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布《皮肤光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内容如下:
皮肤光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一、概述
光毒性(phototoxicity)指皮肤一次接触化学物质后,继而暴露于紫外线照射下所引发的一种皮肤毒性反应,或者全身应用化学物质后,暴露于紫外线照射下发生的类似反应。将受试物涂抹于动物背部去毛的皮肤上,观察经一定时间间隔后暴露于长波紫外线光线(UVA)下的皮肤反应,可考察该受试物是否具有光毒性。
本指导原则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等要求制定。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化妆品和新原料的光毒性研究及安全评估。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以及当前科学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科学研究的进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与更新。
二、基本原则
光毒性试验设计应符合毒理学试验随机、对照、重复的基本原则,试验数据应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试验结果统计分析应科学合理。
本指导原则仅阐述皮肤光毒性试验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试验时需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三、基本内容
(一)受试物的配制
当受试物为液体时,一般不做稀释,可以直接使用原液进行试验。当受试物为固体时,应将其研磨成细粉状并用水或其他溶剂充分湿润。若使用其他溶剂使受试物充分湿润,应考虑溶剂是否会对试验动物的皮肤产生刺激性影响。
对化妆品进行光毒性试验时,一般使用原霜或原液。可通过预试验,确定不引起受试动物皮肤刺激性反应的受试物浓度,在该浓度下对受试物进行试验。
(二)试验动物的选择
使用成年白色家兔或白化豚鼠作为试验动物,动物性别尽可能雌雄各半。正式试验的动物数为6只。
实验动物、环境、饲料、饮水等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试验动物的喂养选用标准配合饲料,自由饮水。需注意补充适量维生素C。
(三)光源
光源是光毒试验中的重要试验条件。当使用包括长波紫外线(UVA)和中波紫外线(UVB)的混合光源时,由UVB 引起的红斑与光毒性红斑相混可能产生假阳性结果,因此采用单纯UVA为照射光源以避免UVB对试验结果的干扰。
本试验中使用的光源为波长为320 nm-400 nm的UVA, UVB的剂量不得超过0.1 J/cm2。使用UVA光源前,用辐射计量仪在受试动物背部照射区设置6个点,对光强度(mW/ cm2)进行测定。一般照射剂量要求达到10 J/cm2,在此基础上可计算照射时间。
(四)试验设计
试验动物背部备4块去毛区,每块面积约2 cm×2 cm。试验部位的皮肤应无损坏及异常。固定动物并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分别在4块去毛区进行如下试验处理:涂受试物、不照射;涂受试物、照射;不涂受试物、不照射;不涂受试物、照射。
(五)阳性对照的设置
选择已知的光毒性物质作为阳性对照物进行试验,如8-甲氧基补骨脂。
为更好地对测试过程进行质量控制,至少每半年用阳性对照物检查一次以保证试验方法可靠性。
四、结果分析与评价
试验处理结束后分别于1 h、24 h、48 h、72 h观察皮肤反应,并对皮肤刺激反应进行评分。评分具体规则如下:
(1)观察红斑和焦痂形成情况:无红斑积分为0;轻微红斑(勉强可见),积分为1;明显红斑,积分为2;中度-重度红斑,积分为3;严重红斑(紫红色)至轻微焦痂形成,积分为4。
(2)观察水肿形成情况:无水肿积分为0;轻微水肿(勉强可见),积分为1;轻度水肿(皮肤隆起轮廓清楚),积分为2;中度水肿(皮肤隆起约1 mm),积分为3;重度水肿(皮肤隆起超过1 mm,范围扩大),积分为4。
皮肤刺激反应评分的最高积分为8。
单纯涂受试物而未经照射区域未出现皮肤反应,而涂受试物后经照射的区域出现皮肤反应分值之和为2或2以上的动物数为1只或1只以上时,判定受试物具有光毒性。
五、术语和释义
光毒性(phototoxicity)指皮肤一次接触化学物质后,继而暴露于紫外线照射下所引发的一种皮肤毒性反应,或者全身应用化学物质后,暴露于紫外线照射下发生的类似反应。
长波紫外线(UVA)指波长为320 nm-400 nm的紫外线。
中波紫外线(UVB)指波长为290 nm-320 nm的紫外线。
六、附录
试验方法可参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收录的“皮肤光毒性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