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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住宅”变“公寓”

嘉峪检测网        2015-09-13 07:49

    □ 刘 铭

    购房合同上标明购买的是“住宅”,拿到的房产证上却写着“公寓”。近日,有媒体报道称,购房者认为开发商涉嫌欺诈,并提出索赔。对此,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日前发布消费警示:购买商品房需注意,谨防“住宅”变“公寓”。

    据了解,在高层住宅小区内,一般都有“住宅”和“公寓”两种性质的商品房,在房屋规划设计阶段就已经定性,两者存在区别。以成都为例,《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公寓的名词解释是:“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生活单元”。按照该规定,达到以下日照要求的房屋才能称为住宅,即“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也就是说,公寓的日照达不到这个要求,并理应通过价格差别予以体现。

    2005年成都市规划、国土、房管3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中要求:“建设单位应在各种正式文件和宣传材料中对公寓进行如实表达。”

    但从投诉处理情况可见,少数开发商对规划为“公寓”的房屋,并未遵循“如实表达”政策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一直按照“住宅”对外宣传、向消费者推销,甚至写进购房合同。直到办理房屋产权时才原形毕露,从而引发纠纷。

    如白女士投诉某置业公司称,她2011年11月在成都市成华区和美西路8号以7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商品房一套,购房合同上明确约定为“住宅”,办理产权时却变成了“公寓”。白女士随后到相关部门查询发现,该房的规划用途确实是“公寓”。但从选房、签订购房合同,再到交房全过程中,开发商都没有明确告知该房屋的真实性质。

    就此,四川省消委会发布消费警示,消费者购买商品房需注意,谨防“住宅”变“公寓”。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从看房、选房开始,就要主动询问、弄清楚所选商品房到底是“住宅”还是“公寓”,切忌盲目听信销售人员的推销之辞,必要时应当到当地规划、房管部门查询。在房屋性质不明确之前,最好不支付定金、首付款等任何性质的费用。一旦发现“住宅”变“公寓”等问题,及时向各级消费者组织、行政部门投诉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商品房经营者要诚实守信,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商品房性质,切实履行新《消法》有关义务,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在销售时告知商品房是“住宅”还是“公寓”,不得隐瞒或误导。因隐瞒商品房性质导致的消费纠纷,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政府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相关政府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开发商销售行为,要求其对商品房性质信息明确公示,对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并作为企业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布。《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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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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