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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壁垒、产业安全和中国的选择

嘉峪检测网        2015-08-29 16:45

一、WTO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概述

1.技术性贸易壁垒概念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WTO规则体系下非关税贸易壁垒形式之一,其特点是利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或认证程序建立不必要的贸易壁垒。所谓“必要”与否是相对概念。因此,一般地讲符合下列目的地的规范或标准、且具有公平和非歧视特点则不构成技术性贸易壁垒:合理的产品质量要求;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商业欺诈行为。

2WTO技术性贸易壁垒规则体系

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规则体系主要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相关的部长决定与宣言、例如《关于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信息系统拟谅解的决定》、《关于审议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信息中心出版物的决定》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21条的例外条款。

广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规则体系也包括《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二、主要国家(地区)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实践

1.纺织品和童装(质量和安全)

我国每年向欧盟、美国出口的纺织品服装的价值都在100亿美元以上。2009年,欧盟通过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RAPEX)对中国除玩具外的其他轻纺产品共通报373起,通报数量比2008年的201起增长了85.57%。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发布涉及中国纺织品服装类产品通报24起,占CPSC对华召回通报的11.27%,同比增长4.35%2010年上半年,欧盟累计召回中国产纺织品服装类产品133项,同比增长102%。同期,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累计召回41项纺织品服装类产品,同比增长86%,其中,中国产纺织品服装类产品召回数量为29项,占总数的71%,同比增长123%

欧盟和美国召回通报的纺织品服装类产品均以儿童服装和鞋为主,但也包括一些运动服装和特殊用途服装。通报的主要原因有:存在勒颈窒息危险(儿童上衣和帽子的抽绳长度超标)、伤害危险(儿童服装的腰部抽绳长度超标)、化学危险(检出富马酸二甲酯、金属配件中镍含量超标、释放的苯超标等)、阻燃标准不符等,其中勒颈窒息危险和伤害危险通报数占安全风险通报总数的90%以上。

2.欧盟洗衣机技术标准(环境和节能)

20103月,欧盟委员会通过WTO秘书处发出关于家用洗衣机产品能效标签和生态设计要求法规的第319320TBT通报,对滚筒、波轮和搅拌式洗衣机均规定了具体的能效计算方法和洗涤效率指数,这意味着我国的出口企业必须为产品的能效、性能检测及生态设计咨询支付高额费用,再加上设计改进、工艺优化等方面的投入,生产成本将大幅提高,企业将面临巨大的出口压力。

欧洲是中国洗衣机出口的第二大市场,2009年,我国对欧出口洗衣机244万台、出口额3.04亿美元,占年出口总额的17.79%。其中,出口洗衣机以波轮式为主。

中方专家对此规定进行了认真分析,指出该法规以6040棉织物程序下满载和部分负载情况的用电量作为计算家用洗衣机能效系数的方法,是不适用于波轮式和搅拌式洗衣机的,因为二者没有加热功能。这一意见被欧盟采纳,欧盟明确了通报法规仅适用于滚筒洗衣机,并将重新设定无加热功能的波轮和搅拌式洗衣机的测试方法。

3.碳壁垒(环境保护)

1)欧盟新的ErP指令从20091120开始实施,这是欧盟一项主要针对能耗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指令,涉及除车辆以外的所有与能源相关的产品。

该指令将生命周期理念引入产品设计环节中,旨在从源头入手,在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维护、回收、后期处理各个环节,对能源相关产品提出环保要求,全方位监控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原则上所有投放市场的能源产品,生成、转换及计量这些能源的产品(不包括运输工具),以及用于装入能源产品中,并在市场上独立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部件都被包括在内。产品消耗的能源包括电能、固体燃料、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

这一壁垒使我国企业的出口成本增加20%左右。首批ErP指令一实施,就使我国约80%出口到欧盟的办公设备、冰箱、空调、机电等产品被拒之门外。目前,仅广州涉及到的出口额就高达33.87亿美元。

22009626,美国众议院投票通过《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也称气候法案),其中包含了争议巨大的“碳关税”条款。有专家预测,一旦“碳关税”启动,“中国制造”将首当其冲,因为中国出口产品大多仍为低端产品,生产中的碳排放相对较高。专家呼吁,应该将“碳关税”计算在产品的使用国度而非制造国度。

3)根据深圳海关数据评估分析,2009年,深圳企业因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97.51亿美元,出口新增成本约35.96亿美元,深圳市出口企业中约有54.9%的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

三、WTO技术性贸易壁垒案例

据估计,WTO成员每年通知的TBT数量约600700件。下面介绍几个典型案例。

1.欧盟牛肉进口案(生命安全和健康考虑)

根据国际卫生组织和世界粮食组织建议,美国等国家设立了使用激素饲料的标准。但欧盟仍然对此标准是否对人类安全有怀疑,自1988年起禁止在饲料中使用增长激素。1996年,美国和加拿大在WTO内起诉欧盟,称其违反SPS协定原则。1998年,上诉机构认为欧盟的规定违反了SPS规则。1999年,WTO争端解决机制授权美国、加拿大对欧盟进行报复。2003年,欧盟对其规定作了部分修改,美国、加拿大对修改不满意。欧盟至今仍坚持其立场。

2.泰国香烟进口案(健康安全例外,GATT案例)

1966年,泰国禁止进口烟草,并在国内对香烟征收高税。1989年,美国在《关贸总协定》内投诉泰国规定。泰国的理由是进口烟草包括多种化学添加剂、对人体不安全。专家组认为,虽然进口烟草包括多种添加剂,但没有证据显示这些添加剂对人体有害,因而认为泰国进口限制违反《关贸总协定》。同时,专家组支持泰国在国内流通环节对香烟征收高税的做法,因为该规定适用于所有产品。

3.美国汽油案

美国《清洁空气法》授权美国环保机构制定汽油标准。自1995年起,美国大部分地区实施精炼汽油标准,以确保空气质量。在部分地区仍然是靠取传统汽油,但燃烧后排放污染程度不能低于1990年的标准。1990年下半年已经开始运营的炼油厂可以申请特定标准,当时尚未运营的炼油厂则需要遵循国家制定的平均标准。委内瑞拉和巴西认为,这些规定构成他们对美国出口汽油的歧视,并使美国国内企业获得竞争优势。专家组认为,美国规定构成了对进口汽油的歧视,违反了WTO原则。专家组认为,制定汽油清洁标准符合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需要,但具体采取的两个汽油标准则无必要。上诉机构认为,美国的做法没有违反《关贸总协定》第20条的具体规则,但违反了该条款的适用前提,即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限制手段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4.欧盟进口石棉产品案

1998年,加拿大质疑法国对含有石棉纤维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的限制,认为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且进行限制是不必要的。欧盟代表法国抗辩。专家组认为,法国的限制不适用于部分国内同类产品,因而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但认为该限制符合《关贸总协定》第20条健康安全例外。上诉机构基于同样理由支持了法国政府的进口限制。

四、技术标准和产业安全

1.国内外纺织品标准比较

2009年底,我国涉及纺织工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已有999项,但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只有几十项,基础安全卫生标准更是少之又少。GB 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只有5项,实在不能与国际标准相比。但推荐性标准上的项目指标规定较详细全面,如:GB/T 18885-2009《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GB/T 23155-2008《进出口儿童服装绳带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

欧盟、美国、日本相关纺织品的关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法规指令,多且详细,涉及儿童服装上的绳带、小零件的标准法规有欧盟的EN 14682-2007《儿童服装安全规范——儿童服装绳索及束带》、美国的ASTM F1816-972004)《儿童上衣的绳带安全规范》及CPSC的《儿童上衣的抽紧带指南》等。

2.外国标准对我国出口的影响

技术性贸易壁垒不断高筑,制约我国出口扩大。欧盟、美国等地频繁出台各种技术和认证标准,抬高市场准入门槛。其中尤以欧盟实施《废弃电气电子设备指令》(WEEE)、《禁止在电气电子设备中使用特定有害物质的指令》(RoHS)、《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EuP)三大指令的影响最为突出,其对有害物质、化学品管理、废弃电子电气产品回收等作出了严格规定,给企业出口在产品安全、设计、材料和工艺等方面设置了较高门槛。其中,欧盟对节能灯用LED产品规定了较高要求,除了上述三大指令外,还要符合欧盟低电压指令和电磁兼容指令。此外,美国、欧盟、日本、巴西、韩国、泰国等37个国家(地区)相继实施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照明产品位列能效标准和技术要求范围内。节能灯具体出口到某个国家(地区)时,还需要满足当地的技术标准。如,出口至美国的灯具产品需要满足美国的能源之星标准。

目前,我国废弃节能灯回收体系缺失,致使环境压力增大。节能灯生产过程中需使用大量的汞和稀土。废弃的灯管破碎后,瞬时可使周围空气中的汞浓度超标上百倍。由于汞难以回收,毒性剧烈,会对生态环境和人体产生伤害。据测算,1只普通节能灯的含汞量约5毫克,渗入地下后可造成1800吨地下水受污染。但目前我国尚缺乏含汞灯具的回收体系,且含汞灯具也尚未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废弃节能灯被当做生活垃圾普通处理,成为生态的隐形杀手。此外,稀土作为稀缺资源,储藏量日益减少,且冶炼过程中也会造成污染。废弃节能灯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应引起高度重视。

3.中国标准在WTO受到质疑

中国也在学习使用技术标准保护自己的利益,但中国标准在WTO体系中也引起了部分成员的关注,主要涉及标准包括:农产品转基因产品安全的规定;食品和化妆品标识和认证标准;蒸汽船和压力船建造标准;当地无线通信标准(WAPI);包装进口的酒精饮料标识标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健康食品规定;家用液化气烹调设施;强制认证系统(CCC);手机锂电池标准等。

4.中国标准需要考虑的因素

中国标准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技术标准与中国产品的竞争实力;技术水平与话语权(以中国技术领先的领域为例);中国标准对出口的影响;中国标准对进口的影响;标准的合法目的与效果的协调;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平衡;目的和手段的平衡。

我们可以使用标准保护自身利益。只有那些没有合理理由支持的标准、过度滥用的标准、没有技术依据的标准才会遭遇违法的问题。当然,学会标准必然要增加成本,需要软件和硬件的支持。

(来源: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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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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