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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征求意见稿)》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嘉峪检测网        2017-08-24 09:49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汽车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部组织起草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征求意见稿)》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7年9月25日前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征集意见”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王军方、赵海光

  电话:(010)84916280-8223、84916280-8132

  传真:(010)84926554

  邮箱:wangjf@vecc-mep.org.cn

  zhaohg@vecc-mep.org.cn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 陈伟程

  电话:(010)66556277

  传真:(010)66556284

 

摘录部分内容如下:

 

对于汽油车污染物排放:

 

8污染物排放

 

8.1测量方法和排放限值

 

8.1.1    新生产汽车

轻型汽车应采用附录C规定的瞬态工况法进行检测,排放限值由生产企业按照企业排放标准进行控制,生产企业应将制定的企业排放限值标准报环境保护部备案。生产企业可采用附录C以外的工况进行检测,但应证明其等效性。

重型汽车可以按照附录A规定的双怠速法进行检测,排放不得超过表2规定。生产企业也可按照企业排放标准进行检测,企业排放标准应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表2双怠速法检验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怠速

高怠速

CO(%)

 

HC(×10-6)

CO(%)

 

HC(×10-6)

 

0.1

 

30

 

0.1

 

30

 

应进行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定。发动机转速为高怠速转速时,λ应在 1.00±0.05    或

制造厂申报值±0.05。在进行λ测试前,应按照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预热发动机。

 

8.1.2    在用汽车

8.1.2.1  双怠速法

采用附录A双怠速法进行检测的,排放不得超过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3双怠速法检验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类别

怠速

高怠速

 

CO(%)

 

HC(×10-6)

CO(%)

 

HC(×10-6)

限值a

0.4

70

0.3

50

限值b

0.1

40

0.1

30

 

 

应进行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定。发动机转速为高怠速转速时,λ应在 1.00±0.05    或

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在进行λ测试前,应按照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预热发动机。

 

8.1.2.2     稳态工况法

采用附录B稳态工况法进行检测的,排放不得超过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4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类别

 

ASM5025

 

ASM2540

CO(%)

HC(×10-6)

NO(×10-6)

CO(%)

HC(×10-6)

NO(×10-6)

限值a

0.8

180

1100

1.0

220

1500

限值b

0.6

110

750

0.8

160

950

 

8.1.2.3     简易瞬态工况法

采用附录C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检测的,排放不得超过表5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5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类别

CO(g/km)

HC(g/km)

NO(g/km)

限值a

8.0

0.8

1.1

限值b

3.0

0.3

0.4

 

8.1.2.4      瞬态工况法

采用附录D瞬态工况法进行检测的,排放不得超过表6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6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CO(g/km)

HC+NOx(g/km)

3.5

1.5

 

 

8.2单一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

 

8.2.1 单一燃料汽车,仅按燃用单一燃料进行排放检测;两用燃料汽车,要求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

 

8.2.2 混合动力汽车按以下规定进行测试:

8.2.2.1无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对于可外接充电汽车,切换至储能装置处于最低荷电状态(不超过额定存贮值的   3%)进行测试。

对于不可外接充电汽车,切换至维修模式中最大燃料消耗模式进行测试。

8.2.2.2   有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切换到最大的燃料消耗模式或混合动力模式进行测试。

 

8.3结果判定

 

8.3.1 如果受检车辆排放检测结果中有一项污染物不合格,则判定排放不合格。

8.3.2 如果检测的过量空气系数超出第8.1.2条要求的控制范围,也判定检验不通过。

8.3.3 OBD检验不合格时,也判定检验不通过。

8.3.4 机动车环保检验完毕后,应签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报告。报告格式见本标准附录 G。

8.3.4.1 检验报告采用统一编码,由行政区划代码+检验机构联网顺序号+检验时间+随机码组成,规则如下:

—行政区划代码:第1-6位;

—检验机构联网顺序号:第7-8位;

—监管系统收到检验数据的时间:第9-20位,如160902153548表示2016年9月2日15点35分48秒;

—管理端监管系统自定义:第21位-第24位。

 

对于污染物排放:

 

8污染物排放

 

8.1测量方法和排放限值

 

8.1.1    新生产汽车

 

应采用附录B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排放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生产企业可采用附录B以外的工况进行检测,但应证明其等效性。

表2新生产汽车检验排放限值

 

测试方法

污染物

烟度

氮氧化物

自由加速

0.6m-1

-

加载减速

0.7m-1

350ppm

 

汽车注册登记检验方法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排放不得超过表 2    规定的排放限值。

 

8.1.2    在用汽车

 

应采用附录A或附录B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排放不得超过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3在用汽车排放检验排放限值

 

 

测试方法

污染物

烟度

氮氧化物

限值a

限值b

限值a

限值b

自由加速

1.5m-1

0.8m-1

-

-

加载减速

1.2m-1

0.7m-1

1800ppm

1200ppm

林格曼黑度

1级

-

-

 

 

8.2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8.2.1 无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8.2.1.1对于可外接充电汽车,切换至储能装置处于最低荷电状态(不超过额定存贮值的 3%)进行测试。

8.2.1.2 对于不可外接充电汽车,切换至维修模式中最大燃料消耗模式进行测试。

8.2.2  有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8.2.2.1 切换到最大的燃料消耗模式或混合动力模式进行测试。

 

8.3结果判定

 

8.3.1 如果检测结果中有一项污染物不合格,则可以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

8.3.2 加载减速法功率扫描过程中,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不得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标定功率的50%,否则认为检验不通过。

8.3.3 OBD    检验不合格时,可以判定检验不通过。

8.3.4 机动车环保检验完毕后,应签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报告。报告格式见本标准附录 E。

 8.3.4.1检验报告采用统一编码,由行政区划代码+检验机构联网顺序号+检验时间+随机码组成,规则如下:

—行政区划代码:第1-6位;

—检验机构联网顺序号:第7-8位;

—监管系统收到检验数据的时间:第9-20位,如160902153548表示2016年9月2日15点35分48秒;

—管理端监管系统自定义:第21位-第24位。

 

详文请参见:

GB 18285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3847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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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