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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5-08-28 23:42
出口原料委外加工复运进口认定程序
一、 为执行关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及同法施行细则第二十条第五项核估完税价格的规定,订定本认定程序。特定货物委外加工已订有特别规范者,从其规范。
二、 申请人可于委外加工原料出口报关前,检附委外加工合约、境外加工厂的生产执照、境外加工制程说明书、加工过程使用或添加的主要原料、预估用料清表(包括耗损率)及物料说明表等文件向出口地海关申请备查。
三、 委外加工出口报单应依实际出口原料的种类逐项报明品名、材质、成分、数量及规格,填列扣减加工损耗后预计复运进口货物的数量或净重量,并检附制成货品所需各项原料用料量的用料清表。出口报单「统计方式」栏填列代码「95」运往境外加工货品(需再复运进口)或「
四、 委外加工货物出口时,由货物输出人申请留样及自行保管,实体留样有困难者,可申请以其它方式代替。其自行保管的出口货物样品袋,应由验货员或分估员亲自开启及加封,不得由货物输出人为之。如出口未留样或已自行开启者,该制成货品按一般进口货物处理。
五、 委外加工制成货品复运进口报关时,纳税义务人应于进口报单详列品名、数量及规格,并分别于「纳税办法」栏内填列代码「
六、 复运进口制成货品与原出口货物留样的核对,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 进口取样与出口留样比对,核样相符,即于报单注记核对情形;
(二) 无法就外观辨识者,送外化验确认两者材质、成分等是否相符;
(三) 无法化验或化验无法确认时,应请纳税义务人提供委托境外加工合约、加工费证明文件、境外加工厂的生产执照、加工制程说明书及加工生产相关文件供核。
七、 委外加工货品复运进口案件,其出、进口报单的核销,应依据委外加工货物计算机核销作业,于海运通关系统委外加工操作系统办理。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4.10.17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