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方法总结起来无外乎几种:生活方式干预,药物治疗及保健食品、代谢手术、医疗器械治疗。其中,生活方式干预主要包括饮食方式改善和运动锻炼,是各种减肥方法的基石。
一、生活方式干预:降低热量的摄取、少吃脂肪类食物、减少食物的摄入量、多吃流食、运动、固定锻炼;
二、药物治疗:目前,经美国FDA批准作为减肥药物上市且在国内能够获得的药物有两种,即奥利司他和利拉鲁肽。其中,奥利司他是在我国唯一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肥胖症治疗适应证的药物;而利拉鲁肽目前在我国还未获批减肥适应症,但已被纳入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目录[2],也就是说,如确需使用利拉鲁肽作为单纯减重药物使用,需符合超说明书用药相关规定。减肥保健食品不能起治疗作用。一般作用缓慢,不会立即见效。
三、代谢手术:腹腔镜垂直袖状胃切除术(LSG),只需要在腹部穿刺4-5个小孔,利用腹腔镜把胃的大弯垂直切割出来,使胃部形成一个约150ml的小胃囊,达到限制食物摄入、减少吸收或两者兼有的目的,从而实现体重减轻并缓解相关代谢疾病。与传统手术相比,其创伤小、出血少、恢复快,且不需要在体内置入外来物,手术的减肥成效显著。
四、医疗器械治疗:胃转流支架系统、摄入空间占据水凝胶胶囊通过物理作用达到相关作用。
产品作用
摄入空间占据水凝胶胶囊,由交联水凝胶颗粒及空心胶囊组成交联水凝胶颗粒由羚甲基纤维素钠、柠檬酸、丁二酸、L-苹果酸组成,胶囊由轻丙甲纤维素制成。为非无菌产品。吞服用后会在胃中崩解并释放出颗粒。声称颗粒可吸水膨胀占据胃部空间,增加饱腹感,声称可降低就餐时的食物摄入。吸水后的颗粒在通过胃肠道时保持凝胶状,然后在结肠处释放部分水分,最终以粪便的方式从身体中排泄出。
声称用于肥胖症患者 (BMI>28),或超重且伴有并发症患者 (BMI>24,且至少1项并发症),即需减肥药物治疗人群,需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产品分析
根据分类目录,该产品属于分类编码:14-16,III类医疗器械。目前国内尚无同类产品,如上所述。申报产品不属于豁免目录产品,根据根据《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申报产品虽然不属于高风险医疗器械,但为新型医疗器械,原则上应开展临床试验。”因此,需要采用临床试验的方式进行申报注册。
总体上来说,这类产品临床试验应考虑以下问题:
1.申请人在开展规范的临床试验前应提供必要的可行性验证资料,包括实验室研究及动物实验等,以证实其基本安全。建议根据产品预期用途在适合的动物模型中进行器械的性能特性评价。临床前动物实验的目的主要是通过相关动物来考察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以及临床相关参数(如能量)的确定,预测其在人群中使用时可能出现的不良事件,降低临床试验受试者和临床使用者承担的风险,并为临床试验方案的制定提供依据。建议在具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临床前动物实验。
2.对采用全新技术的产品,还需在确证性研究之前,进行探索性试验,以对新技术首次应用于人体的安全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价。同时,便根据逐渐积累的结果对后期的确证性试验设计提供相应的信息。探索性试验应有清晰和明确的研究目标。虽然探索性试验对有效性的确证有参考价值,但不能作为证明有效性的正式依据,需经过确证性试验证实医疗器械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设计探索性试验方案时建议注意以下几点:①探索性试验可为单个或系列试验;②可在一或两个临床试验单位进行,可不设立对照组;③受试人群的选择应是适应症目标人群中临床症状简单、耐受能力强、临床操作安全的人群;④首次应用于人体试验研究的探索性试验的样本量一般不应少于30例,初步观察产品的安全性和可行性;⑤探索性试验应以安全性评价为主要目的,同时也建议关注与有效性相关的指标,以便为确证性试验提供参考;⑥探索性试验中出现的任何不良事件应如实记录,对于严重不良事件应按照法规要求及时上报;同时临床试验人员应当及时做出临床判断,采取措施,保护受试者利益;必要时中止临床试验。⑦探索性试验结束后,申办方应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后,进一步设计临床试验方案(确证性试验或重新开展探索性试验)。
3.方案通常采用前瞻性、多中心研究、随机对照、平行设计、盲法评估。试验设计的类型可以考虑优效性试验或非劣效试验。
4.临床试验中,根据申报产品的材料成分及适用范围选用相应的对照品。对照品应选择有效性和安全性经过确证的产品,并提供对照品选择的理由。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对于治疗类产品,选择阳性对照时,优先采用疗效和安全性已得到临床公认的已上市同类产品。如因合理理由不能采用已上市同类产品,可选用尽可能相似的产品作为阳性对照,其次可考虑标准治疗方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建议选择同类功能的产品作对照,采用非劣效检验。如果条件不允许可以采用假治疗对照,优效检验。不建议采用单组目标值法作为研究设计的形式。由于肥胖相关因素太多,可能需要长期的随访才能获得。
5.通过入选标准和排除标准确定临床试验的目标人群,需同时兼顾目标人群的同质性和代表性。纳入标准的考虑因素可包括年龄因素、性别、BMI、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等。排除标准的考虑因素可包括妊娠或哺乳期女性、药物滥用史、过敏、对产品所用材料过敏、妊娠、精神疾病、酗酒、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选的其他情形等。
6.对于观察周期,应根据临床前数据,产品降解后,排除体外的时间,同时考虑有效性的周期,如W30,应有确定的理论依据。
7.选择参研单位时,需要考虑参研单位的技术水平、人员配置、对照产品、术后干预等。应确保除了干预措施不一样外,其他措施应保持一致,以避免上述原因对结果的影响。同时,在研究期间维持稳定饮食和运动的生活方式也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受试者肌腱韧带损伤的恢复,建议制定相应的SOP以指导实践。
8.应根据统计学原则确定试验例数,以确保所申报器械将能在临床使用条件下充分发挥作用。样本量的大小应根据受试产品的具体特性、主要有效性(或安全性)评价指标及其估计值、显著性水平、研究把握度以及临床试验比较的类型来确定。应在临床试验方案中明确给出具体的样本量计算公式及其来源出处,说明计算过程中所采用的所有参数及其估计值。建议根据下列五个方面确定所需要的样本量,即:①拟采取的试验设计类型(常分为单组设计、配对设计、成组设计、单因素多水平设计、交叉设计、析因设计、重复测量设计等);②拟采取的比较类型[常分为差异性检验(又分为单、双侧检验)、等效性检验、优效性检验和非劣效性检验];③允许犯假阳性错误的概率(通常不超过0.05)和犯假阴性错误的概率(通常不超过0.2,1-被称为检验效能);④主要评价指标的性质[通常分为定量的、定性的(又分为二值的和多值有序的)]和有关的基础数据及有临床意义的界值;⑤应考虑20%以内的脱落率。对于非劣效和等效性试验,还应给出具有临床意义的非劣效界值和/或等效性界值,若为优效性试验,需要给出优效性界值。采用定性评价指标非劣效性检验方法对比时,非劣效界值的制定建议不超过10%。
9.临床试验数据分析应基于不同的分析集,通常包括全分析集(Full Analysis Set, FAS)、符合方案集(Per Protocol Set, PPS)和安全集(Safety Set, SS),研究方案中应明确各分析集的定义。主要研究终点指标的分析应同时在全分析集和符合方案集上进行;对于基线情况描述和次要终点应在全分析集的基础上进行;安全性指标分析应基于安全集。
10.为评估器械的安全性,建议申办方观察到的所有不良事件,无论患者是否提前退出临床研究。 报告不良事件发生例数及所占比例,并进行组间比较。同时,详细描述各组病例出现的全部不良事件的具体表现、程度、发生原因及其与试验产品的相关性。明确所有试验对象是否全部完成随访,完成随访试验对象是否均纳入统计,失访试验对象需明确失访原因,且分析可能对研究结果产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