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规范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除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以外的其他计量单位为非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定计量单位包括用于市场贸易的市制单位,以及国务院公布的其他禁止使用的计量单位。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计量单位的使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单位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正确使用计量单位。
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其他非法定计量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限制使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制造、销售和进口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第七条 属于特殊需要的,可以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可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特殊需要清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动态更新。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属于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注明或提供相应量的法定计量单位等效值或换算关系。
(一)科技文献、新闻报道中的;
(二)产品及其包装物、说明书上的;
(三)工程装备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及其技术文件、示值、铭牌上的;
(四)日常生活中根据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使用的。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计量单位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行为。对于举报较多的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超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于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注明或提供相应量的法定计量单位等效值或换算关系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附 件
可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特殊需要清单
一、史料、档案、古籍或其再版物,其中史料、档案应当为1986年以前的。
二、文学作品、影视作品中因历史、文化习俗而使用的,或者翻译作品译自原著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在科技文献、新闻报道中使用的:
(一)新测量领域出现的不属于国际单位制的新的计量单位;
(二)根据有关国际组织规定的名称、符号,在科技文献中使用的;
(三)新闻报道依据原文翻译的。
四、根据所涉行业相关的国际协定、国际规则、国际惯例,在制造、销售和进口的产品及其包装物、说明书上使用的,以及用于制造此类产品的。
五、根据有关国际协定、国际规则、国际惯例,开展的航空管理、国际交流等活动中使用的。
六、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工程项目或者科技项目中确需进口的工程装备或者计量器具,及其技术文件、示值、铭牌上使用的。
七、进口设备配备英制计量器具且无法替代的。
指进口的成套设备、测量系统、加工中心等大型设备配备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不能更换或没有合适的计量器具替代的。
八、在仅用于出口的商品及其包装物、说明书上使用的。
九、日常生活中根据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使用,交易双方对所使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认知一致,不会因此造成交易损失的。
用于表述西式蛋糕、比萨饼直径长度,电视机、电脑、手机显示屏对角线长度,照片和复印纸规格等。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