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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轮胎的强制性检验作业规定,自2015年1月1日生效

嘉峪检测网        2015-02-17 12:32

2014年10月13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二字第10320006190号令,修订发布“应施检验轮胎商品检验作业规定”全文7点,自2015年1月1日生效。

 

台湾地区“应施检验轮胎商品检验作业规定”于2011年1月24日以经标二字第10020000680号令订定全文6点并自即日生效,已经2012年4月3日6月27日修订。本次修订后的条文如下:

 

一、 为办理应施检验轮胎商品检验业务,特订定本作业规定。

 

二、 检验产品别:输入及内销出厂汽车用及机车用外胎产品,赛车用轮胎除外。

 

三、 检验方式:采监视查验或验证登录【型式试验模式(模式二)+完全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模式四)、制程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模式五)或工厂检查模式(模式七)】两制度双轨并行。

 

四、 监视查验检验方式的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

 

(一) 越野及泥雪地用特殊花纹外胎依据CNS 3706及CNS 9724,其余汽车用外胎依据CNS 1431检验,检验项目如下:

 

1、不具失压续跑或自我支撑功能的轮胎:尺度、外观、检验标准规定的标示,并至少选择「高速性能」、「耐久性能」、「胎唇部抗脱座力」及「外胎强度」其中一项执行检验。

 

2、具失压续跑或自我支撑功能的轮胎:尺度、外观、检验标准规定的标示,并至少选择「高速性能」、「耐久性能」、「胎唇部抗脱座力」、「外胎强度」及「失压续跑性能」其中一项执行检验。

 

(二) 机车用外胎依据CNS 4879检验尺度、外观、检验标准规定的标示,并至少选择「高速性能」、「耐久性能」、「离心成长性能」及「外胎强度」其中一项执行检验。

 

(三) 依据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规定查核商品名称、报验义务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四) 依据商品检验法第十二条规定查核商品检验标识。

 

五、 监视查验查验方式如下:

 

(一) 报验义务人于商品进口或出厂前检具报验申请书向标准检验局或其所属辖区分局(以下简称检验机关)申请报验,及申购标准检验局印制的「C」字轨商品检验标识。报验申请书须逐项填列同批报验所有商品的厂牌、产地及规格,具失压续跑或自我支撑功能的汽车用外胎,应于报验申请书品名叙明。报验义务人未依前开规定填列资料者,检验机关不受理其报验。

 

(二) 同批报验商品系指同报验义务人及同货品分类号列。

 

(三) 同报验义务人及同货品分类号列轮胎商品连续报验三批实施逐批查验符合规定者,报验义务人嗣后报验同货品分类号列的商品改采百分之二十机率随机抽验的抽批查验方式检验;经报验二十批以上无不合格纪录者,可采百分之十机率随机抽验的抽批查验方式检验。

 

(四) 逐批查验或抽批查验抽中批商品,数量未逾五条、供相关政府机关使用且检具证明文件及持有一年内相同规格的取样检验查验证明,经标准检验局审核同意者,可仅查核尺度、外观、检验标准规定的标示、前点第三款及第四款规定事项。

 

(五) 前款以外的逐批查验及抽批查验抽中批商品,依下列原则取样检验,及执行第四点的检验项目:

 

1、同一报验申请书报验同一厂牌者:自不同项次随机抽样,十项次以下抽一项次,十一项次以上至二十项次抽二项次,二十一项次以上抽三项次,最多抽三项次。

 

2、同一报验申请书报验二种以上的厂牌者:每种厂牌随机抽一项次;报验二种厂牌且超过十一项次者,随机加抽一项次。

 

3、抽样项次以抽取商品数量最多的项次为原则。取样数量为二条,一条封存交报验义务人保管,一条供执行试验用。

 

(六) 抽批查验的未抽中批,采每批百分之五十机率的随机抽批方式查核外观、检验标准规定的标示、前点第三款及第四款规定事项,未抽中者采书面审查。抽中者的查核原则及数量如下:

 

1、查核原则:自不同项次随机抽样,十项次以下抽一项次,十一项次以上至二十项次抽二项次,二十一项次以上抽三项次,最多抽三项次。

 

2、查核数量:抽中的项次抽取一条样品。

 

(七) 商品经检验不合格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1、报验义务人嗣后报验同货品分类号列的商品采逐批查验方式执行检验,并依第三款规定执行查验。

 

2、检验不合格的同货品分类号列、同厂牌及同产地商品须连续三批采逐批查验方式执行检验。

 

3、检验不合格的重新报验案件,取样项次按第五款第一目或第二目加倍取样;惟经检验不合格项次的轮胎商品,经改善后重新报验属必抽中检验项次。

 

(八) 监视查验抽中批的检验时限:取样后十个工作天。

 

六、 验证登录型式试验及证书登录原则如下:

 

(一) 汽车用外胎型式判定及证书登录:

 

1、制造厂场、货品分类号列相同者视为同一型式。

 

2、同型式的径向(辐射)层轮胎取其中之一种类之一种扁平比为主型式,其余种类及扁平比为系列型式,每一标称尺度(含载重及速度)均应登录。

 

3、同型式的轻型卡车、小型卡车、卡车及大客车用交叉层轮胎取其中一种类之一种轮圈直径为主型式,其余种类及轮圈直径为系列型式,每一标称尺度(含帘布层数或载重)均应登录。

 

4、轿车用及轿车应急用交叉层轮胎比照径向(辐射)层轮胎规定办理。

 

(二) 机车用外胎型式判定及证书登录:

 

1、轮胎结构、制造厂场相同者视为同一型式。

 

2、同型式下,取其中一种用途的标称扁平比或标称轮圈直径代号为主型式,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余用途的标称扁平比或标称轮圈直径代号列为系列型式,每一标称尺度(含载重及速度)均应登录。

 

(三) 型式试验取样:

 

1、主型式及每一系列型式的标称轮圈直径各取一种做全项试验。

 

2、取样原则系以速度最高或载重最重或尺寸最大者。

 

3、取得正字标记的产品,主型式及每一系列型式各取一种做全项试验,取样原则同上。

 

(四) 型式试验所需文件如下:

 

1、产品结构图(含外观及内部结构)。

 

2、产品构成及成分一览表。

 

3、每一登录的标称尺度(含载重及速度)轮胎均应检附一张成品三×五吋以上彩色照片。

 

4、制程概要。

 

 (五) 型式试验项目:

 

1、汽车用外胎:依CNS 1431、CNS 3706及CNS 9724全项检验。

 

2、机车用外胎:依CNS 4879全项检验。

 

 (六) 取得正字标记轮胎厂于申请型式试验时,可向型式试验受理单位申请赴制造厂(场)执行临场试验。

 

 (七) 正字标记检验报告的核发日期在验证登录申请前一年内且试验规格与型式试验取样原则相符者,可代替型式试验报告。但一份正字标记检验报告仅可取代一个主型式或一个系列型式的型式试验报告。

 

 (八) 商品验证登录证书登录范围如有变更,应依下列原则向原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单位办理型式试验报告变更,并向检验机关申请换发证书:

 

1、增列系列型式较原型式试验的取样商品速度高或载重重或尺寸大者,办理型式试验。

 

2、增列前目以外的商品,办理型式试验报告范围变更。

 

七、 其它未尽事宜,悉依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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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