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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7-08-24 09:49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汽车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部组织起草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征求意见稿)》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7年9月25日前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征集意见”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王军方、赵海光
电话:(010)84916280-8223、84916280-8132
传真:(010)84926554
邮箱:wangjf@vecc-mep.org.cn
zhaohg@vecc-mep.org.cn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 陈伟程
电话:(010)66556277
传真:(010)66556284
★摘录部分内容如下:
对于汽油车污染物排放:
8污染物排放
8.1测量方法和排放限值
8.1.1 新生产汽车
轻型汽车应采用附录C规定的瞬态工况法进行检测,排放限值由生产企业按照企业排放标准进行控制,生产企业应将制定的企业排放限值标准报环境保护部备案。生产企业可采用附录C以外的工况进行检测,但应证明其等效性。
重型汽车可以按照附录A规定的双怠速法进行检测,排放不得超过表2规定。生产企业也可按照企业排放标准进行检测,企业排放标准应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表2双怠速法检验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怠速 |
高怠速 |
||
CO(%) |
HC(×10-6) |
CO(%) |
HC(×10-6) |
0.1 |
30 |
0.1 |
30 |
应进行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定。发动机转速为高怠速转速时,λ应在 1.00±0.05 或
制造厂申报值±0.05。在进行λ测试前,应按照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预热发动机。
8.1.2 在用汽车
8.1.2.1 双怠速法
采用附录A双怠速法进行检测的,排放不得超过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3双怠速法检验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类别 |
怠速 |
高怠速 |
||
|
CO(%) |
HC(×10-6) |
CO(%) |
HC(×10-6) |
限值a |
0.4 |
70 |
0.3 |
50 |
限值b |
0.1 |
40 |
0.1 |
30 |
应进行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定。发动机转速为高怠速转速时,λ应在 1.00±0.05 或
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在进行λ测试前,应按照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预热发动机。
8.1.2.2 稳态工况法
采用附录B稳态工况法进行检测的,排放不得超过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4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类别 |
ASM5025 |
ASM2540 |
||||
CO(%) |
HC(×10-6) |
NO(×10-6) |
CO(%) |
HC(×10-6) |
NO(×10-6) |
|
限值a |
0.8 |
180 |
1100 |
1.0 |
220 |
1500 |
限值b |
0.6 |
110 |
750 |
0.8 |
160 |
950 |
8.1.2.3 简易瞬态工况法
采用附录C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检测的,排放不得超过表5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5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类别 |
CO(g/km) |
HC(g/km) |
NO(g/km) |
限值a |
8.0 |
0.8 |
1.1 |
限值b |
3.0 |
0.3 |
0.4 |
8.1.2.4 瞬态工况法
采用附录D瞬态工况法进行检测的,排放不得超过表6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6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CO(g/km) |
HC+NOx(g/km) |
3.5 |
1.5 |
8.2单一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
8.2.1 单一燃料汽车,仅按燃用单一燃料进行排放检测;两用燃料汽车,要求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
8.2.2 混合动力汽车按以下规定进行测试:
8.2.2.1无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对于可外接充电汽车,切换至储能装置处于最低荷电状态(不超过额定存贮值的 3%)进行测试。
对于不可外接充电汽车,切换至维修模式中最大燃料消耗模式进行测试。
8.2.2.2 有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切换到最大的燃料消耗模式或混合动力模式进行测试。
8.3结果判定
8.3.1 如果受检车辆排放检测结果中有一项污染物不合格,则判定排放不合格。
8.3.2 如果检测的过量空气系数超出第8.1.2条要求的控制范围,也判定检验不通过。
8.3.3 OBD检验不合格时,也判定检验不通过。
8.3.4 机动车环保检验完毕后,应签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报告。报告格式见本标准附录 G。
8.3.4.1 检验报告采用统一编码,由行政区划代码+检验机构联网顺序号+检验时间+随机码组成,规则如下:
—行政区划代码:第1-6位;
—检验机构联网顺序号:第7-8位;
—监管系统收到检验数据的时间:第9-20位,如160902153548表示2016年9月2日15点35分48秒;
—管理端监管系统自定义:第21位-第24位。
对于污染物排放:
8污染物排放
8.1测量方法和排放限值
8.1.1 新生产汽车
应采用附录B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排放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生产企业可采用附录B以外的工况进行检测,但应证明其等效性。
表2新生产汽车检验排放限值
测试方法 |
污染物 |
|
烟度 |
氮氧化物 |
|
自由加速 |
0.6m-1 |
- |
加载减速 |
0.7m-1 |
350ppm |
汽车注册登记检验方法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排放不得超过表 2 规定的排放限值。
8.1.2 在用汽车
应采用附录A或附录B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排放不得超过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3在用汽车排放检验排放限值
测试方法 |
污染物 |
|||
烟度 |
氮氧化物 |
|||
限值a |
限值b |
限值a |
限值b |
|
自由加速 |
1.5m-1 |
0.8m-1 |
- |
- |
加载减速 |
1.2m-1 |
0.7m-1 |
1800ppm |
1200ppm |
林格曼黑度 |
1级 |
- |
- |
8.2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8.2.1 无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8.2.1.1对于可外接充电汽车,切换至储能装置处于最低荷电状态(不超过额定存贮值的 3%)进行测试。
8.2.1.2 对于不可外接充电汽车,切换至维修模式中最大燃料消耗模式进行测试。
8.2.2 有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8.2.2.1 切换到最大的燃料消耗模式或混合动力模式进行测试。
8.3结果判定
8.3.1 如果检测结果中有一项污染物不合格,则可以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
8.3.2 加载减速法功率扫描过程中,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不得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标定功率的50%,否则认为检验不通过。
8.3.3 OBD 检验不合格时,可以判定检验不通过。
8.3.4 机动车环保检验完毕后,应签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报告。报告格式见本标准附录 E。
8.3.4.1检验报告采用统一编码,由行政区划代码+检验机构联网顺序号+检验时间+随机码组成,规则如下:
—行政区划代码:第1-6位;
—检验机构联网顺序号:第7-8位;
—监管系统收到检验数据的时间:第9-20位,如160902153548表示2016年9月2日15点35分48秒;
—管理端监管系统自定义:第21位-第24位。
详文请参见:
GB 18285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3847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来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