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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2020年1-9月最新体外诊断相关答疑汇总

嘉峪检测网        2020-09-26 13:03

2020年1-9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陆续发布了体外诊断相关答疑,整理汇总如下:

 

Q: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是否需要完成注册检验才可以开展临床评价?

 

答: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无需在完成注册检验之后再开始进行临床评价,但产品必须完全定型后,方可开展临床评价。

 

— 2020-09-04

 

 

Q: 申请体外诊断设备注册变更时,什么情况下需要补充网络安全注册检验/委托检验?

 

答:依据《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注册申请人应在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中明确数据接口、用户访问控制的要求。指导原则发布之前批准的产品如未体现该指标,在申请注册变更时若涉及网络安全内容,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补充网络安全的性能指标,并在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补充项目进行注册检验或委托检验,申报资料中应同时提交网络安全描述文档。

 

— 2020-8-14

 

 

Q: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对比结果不一致的样本,其确认结果能否纳入一致性统计?

 

答: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过程中,为了控制试验偏倚,针对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的一致性统计分析,应采用样本揭盲前的检测结果。针对不一致样本的复测结果或第三方确认结果,如在临床试验揭盲以后纳入统计分析会引入偏倚,因此,不建议将此部分结果纳入统计分析。但考核试剂复测结果和第三方复核试剂检测结果可结合该样本对应病例的临床诊断信息,用于进一步分析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检测结果不一致的原因。

 

— 2020-08-10

 

 

Q: 基于二代测序技术的体外诊断试剂盒,是否应将预建库试剂包含于试剂盒的组成中进行注册申报?

 

答:预建库试剂一般包含末端修复、接头连接和扩增等预文库制备相关组分,用于完成对基因测序文库的通用处理,后续需采用试剂盒中其他组分进行文库的特异性识别或富集。考虑到预文库制备步骤在基于二代测序技术的检测中为关键步骤,预建库试剂的质量是否稳定,直接影响到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若单独拆出,不利于申请人对产品性能的稳定控制。因此,申请人应将预建库试剂包含于试剂盒的组成中进行注册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目前已有分类界定的(预)建库试剂,管理类别均为三类,所以,不可将预建库试剂单独拆分进行备案。

 

— 2020-07-24

 

 

Q: 临床试验中是否可以进行阳性判断值/参考区间的调整?

 

答:IVD产品的阳性判断值应在临床试验前完成建立和验证工作,在临床试验中应根据已经经过充分验证的阳性判断值进行检测结果的判读。如果临床试验中依据临床参考标准认为阳性判断值的设定存在偏差且需要调整,则调整后应重新入组临床病例进行临床试验。

 

— 2020-06-29

 

 

Q: 体外诊断试剂非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是否需要申请注册变更?

 

答:体外诊断试剂非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无需申请注册变更,企业应针对变化内容进行充分的风险分析,并通过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控制,对变更内容进行充分评估、验证和确认以保证产品质量。

 

— 2020-06-18

 

 

Q: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对比结果不一致的样本,其确认结果能否纳入一致性统计?

 

答: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过程中,为了控制试验偏倚,针对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的一致性统计分析,应采用样本揭盲前的检测结果。针对不一致样本的复测结果或第三方确认结果,如在临床试验揭盲以后纳入统计分析会引入偏倚,因此,不建议将此部分结果纳入统计分析。但考核试剂复测结果和第三方复核试剂检测结果可结合该样本对应病例的临床诊断信息,用于进一步分析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检测结果不一致的原因。

 

— 2020-4-17

 

 

Q: 什么是体外诊断试剂的检测系统?

 

答:体外诊断试剂的检测系统是由样本处理用产品、检测试剂、校准品、质控品、适用仪器等构成的组合,整个检测系统经过充分的安全有效性评价并获得批准。

 

体外诊断试剂在产品注册过程中,无论其是否包含完成检测的其他产品,均应将配套的产品在说明书中予以明确,确保检测过程按照所有配套产品组成的检测系统进行。例如,对于不包括提取试剂的核酸检测试剂,在性能评估和临床评价过程中,均应采用说明书声称的配套提取试剂。

 

同样,申报资料中如果涉及对比试剂,亦应按其批准的检测系统进行操作。假如,采用非对比试剂说明书声称的配套提取试剂提取核酸,并进行后续检测,其获得的检测结果未经充分验证与确认,不能作为评价考核试剂的依据。

 

— 2020-04-09

 

 

Q: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报告附件具体包括哪些资料?有何要求?

 

答:根据《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规定,临床试验报告附件包括:(1)临床试验中所采用的其他试验方法或者其他诊断试剂产品的基本信息,如试验方法、诊断试剂产品来源、产品说明书及注册批准情况。(2)临床试验中所有试验数据(需由临床试验操作者、复核者签字,临床试验机构加盖首页及骑缝章)。(3)主要参考文献。(4)主要研究者简历。(5)申请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等。

 

上述资料应作为临床试验报告的附件提交,经临床试验机构签章确认。其中第(1)条应包括对比试剂及第三方试剂(如涉及)说明书,如使用临床参考方法/金标准,应提交具体方法的操作流程、判定标准等。第(2)条的数据表中应至少包含样本编号、基本信息(如性别、年龄、样本类型)、各方检测结果以及临床背景信息。其中临床背景信息应来源于受试者的临床病例信息,符合方案入组标准。第(4)条应提交主要研究者的简历,其他参与人员无需提交。第(3)(5)条如涉及应一并提交。

 

— 2020-04-03 

 

 

Q: 产品按二类注册申报时已提交过检测报告,在产品管理类别调整为三类后,按照三类注册申报时是否可使用原检测报告?

 

答:检验报告没有有效期。如果产品未发生任何变化,可以提交原检验报告。

 

— 2020-03-20

 

 

Q: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对样本使用的抗凝剂有何要求?

 

答:体外诊断试剂的检测样本涉及不同抗凝剂时,应在临床前研究阶段对不同抗凝剂进行研究,验证抗凝剂的适用性及其对检测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如经前期研究认为说明书声称可用的抗凝剂对样本检测不存在差异性影响,则临床试验过程中无需分组纳入使用不同抗凝剂的样本,所有适用的抗凝剂均可在临床试验样本中使用;特殊情形下当不同抗凝剂对检测结果有显著影响,导致临床检测结果的判定有不同参考值等情形,则临床试验中应分别进行样本收集和研究。

 

临床试验方案和报告中应明确说明样本类型及样本使用的抗凝剂。

 

— 2020-02-13

 

 

Q: 与免临床目录描述不一致,还可以免临床吗?

 

答:免临床目录中的产品如白介素检测试剂,目录用途描述为“用于检测人体样本中的白介素,主要用于监测机体的免疫状态、炎症反应等。”,白介素种类较多,其中产品声称符合上述用途的各种白介素检测项目均可作为免临床产品进行申报,若产品有新的预期用途,如用于特定病原体感染的辅助诊断等用途则不属于免临床产品。血气检测试剂目录用途描述为“与血气分析系统配套使用,用于测定人体样本中的pH值、二氧化碳分压(pCO2)、氧分压(pO2)、红血细胞比容、钠、钾和钙离子浓度等电解质分析。临床上主要用于监测酸碱平衡失调、缺氧及二氧化碳潴留等。”,申报产品检测项目除以上描述的内容,如还包括氯离子、氧合血红蛋白、血氧饱和度等一些常规血气检测项目亦可作为免临床产品进行申报。

 

— 2020-01-17

 

 

Q: 如何判定一个体外诊断试剂是否属于防治罕见病相关产品?

 

答: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是否属于防治罕见病相关产品,应依据《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18年第101号)、《关于公布第一批罕见病目录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0号)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罕见病诊疗指南(2019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198号)等文件判定。如申报产品临床适用症为第一批罕见病目录中的疾病,且依据罕见病诊疗指南(2019年版),该疾病的诊疗流程中需进行申报产品对应的检测项目的检测,则该产品可认定为防治罕见病相关产品。对于申报产品检测项目为新研发的生物标志物,应明确产品预期用途及其与相关罕见病诊疗的关系,从而判定其是否属于防治罕见病的产品。

 

—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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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