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检测资讯 > 实验管理

CNAS发布《科研实验室认可规则》征求意见稿

嘉峪检测网        2018-12-06 11:38

科研实验室是实施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技术保障,出具的数据是科学成果的依据,其质量直接影响科学成果的可靠性和科学性。但科研实验室存在科研数据难以重复、可靠性难以评估的问题。如何对科研实验室进行规范管理,实现科研数据的可靠和可重复,是科学界面临的重大课题。为了更好的规范科研实验室的管理和运行,依托“十三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科研实验室认可关键技术研究”项目,CNAS即将开发推出科研实验室认可制度,作为科研实验室认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CNAS组织编制了《科研实验室认可规则》。

前言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 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的工作原则。认可规则 是CNAS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本规则依据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 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

本规则规定了CNAS科研实验室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认可条件、认可 流程、申请受理要求、评审要求、对多场所科研实验室认可的特殊要求、变更要求、暂停、 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CNAS和科研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本规则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规则中的“注”是对条款的解释和说明。 本规则于201X年制订。

 

科研实验室认可规则

(征求意见稿)

1范围

本规则是CNAS和科研实验室等认可活动相关方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 何修订)适用。

2.1    CNAS-J0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2.2    GB/T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idt ISO/IEC 17000)

2.3    ISO/IEC1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要求》

2.4    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2.5    CNAS-R02《公正性和保密规则》

2.6    CNAS-R0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2.7    CNAS-RL03《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3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GB/T27000和ISO/IEC 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3.1  认可条件

申请人为获得认可资格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

3.2  申请人

正在寻求认可的机构。

3.3  科研实验室 以科技研究活动为目的设立和运行的实验室。

3.4  注销认可

当获准认可的机构自愿提出不再维持认可或认可有效期到期未获认可时,取消 认可的过程。

3.5  恢复认可

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在CNAS规定的期限内已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经CNAS确认后,维持认可的过程。

3.6  监督评审

CNAS  为验证获准认可机构是否持续地符合认可条件而在认可有效期内安排的 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审。

3.7  认可评定

根据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的要求,对认可评审的结论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并 做出有关是否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意见。

3.8  评审员

CNAS  指派的,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对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实施评审的人员。

3.9  技术专家

CNAS指派的,就被评审的认可范围提供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员。

3.10  观察员

CNAS为特定目的派出的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的人员(不参与评审工作)。

3.11  多场所

具有同一个法人实体,在多个地址开展完整或部分科研活动。

 

4认可条件

申请人应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的前提下,自愿地申请认可。CNAS将依 据认可准则等要求,实施评审并作出认可决定。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认可:

a)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b)    具有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资格并承担过国家级科技项目;

c)    5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学术不端行为;

d)    符合CNAS颁布的认可准则和相关要求;

e)    遵守CNAS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5认可流程

 

5.1初次认可

5.1.1意向申请

申请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CNAS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如来访、电话、传真以及其 他电子通讯方式。申请人需要时,CNAS秘书处应确保其能够得到最新版本的认可规范和其他有关文件。

5.1.2正式申请与受理

5.1.2.1申请人在自我评估满足认可条件(具体要求见本规则第6条)后,按CNAS秘书 处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交纳申请费用。

5.1.2.2CNAS秘书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在资料审查过程中,CNAS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处通知(反馈)申请 人,但不做咨询。嘉峪检测网整理自CNAS秘书处第一次通知(反馈)不符合之处起,申请人超过3个 月仍不能满足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认可申请。

5.1.2.3必要时,CNAS秘书处将安排初访以确定能否受理申请,初访所产生的费用由申 请人承担。

5.1.2.4一般情况下,CNAS秘书处在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安排评审,但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如果由于申请人自身的原因,在申请受理后3个月内不能接受 现场评审,CNAS可终止认可过程,不予认可。

  • 文件评审

5.1.3.1CNAS秘书处受理申请后,将安排评审组长审查申请资料。

5.1.3.2评审组长应对申请资料和科研实验室的管理要求进行审查,只有当文件评审结果 基本符合要求时,才可安排现场评审。根据文件审查的结论,必要时,CNAS秘书处将安 排预评审以确定能否安排现场评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5.1.3.3文件评审发现的问题,CNAS秘书处应反馈给申请人。

  • 组建评审组

5.1.4.1CNAS秘书处以公正性和保密性为原则组建具有相应能力的评审组,并征得申请 人同意。除非有证据表明某评审员/技术专家有影响公正性的可能,否则申请人不得拒绝 指定的评审员/技术专家,评审组长负责制定评审计划。现场评审时间和人员数量根据申 请范围等信息确定。

5.1.4.2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CNAS评审组安排的申请人,CNAS可终止认可过程, 不予认可。

5.1.4.3需要时,CNAS秘书处可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

  • 现场评审

5.1.5.1评审组依据CNAS的认可准则、规则和要求对申请人的科研活动进行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应覆盖申请范围相关的所有活动及场所。现场审核由评审组对申请人的运行条件 以及研究活动的计划、实施、记录、存档和报告等运行情况,依据认可准则的要求进行符 合性审核与验证,必要时,提出不符合项和观察项。

5.1.5.2一般情况下,现场评审的过程是:

a)首次会议;

b)现场参观(需要时);

c)现场取证;

d)评审组与申请人沟通评审情况;

e)末次会议。

5.1.5.3评审组现场评审时,如发现被评审科研实验室在相关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或其它明显有损于CNAS声誉和权益的情况,应及时报告CNAS秘书处。 如被评审科研实验室存在上述问题或未履行11.2  条中规定的义务,情况严重时, CNAS有权终止认可过程,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5.1.5.4评审组长应在现场评审末次会议上,将现场评审结果提交给被评审科研实验室。

5.1.5.5对于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被评审科研实验室应及时实施纠正,需要时采取纠正措施,纠正/纠正措施通常应在2个月内完成。评审组应对纠正/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 证。如需进行现场验证时,被评审科研实验室应予配合,支付评审费,并承担其他相关费 用。

5.1.5.6纠正/纠正措施验证完毕后,评审组长将最终评审报告和推荐意见报CNAS秘书处。

  • 认可评定

5.1.6.1CNAS秘书处将对评审报告、相关信息及评审组的推荐意见进行符合性审查,必 要时要求实验室提供补充证据,向评定专门委员会提出是否推荐认可的建议。

5.1.6.2CNAS秘书处提出的建议与评审组的推荐意见不一致时,CNAS秘书处应将不一 致之处通报被评审科研实验室和评审组。

5.1.6.3CNAS秘书处负责将评审报告及其推荐意见提交给评定专门委员会,评定专门委 员会对申请人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并做出评定结论。评定结论可以是以下四种类 型之一:

a)予以认可;

b)部分认可;

c)不予认可;

d)补充证据或信息,再行评定。

5.1.6.4CNAS秘书长或授权人根据评定结论作出认可决定。

5.1.6.5当CNAS对科研实验室作出不予认可或部分认可的决定后,科研实验室再次提交 认可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须满足以下要求:

a)由于诚信问题,如欺诈、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等行为,而不予认可的实 验室,须在CNAS作出认可决定之日起24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同时CNAS 保留不再接受其认可申请的权利;

b)由于科研实验室管理混乱,不能有效运行而不予认可的科研实验室,自作出认可 决定之日起,须有效运行6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c)由于实验室申请认可的科研活动不能满足要求,例如:人员、设备、环境设施等, 而不予认可或部分认可的科研实验室,对于不予认可的科研活动须在自我评估满足要求后, 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同时还须提供满足要求的相关证据。

  • 发证与公布

5.1.7.1CNAS认可周期通常为 2年,即每 2年实施一次复评审,做出认可决定。

5.1.7.2CNAS秘书处向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颁发认可证书,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6年。

认可证书有效期到期前,如果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需继续保持认可资格,应至少提前1个 月向 CNAS秘书处表达保持认可资格的意向。

5.1.7.3CNAS秘书处根据科研实验室维持认可资格的意向,以及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历 次评审的结果和历次认可决定,换发认可证书。

5.1.7.4CNAS秘书处负责公布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的有关认可信息,并及时更新。

 

5.2扩大、缩小认可范围

5.2.1扩大认可范围

5.2.1.1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在认可有效期内可以向CNAS秘书处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 请。

注:对于不能满足认可要求或违反认可规定而被暂停认可的科研实验室,在其恢复认可资格前,

CNAS不受理其扩大认可的申请。

5.2.1.2CNAS秘书处根据情况可在监督评审、复评审时对申请扩大的认可范围进行评审, 也可根据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需要,单独安排扩大认可范围的评审。当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需要在监督评审或复评审的同时扩大认可范围时,应至少在现场评审前2个月提出扩大 认可范围的申请。扩大认可范围的认可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必须经过申请、评审、评定 和批准。

5.2.1.3扩大认可范围申请的受理与评审要求,与初次认可申请相同。

5.2.1.4CNAS秘书处原则上不允许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受理科研实验室提出的扩大认可 范围申请。

5.2.1.5批准扩大认可范围的条件与初次认可相同,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在申请扩大认可 范围内必须符合认可准则所规定的要求。

5.2.2缩小认可范围

5.2.2.1缩小认可范围的条件 以下情况(但不限于),可以导致缩小认可范围: a)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自愿申请缩小其认可范围;

b)科研人员变动使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失去原认可范围内的部分研究领域/方向;

c)监督评审、复评审的结果表明,在CNAS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获准认可科研实 验室某些研究领域/方向或管理不再满足认可要求;

d)CNAS认可要求变化后,在CNAS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未 能完成转换,导致其某些研究领域/方向或管理不再满足认可要求。

5.2.2.2缩小认可范围经批准后,将按5.1.7.4条的规定予以公布。

 

5.3监督评审

监督评审的目的是为了证实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在认可有效期内持续符合认可要求, 并保证在相关认可规则和要求修订后,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以符合变化的要求。监督评审包 括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所有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均须接受CNAS的监督评审。

 

5.3.1定期监督评审

5.3.1.1对于初次获准认可的科研实验室应在认可批准后的12个月内接受CNAS安排的 定期监督评审。

注:两次复评审之间将不再安排定期监督评审。

5.3.1.2对于多场所的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定期监督评审应覆盖所有场所。

5.3.1.3定期监督评审采用现场评审的方式,不需要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提出申请,评审 要求、现场评审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监督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被评审方在明确整改要 求后应实施纠正,需要时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纠正/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为2个月,对于严重不符合,应在1个月内完成。评审组应对纠正/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验证活动所需费用,包括评审费及相关费用等,由被评审科研实验室承担。嘉峪检测网整理。由于获准认可科 研实验室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纠正/纠正措施,或纠正/纠正措施未能通过验证时, CNAS可以视情况作出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5.3.2不定期监督评审

5.3.2.1CNAS秘书处可根据投诉情况、机构变化情况、违反认可要求曾被暂停认可资格、 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情况和专项检查等需要安排不定期监督评审。

5.3.2.2CNAS秘书处因为对投诉或其他情况反映进行调查、专项检查而对获准认可科研 实验室进行不定期监督评审时,可以不事先通知。

5.3.2.3不定期监督评审采取文件评审、现场评审等方式进行。

5.3.2.4不定期监督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科研实验室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实施纠正,需 要时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纠正/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与定期监督评审要求一致。

 

5.4复评审

5.4.1对于已获准认可的科研实验室,应每 2年( 每 24个月)接受一次复评审,范围 涉及认可要求的全部内容。复评审不需要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提出申请。

注1:获准认可后,第1次复评审的时间是在认可批准之日起2年(24个月)内。 注2:两次复评审的现场评审时间间隔不能超过2年(24个月)。

5.4.2复评审采用现场评审的方式,评审的要求和现场评审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复评审 中发现不符合时,科研实验室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实施纠正,需要时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 纠正/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与定期监督评审要求一致。

 

6申请受理要求

6.1申请人应对CNAS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且进行了有效的自我评估并确认能够满足认可相关要求。提交的申请资料应真实可靠、齐全完整、表述准确、文字清晰。申请人不存 在欺诈、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的行为。

6.2申请人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科研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省部级及以 上重点实验室资格并承担过国家级科技项目,5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学术不端行 为。

6.3管理活动能符合认可要求,且正式、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6.4申请人具有开展申请范围内科研活动所需的足够资源。

6.5CNAS秘书处认为有必要满足的其他方面要求。

6.6存在以下情况时,将不受理申请人的认可申请:

a)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与事实不符,或提交的申请资料有不真实的情况,或申请 人存在欺诈行为、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等;

b)申请人不能遵守CNAS秘书处要求的有关承诺,如廉洁自律承诺等;

c)不能满足上述6.2~6.5条的要求。

d)5.1.2.2所述情况。

6.7当CNAS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申请人再次提交认可申请时, 根据不同情况须满足以下要求:

a)由于6.6a)和b)所述原因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CNAS秘书处在作出受理决定之 后的24个月内不再接收申请人的申请。在获得对该机构诚信、自律的信心之前,不再受 理其再次提出的认可申请。

b)由于申请人管理活动不能满足认可要求或运行有效性存在问题不予受理认可申请 的,申请人须在作出受理决定6个月以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c)由于其他原因不能满足要求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申请人须在满足相关要求后才 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7认可评审要求

7.1评审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管理要求文件和相关资料,当发现文件不符合要求时,CNAS 秘书处或评审组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采取纠正或纠正措施,经验证合格后,方可实施 现场评审。必要时CNAS秘书处可要求申请人再运行相应的时间(一般为3个月)后实 施现场评审。

7.2根据申请人所开展活动的类型,现场评审时,评审组可查验相应的研究方案、研究报 告、研究记录、设备设施等。

7.3申请人中的关键岗位人员(如研究负责人等)应与机构有长期、固定、合法的劳动关 系。对法律法规中有从业资质要求的人员,应符合相关要求。

7.4现场评审时,被评审科研实验室存在下列任何情况之一,可以中止评审,不予推荐认 可:

a)申请人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描述严重不符;

b)申请人管理控制失效;

c)现场不具备评审条件;

d)申请人不配合评审工作,以致无法进行评审;

e)发现申请人存在不诚信行为;

f)    5.1.5.3中所述情况。

7.5发现被评审科研实验室存在以下情况时,科研实验室将不能获得认可: a)科研实验室的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 b)科研实验室的设施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人力资源等不能满足科研实验室所开展科研活动的要求。

c)被评审科研实验室提供不真实的管理运行记录,包括设备运行、操作记录、研究 报告等。

d)被评审科研实验室管理运行失效,认可准则大部分要素存在不符合的情况。

 

8对多场所科研实验室认可的特殊要求

对于多场所的科研实验室认可,除满足单一场所科研实验室认可的要求外,还应满足 以下各条的要求。

 

8.1管理要求

8.1.1科研实验室的管理要求应覆盖到各个开展科研活动相关的所有场所。

8.1.2各个场所应该配备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人员。

8.2申请及受理

8.2.1科研实验室填写认可申请书时,应按申请书的要求分场所提供相关材料。

8.2.2对于不在同一地址开展科研活动的机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8.2.3申请认可时,各个开展科研活动的场所其研究和管理活动均应正式运行6个月以上。

8.3认可评审

8.3.1认可现场评审活动应覆盖申请人的所有场所。

8.3.2现场评审时,各场所的科研能力应分别进行确认。

8.4认可证书

当科研实验室在多个场所开展科研活动时,可公布申请人所有被确认的场所。

 

9认可变更的要求

9.1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的变更

  • 变更通知

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如发生下列变化,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CNAS秘书处:

a)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的名称、地址、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者发生资格转移;

b)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管理者、研究负责人等人员发生变化;

c)国家重点实验室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等资格被吊销;

e)发生重大安全的事故或学术不端行为;

d)其他可能影响科研活动的重大变化等。

 

  • 变更的处理

CNAS秘书处在得到变更通知并核实情况后,CNAS视变更性质可采取以下措施:

a)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b)对新的科研实验室研究负责人进行审核;

c)进行不定期监督评审或复评审;

d)维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可。

 

9.1.3当科研实验室发生9.1.1的变更,且未按要求通知CNAS秘书处,CNAS将视情况 予以警告、暂停或撤销认可。

9.2认可要求的变更

9.2.1当相关认可要求发生变更时,CNAS秘书处应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的获准认可科研 实验室和有关申请人,详细说明所发生的变化。

9.2.2CNAS秘书处应公布转换的办法和期限,在此之前要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以便 让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有足够的时间适应新要求。

9.2.3获得认可科研实验室在完成转换后,应及时通知CNAS秘书处。CNAS秘书处可 以通过监督评审或复评审等方式对科研实验室与新要求的符合性进行确认,在确认符合要 求后,继续维持认可;如科研实验室在规定的期限不能完成转换,CNAS可暂停或撤销 认可。

 

10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

CNAS秘书处可用CNAS网站公告、邮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适当方式 送达认可决定。

  • 暂停认可

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由于自身原因主动申请,或不能持续地符合CNAS的认可条件 和要求,例如:

a)不能按期接受定期监督或复评审 ;

b)不按时缴纳费用;

c)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 ;

d)现场评审发现科研实验室的管理不满足认可要求;

e)当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等认可要求发生变化时,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不能按时完成 转换;

f)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存在其他违反认可规定的情况。

 

CNAS可以暂停科研实验室认可资格,暂停期不大于 6个月。

  • 恢复认可

 

10.2.1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实施纠正措施并经CNAS确认符合认可要求后,方可恢复认可。

10.2.2对于由于违反认可规定而被暂停认可的科研实验室,不能提前恢复认可资格。

  • 撤销认可

 

10.3.1在下列情况下,CNAS可以撤销认可:

a)  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超过暂停期仍不能恢复认可;

b)  由于认可规则或认可准则变更,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不能或不愿继续满足认可要 求;

c)  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不能履行CNAS规则规定的义务;

d)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弄虚作假、不诚信;

e)发现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有恶意损害 CNAS声誉行为;

f)国家重点实验室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等资格被吊销。

 

10.3.2由于10.3.1条中c)原因撤销认可的,实验室须在作出认可决定之日起12个月后, 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由于10.3.1条中d)和e)原因撤销认可的,CNAS在24个月 内不再受理其认可申请。

  • 注销认可

在下列情况下,CNAS应予注销认可:

a)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终止从事科研相关活动;

b)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自愿申请撤销认可或认可有效期到期未获得认可资格。

 

11权利和义务

11.1CNAS的权利和义务

11.1.1CNAS有权对科研实验室开展的活动和认可证书及认可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 期监督。

11.1.2CNAS有权根据相关方的投诉对科研实验室进行现场调查和跟踪调查,并据以提出 整改要求。

11.1.3CNAS有权针对科研实验室不符合CNAS规定的情况,作出暂停、恢复、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

11.1.4CNAS有义务利用网站公开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的认可状态信息并及时更新,信息 包括:

a)已认可科研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

b)认可的批准日期和终止日期;

c)认可情况。

11.1.5CNAS有义务在认可要求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已获准科研认可实验室,在对更改内 容和生效日期作出决定之前,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以便获准认可的科研实验室在合理 的期限内作出调整。

11.1.6CNAS有义务及时向申请/已获认可科研实验室提供最新版本的认可规则、准则和 其它有关文件,有计划地对科研实验室进行有关的认可知识的宣贯和培训,并以积极态度, 主动征询科研实验室的意见,注意随时收集认可工作中科研实验室的相关信息反馈,促进 CNAS认可体系的持续改进。

11.1.7为了解科研实验室和潜在客户的需求,CNAS有义务及时答复有关认可问询,建立 行之有效的信息发布和客户反馈系统,通过组织宣传、培训活动,满足科研实验室需求。

11.1.8除需要公开的信息外,CNAS有义务对在科研实验室认可活动中获得或产生的其他 信息,如商业、技术等信息保密。

11.2科研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11.2.1申请认可科研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11.2.1.1科研实验室有权获得CNAS的相关公开文件。

11.2.1.2科研实验室有权获得本实验室认可评审安排进度、评审组成员等信息。

11.2.1.3科研实验室有权对与认可有关的决定提出申诉,有权对CNAS工作人员及评审组成员的工作提出投诉。

11.2.1.4在基于公正性原因时,科研实验室有权对评审组的组成提出异议。

11.2.1.5科研实验室有义务了解CNAS的有关认可要求和规定。

11.2.1.6科研实验室有义务按照CNAS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和相关信息,并保证内容真 实、准确。

11.2.1.7科研实验室有义务服从CNAS秘书处的各项评审安排,为评审活动提供必要的 支持,并为有关人员进入被评审的区域、查阅记录、见证现场活动和接触工作人员等方面 提供方便,不得拒绝CNAS秘书处派出的见证评审活动的人员。

11.2.2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11.2.2.1科研实验室有在宣传刊物、广告上声明和宣传相应研究领域/方向已获认可的权 利。科研实验室有在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上使用CNAS标识、声明认可状 态的权利,嘉峪检测网整理,CNAS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不得用于合格证书或检测/校准/检验报告上。11.2.2.2科研实验室有权对CNAS工作人员、评审人员的工作提出投诉,并有权对CNAS 针对其作出的与认可有关的决定提出申诉。

11.2.2.3科研实验室有权自愿终止认可资格。

11.2.2.4科研实验室应遵守和持续符合相关规则和规定的要求。

11.2.2.5科研实验室有义务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11.2.2.6科研实验室有义务为CNAS秘书处安排评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设施支持, 并为有关人员审核文件、进入被评审的区域、查阅记录、见证现场活动和接触工作人员等 方面提供方便,并不得拒绝CNAS秘书处派出的见证评审活动的人员。

11.2.2.7科研实验室在发生本规则9.1.1条所述变化时,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CNAS秘书 处;有义务在认可要求发生变化时按照CNAS要求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完成后通知CNAS 秘书处。

11.2.2.8科研实验室有义务做到公正诚实,不弄虚作假,不从事任何有损CNAS声誉的 活动。

11.2.2.9科研实验室有义务在表明其认可状态时,符合CNAS的有关规定。

11.2.2.10科研实验室有义务在被CNAS撤销认可或自愿注销认可资格时,或在认可证书(或认可决定书)明示认可的期限逾期时,立即交回认可证书,停止使用认可标识,并不 得采用任何方式表示其认可资格仍然有效。

11.2.2.11科研实验室有义务经常浏览CNAS网站,及时获得认可状态、认可要求等相关 信息。

11.2.2.12科研实验室有义务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分享到:

来源:CN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