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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成员方的产业发展问题

嘉峪检测网        2015-08-29 16:44

 

WTO体制下成员方的产业发展问题可从3个层面加以认识:(1WTO各成员的产业原则上应该在开放的市场上通过竞争谋求发展;(2)在特殊条件下,WTO成员的特定产业仍可求助于政府的保护;(3)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WTO成员仍应保障“自己的”产业的发展。

一、全球市场竞争中的产业发展

WTO是一个以条约群为表现形式的庞杂的规则体系。统领这套规则的核心原则就是“贸易自由”,即尽可能地消除各成员方政府对进出口贸易的限制,从降低关税壁垒到消除数量限制措施和其他非关税措施,从推进货物贸易自由到推进服务贸易(也包括部分直接投资)的自由。因此,对于WTO的成员来说,产业发展必须置身于全球性市场竞争的环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市场活动的主体,而市场的本质特征就是企业之间以及产业之间的竞争。1家企业或1个产业能否在竞争中生存乃至发展壮大,取决于它的竞争能力。竞争的压力迫使企业不断创新,从而客观上有利于整个社会。因此,企业和产业在竞争中发展应该是一种常态。

与国内市场不同,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并不存在一个严格意义上的世界市场,或者说各个主权国家基于各种目的将世界市场做了零零碎碎的切割,因此,并不存在一个全球有效竞争的市场。各种市场准入的限制以及市场准入后的限制使得价值规律无法充分在全球范围内发挥作用。因此,一国之内某一企业或产业的强大并不意味着它在世界市场上是强大的,因为它并未遭受到来自国外同行的竞争。在本国政府的保护之下,它可以舒舒服服地存续和发展。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结与实施以及随后WTO的创建,从制度层面破除了横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贸易壁垒,各国的国内市场逐渐相连,从而构成了全球市场。WTO各成员方的企业或产业必须面临来自全球的竞争。世界市场的形成对不同的企业和产业具有不同的意义。对于不具有竞争力的产业来说,贸易的自由化当然是一种灾难。面对来自他国的对手的强有力的竞争,它很快就不得不接受这样一连串的现实:订单减少、产品积压、开工不足、资金断流,直至破产倒闭。对于具有竞争力的产业来说,贸易自由化并不可怕。来自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会促使其研发产品、改进服务、降低成本、提高收益,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对于那些竞争力很强的产业来说,贸易自由化无疑是一种福音,因为这意味着原先那些阻碍其产品出口的制度壁垒已经消除或大大降低,其长期受到压抑的生产能力会得到释放。对于这些产业来说,贸易自由则意味着订单增多、出口扩大、利润增加。

入世后,我国不同产业的发展情况充分印证了上述道理。入世前,我国通过高关税、配额制、许可制等将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相隔离。在申请“复关”时,我国制成品进口关税为91.2%,消费品进口关税为130.7%,而汽车进口关税则高达180%220%。在漫长的“复关”和“入世”谈判过程中,我国逐步削减了各类贸易壁垒。到正式加入WTO时,我国政府对WTO其他成员的承诺已经反映出对国内不同产业的不同保护程度。我国的家电产业被认为是一个比较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因此,我国入世时对家电产业几乎没有任何保护措施。虽然在入世之后受到海外家电巨头们的集体冲击,但经过调整,我国家电产业中的龙头企业逐渐显现出自己的实力。2002年,海尔花费1400万美元在纽约曼哈顿买下格林威治储蓄银行大楼设立了自己在美国的总部,并先后在海外设立了几十家工厂和研发中心;TCL则通过收购德国企业施耐德、法国企业汤姆逊等实现了“借船出海”的国际竞争战略。在国际竞争中发展壮大自己,是入世十多年来我国家电产业所走过的一条成功之路。

二、政府保护下的产业发展

尽管WTO的宗旨是促进贸易自由化,尽可能减少政府对进出口贸易的阻碍和扭曲,但关税措施仍被认为是政府影响进出口贸易的合法手段,政府也可以在保护人类健康、保护环境、保障国家安全以及保障公平竞争等旗帜下对进出口贸易加以管理或限制。因此,可以说,在WTO体制之下仍然存在着在政府保护下发展的产业。

WTO成员对本国产业的保护首先表现在入世谈判阶段。无论是创始成员还是后加入的成员,成为WTO成员的前提是接受WTO的各项规则以及接受彼此的减让承诺。各成员对自己的产业的保护即体现在各自的承诺当中。其次,WTO成员还可以通过援用WTO规则中的各种例外条款(例如“国家安全例外”、“幼稚产业例外”、“保障措施例外”等)而暂时中止其WTO项下的义务,为国内产业提供特定期限内的保护。第三,WTO成员可针对其他成员及其企业的不法行为采取措施,从而为本国产业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例如,对外国企业的倾销行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其他不法行为,政府可以通过征税、销毁不法货物等手段,消除外国企业以不当手段所获得的竞争优势,以保证本国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于其他成员方的不当行为,WTO成员则可以要求与对方进行磋商,若磋商不成,则可以提请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要求对方纠正其不当行为。近期,我国针对美国过去数年间对中国产品发起的13起反倾销措施,正式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希望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促使美国商务部及时纠正错误做法,为我国相关产业的正常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此外,各成员方还可以采取WTO不加禁止的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的发展。例如,关于政府补贴,WTO将补贴分为不可诉的补贴(non-actionable subsidies)、禁止的补贴(prohibited subsidies)和可诉的补贴(actionable subsidies)。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为不可诉补贴;一些具有专向性的补贴也被确认为不可诉的补贴,包括依据一定的条件对科研活动提供的补贴和对不发达地区提供的补贴。因此,WTO成员方完全可以通过提供不可诉的补贴或可诉但难以胜诉的补贴来支持本国产业的发展。

我国的一些产业还不具备国际竞争力,因此,适当的政府保护还是需要的。以农业为例,我国农业虽然在过去几十年间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我国的粮食供求始终处于一种脆弱平衡的状态,粮食安全问题未能得到解决。入世时,我国承诺将肉类、园艺和加工农产品等86种农产品的关税从30.8%降至14.5%;除大宗农产品外,其他大部分农产品进口取消非关税措施;对所有农产品的出口均不给予补贴。上述承诺改变了我国农产品进出口的格局。入世前,我国农产品进出口一直为顺差,但入世后仅4年,我国就开始出现农业贸易逆差,而此后更是连续逆差。入世前,有人设想,可增大我国有比较优势的养殖、蔬菜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出口,进口我国不具优势的粮食作物。但入世后才发现,粮食进口是增加了,但受制于其他国家严格的技术标准,我国本来有竞争优势的养殖、蔬菜产品却很难出口。因此,我们需要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增加对农民的补贴,保证我国粮食产业的健康存在和发展。根据农业部2013320日发布的《2013年国家支持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2013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安排资金为151亿元;农资综合补贴将按照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变动,遵循“价补统筹、动态调整、只增不减”的原则及时安排和增加补贴资金;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国家继续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适当提高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水平;国家还将开展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农房保险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增加农业保险品种,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产大县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力度,适当提高部分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国家还将利用专项经费,继续加快培养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急需的人才,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规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府补助标准在2013年提高至280//年。此外,在2013年,国家将继续实施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政策;继续实施农作物病虫害防控补助政策;继续实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继续在13个省(区)牧区半牧区县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继续对鲜活农产品实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环节低税收政策,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继续安排补助资金,支持畜禽养殖场的标准化改造,支持蔬菜、水果和茶叶标准园创建,支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入世后,在大量进口农产品冲击之下,我国农业尚能维持基本稳定,国家的上述支持保护措施显然是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三、经济全球化与“自己的”产业的发展

在讨论自由贸易与产业保护问题时,有两种认识应予以澄清:一是认为在自由贸易情况下,不必刻意保护本国产业;二是认为只要是本国产业规模做大了,就是产业发展了。

第一种认识应该是从“相对比较优势”理论推导得出的。因为每个国家都会有自己相对具有优势的产业,因此,可以专注发展这种产业,并通过国际交换来获得本国所需要的产品。“相对比较优势”理论可以解释国际贸易现象,但必须基于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即:各国政府不会基于非商业的理由而干预国际贸易。事实上,无论国际贸易自由化到什么程度,政府对贸易的干预总是存在的。这些干预可以在“国家安全”、“外交政策”和“人权保护”等旗号下名正言顺地进行。有人曾质疑中国政府一定要保证一定数量的耕地的立场,认为只要手中有外汇就不愁从国际市场上买不到粮食。这显然是一种幼稚的想法。许多政治家都直言不讳地说过,“粮食是一种武器”。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的一句广被引用的名言就是“如果你控制了石油,你就控制了所有国家;如果你控制了粮食,你就控制了所有的人。”这也是为什么国际舞台上的主角国家都不肯放弃本国农业的原因。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每个国家都不应(也不会)去发展所有的产业,但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还是要去保护和发展的。

关于如何判断本国的一项产业是否发展了,不能简单地满足于产业的规模或产品的数量,而应关注本国的该项产业处于全球价值链的哪一环节。所谓全球价值链通常是指为实现商品或服务价值而在生产、销售、回收处理等过程所形成的全球范围的企业联接。全球价值链的实质是世界范围内不同企业及产业以及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市场经济机制在全球配置资源的结果。每个国家的企业由于本身在本产业中的竞争能力差异也决定了其在全球价值链的等级。一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综合实力也会影响其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等级。在20139月举行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八次峰会上,习近平主席呼吁正确认识各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分工、增值和获益情况,加强贸易政策协调,完善全球价值链,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贸易能力建设。

入世以来,我国的一些产业已形成很大的规模,但在全球价值链中仍处于低端。以汽车产业为例,2001年,我国汽车总销量达200多万辆。入世后,我国的汽车市场迅速繁荣,在10年多的时间里,我国汽车年产销量由2001年的200多万辆陡增近10倍。但应该看到,我国汽车市场的繁华背后也有许多隐忧。我国汽车市场上自主品牌车型销量仅占不足30%的市场份额,超过70%的市场份额被海外品牌的车型占据。由于技术的缺乏,自主品牌汽车企业的发展前景不很明朗。在众多合资企业中,发动机、变速箱等关键技术始终掌握在外方的手里。虽然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汽车企业是中国企业,但这些在技术、品牌和营销等方面均受外国母公司的控制。因此,如何摆脱对外国汽车企业的依赖,形成我国汽车企业自主研发、自主品牌、自主营销的能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

(本文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车丕照,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文中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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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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