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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制定出口原料委外加工复运进口认定程序

嘉峪检测网        2015-08-28 23:42

20141016,台湾地区“政部关务署”发布关业字第1031022908号,制定“出口原料委外加工复运进定程序”。如下:

出口原料委外加工复运进定程序

一、 为执关税法第三十七第二及同法施行细则第二十第五核估完税价格的定本定程序。特定物委外加工已有特别规范规范

二、 申人可于委外加工原料出口报关附委外加工合外加工的生产执外加工、加工程使用或添加的主要原料估用料清表(包括耗)及物料明表等文件向出口地海请备

三、 委外加工出口报单应实际出口原料的种类项报明品名、材、成分、量及,填列扣加工耗后预计复运进物的量或重量并检品所需各原料用料量的用料清表。出口报单统计方式填列代95外加工(需再复运进)或「8C外加工(需再复运进)的外货复出口,申请审验方式8」申请书

四、 委外加工物出口,由出人申及自行保管实体有困,可申以其它方式代替。其自行保管的出口品袋验货员或分估员亲开启及加封,不得由出人。如出口未留或已自行开启该制品按一般

五、 委外加工复运进报关时纳税义务报单详列品名量及纳税办栏内填列代3F」及「申请审验方式栏内8」申请书,另附委外加工物用料清表

六、 复运进原出口物留的核,依下列方式

() 口取样与出口留,核相符,即于报单注记情形

() 法就外,送外化验确认两者材、成分等是否相符;

() 法化或化验无确认时应请纳税义务人提供委托境外加工合、加工费证明文件外加工的生产执、加工及加工生文件供核

七、 委外加工复运进口案件,其出、报单的核委外加工计算机,于海委外加工操统办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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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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