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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答疑】对于境外生产的化学原料药,境外供应商发生变更的,如何在我国申报登记人变更?

嘉峪检测网        2025-01-17 12:22

【问】对于境外生产的化学原料药,境外供应商发生变更的,如何在我国申报登记人变更?如在我国申报变更时,化学原料药恰逢再注册,两项注册申请如何衔接?

 

【答】对于境外已上市的境外生产化学原料药,境外监管机构已批准其持证商变更,实际生产场地、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等均不变的,为确保在我国的注册信息与境外监管信息一致,企业应当向我局提出登记人变更的补充申请,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一、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之(五)“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申报。如同时还发生生产场地、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等技术变更的,另行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研究申报。 登记人变更申请应尽可能在再注册前完成。如申报变更时,恰逢该化学原料药再注册,可由拟变更后的登记人提出再注册申请及登记人变更补充申请,该两项注册申请将关联审评,合并出具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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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药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