)提出复评审申请。对逾期未按规定提出复评审申请的部级质检机构,我部将依照有关规定撤销相关资质。
(二) 深化能力验证
能力验证作为国际通行的科学措施,是衡量质检机构资质持有期间能力水平的重要工具。我部将以能力验证工作为核心,加强考核结果应用,逐步建立部级质检机构能力水平持续评价体系。各部级质检机构应主动参加农业部组织的能力验证,鼓励参加其他部门和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可在下一年度的有关资质评审中,免于考核合格项目的现场考核。
(三) 强化监督检查
按照国务院“双随机”要求,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重点加强不预先通知式的飞行检查。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或撤销资质等处理措施,并公开相关结果。同时,我部将根据日常管理、能力验证、投诉举报等情况,探索实施分级管理,建立部级质检机构诚信档案和重点监管制度,在“双随机”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检查和日常监管。
四、明确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一) 强化落实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
中心主任是部级质检机构运行的第一责任人,对机构管理体系全面负责,承担领导责任,并争取和保障相关条件支持。中心主任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政策动态,熟悉工作流程,能够建立并有效运行管理体系,持续加强内部质量管理,确保内设机构合理、人员配置高效,不断增强机构的服务能力,提升检验检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根据职责要求,全面做好岗位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强化落实承建单位主体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各部级质检机构对外所出具的数据和结果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均由其承建单位(即法人单位)承担。各承建单位应切实增强主体意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日常督促检查,经常性排查风险,不断持续改进。对于发现的问题,应主动、稳妥按程序处置,并及时上报我部。对于有多个部级质检机构牌子的,承建单位应主动推进整合,精简资质证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
(三)强化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各部级质检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部级质检机构日常监管的重要意义。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学习教育、培训宣贯,督促落实部级质检机构承建单位的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各部级质检机构从业人员的思想认识和责任。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严肃督促问题整改到位。对已无意愿运行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部级质检机构,应及时向我部报告撤销资质。积极引导各部级质检机构拓展工作内容,扩展业务范围,提升检测水平,提高服务质量,规范运行管理。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