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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5-01-10 22:31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工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活动,确保实施各环节的更加合理、有效,国家认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电动工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公告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现将新的实施规则主要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参考。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用手握持操作的,装有电源线(含带电源箱或电动机-发电机组)并内装电源开关的、由电动机或由电磁铁作动力来驱动的各类电动工具。
本规则不适用于III类工具、中频电动工具(用电源箱或电动机-发电机组或电源转换器供电的工具除外)、防爆电动工具和GB 3883.1附录K涉及的电池式电动工具。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申请
3.2 型式试验
3.3 初始工厂检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4.1.1.1 按产品类别、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等的不同划分申请单元(详见附件1)。
4.1.1.2 认证委托人按申请单元申请认证。
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生产企业(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型式试验仅在一个生产企业(生产场地)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企业(生产场地)的产品需提供样品/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报告。
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生产场地)、不同生产者(制造商)生产的相同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型式试验仅在对应一个生产者(制造商)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需提供对应其他生产者(制造商)的样品/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报告。
4.1.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根据需要随附以下文件:
(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
(2)关键安全和电磁兼容元器件和/或重要材料清单(参见附件2);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可提供相关的合法证明文件);
(5)认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认证机构考核认定证明等材料(如有);
(6)其他需要的文件(例如:关键元器件的证书编号或证书复印件、重要材料的确认资料、产品照片等)。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 型式试验的送样原则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该型号的样品。
型式试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根据需要,申请单元覆盖的其他产品需送样做补充差异试验。
对定子绕组采用铝线的工具,其覆盖产品的补充试验项目须做(但不限于)如下试验:
1) 起动试验;
2) 输入功率和电流测量;
3) 发热试验;
4) 泄漏电流测量;
5) 防潮试验;
6) 耐久性试验;
7) 不正常操作试验;
8) 对覆盖产品规定的其他补充试验项目。
申请整机认证时,整机内的关键安全和电磁兼容元器件(附件2)应按对应要求单独送样进行检测,送样原则见附件2的要求。若关键安全和电磁兼容元器件已获得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证书,可免于单独送样检测,但应满足整机检测标准的要求。必要时,提供相关样品/资料供认证机构核查。
4.2.1.2 样品真实性
通常情况,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必要时,认证机构可采取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样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4.2.1.3 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认证委托人对选送样品负责。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主检送4台,覆盖产品各送2台。当样品的定子绕组采用了铝线时,每个申请单元主检送4台,覆盖产品各送3台。
随整机检测和单独送样检测的元器件和材料的送样数量见附件2。
4.2.1.4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 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
认证检测依据的标准见附件3的规定,检测时应采用标准的现行有效版本(国家认监委另有公告说明的除外)。
4.2.2.2 检测项目
1) 安全检测项目
产品的安全检测项目为系列安全标准GB 3883中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 电磁兼容检测项目
产品的电磁兼容检测项目为GB 4343.1和GB 17625.1中规定的下述检测项目:
- 端子骚扰电压
- 骚扰功率
- 谐波电流
4.2.2.3 检测方法
依据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4.2.3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按照规定的内容组织编制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型式试验报告应包含产品描述,其中应对申请单元内的所有产品和认证相关信息进行描述。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当型式试验有部分项目不合格时,允许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该期限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弃申请;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生产企业能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4.3 初始工厂检查
4.3.1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照确保产品一致性、促进认证结果持续有效的原则,由认证机构针对工厂的“职责和资源,文件和记录,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不合格品的控制,内部质量审核,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包装、搬运和储存”等内容制定相应产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实施细则,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公布实施。此外,还应按照《电动工具产品工厂质量控制的检测要求》(附件4)进行核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个单元的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对每个生产者(制造商)、每类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铭牌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如有)、绕组材质(如果定子绕组是铝线)、型号、规格、技术参数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和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机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安全和电磁兼容元器件、重要零部件和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在工厂检查时,对产品的安全和电磁兼容性能可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4.3.1.3 检查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及其加工场所。
4.3.2 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检查。特殊情况下,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可以同时进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1~4人日。
型式试验结束后,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4.3.3 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检查结论。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检查组)应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原则上,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时间及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当整机的安全和电磁兼容元器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其试验所需时间超过整机试验时间,型式试验时间按安全和电磁兼容元器件最长的试验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之日起计算时间。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生产企业提交符合要求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从收到认证费用之日起计算时间)。
4.4.3 认证终止
当最终产品型式试验结论或工厂检查结论为不合格时,认证机构应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
认证委托人可向认证机构提出终止认证。
4.5 获证后的监督
4.5.1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的监督包括年度监督检查、监督抽样检测,以及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年度监督检查、监督抽样检测可同时进行,也可分别进行。
4.5.2 年度监督检查
认证机构在进行正常年度监督检查时,可采取预先通知被检查方和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两种方式进行。应优先安排在企业的生产季内采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同一生产场地、不同生产者(制造商),应分别接受年度监督检查。
特殊监督应采取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
认证委托人应在规定的周期内接受监督,否则按不能接受监督处理。
4.5.2.1 年度监督检查的频次
一般情况下,从该类产品的初始工厂检查起,每12个月内至少对工厂进行一次监督检查。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需增加并确定合理的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2 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抽样检测。
按照确保产品一致性、促进认证结果持续有效的原则,由认证机构制定相应产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公布实施。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初始工厂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同时,关键安全和电磁兼容元器件和重要材料的更换应符合变更要求(见附件2)以及认证机构对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要求。
此外,还应检查“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
监督检查所需的时间,需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2.3 年度监督检查的抽样检测
认证机构应根据上一年度监督抽样检测结果、行业质量状况、企业质量状况制定年度抽样检测方案并负责实施。
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为切实保证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和真实性,抽样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企业销售网点现场、生产线末端、仓库等)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由指定实验室负责。具体抽样方法和要求按认证机构有关规定执行。市场/企业销售网点所开展的抽样检测,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应提供必要的信息。
检测的样品应按产品类别进行抽取,每一类产品抽样检测的数量为2台,如果包含EMC监督试验项目,则抽样数量为3台(应为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每年抽样不超过10类,自封样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寄到指定的实验室。
对于定子绕组为铝线的工具,监督检查抽样的数量每一类3台,如果包含EMC监督试验项目,则抽样数量为4台。
型式试验采用标准所规定的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抽样的检测项目。具体的检测项目依照认证机构制定的监督抽样检测方案确定。
认证检测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测项目。对定子绕组采用铝线的工具,至少还应包含下述试验项目:
1)起动试验;
2)输入功率和电流测量;
3)泄漏电流测量;
4)防潮试验;
5)不正常操作试验。
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能或电磁兼容性能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检测。
认证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将当年监督抽样检测结果及评估报告报国家认监委。
4.5.2.4 年度监督检查结论
4.5.2.4.1 年度监督检查中的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项的,工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
4.5.2.4.2 年度监督检查中的抽样检测
年度监督抽样检测中有不合格项的,按年度监督抽样检测结论不合格处理。
4.5.2.5 年度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
获证产品年度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不合格的,按照5.3的要求执行。
4.5.3 认证机构的跟踪调查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并根据跟踪调查的结果对认证证书的状态进行相应的处理。
5. 认证证书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ODM和OEM证书的有效期按协议规定,但不超过5年。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组织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对拒绝监督的工厂,认证机构应撤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5.1.2 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 变更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附件2所列明的关键安全和电磁兼容元器件的制造商、生产厂、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或涉及整机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等发生变更,以及认证证书的相关信息、标准等发生变化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批准/备案的申请。
关键安全和电磁兼容元器件和重要材料的变更应符合附件2所规定的变更要求,以及认证机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负责人(以下简称认证技术负责人,见注)的相关要求。
注:认证技术负责人由生产者(制造商)任命/授权,并经认证机构认定;认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独立行使其职能的权力,具备实施其职能的能力;认证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生产者(制造商)的认证技术负责人;认证技术负责人变更时,生产者(制造商)负责上报认证机构并重新认定。
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1)认证技术负责人负责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的批准。
(2)应按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认证产品中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的批准,确保变更信息准确、及时的上报,并对生产企业及其获证产品的一致性负责。
(3)认真做好并保存变更记录。
5.1.2.2 变更的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主检型号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
5.2 认证产品的扩展
5.2.1 扩展程序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单元覆盖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确认合格后,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主检型号产品为扩展的基础。
5.2.2 样品要求
证书委托人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应按本规则4.2的要求选送样品进行核查。必要时,对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报认证机构核查。
5.3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5.4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来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