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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20-03-03 09:15
(EU)2019/945和(EU)2019/947简介:
1. (EU)2019/945列出了在无人机系统的设计和生产要求,适用于预期在(EU)2019/947定义的规则和条件下使用的无人机系统,不适用于专门在室内使用的无人机系统。
(EU)2019/947中的分类说明
1. 符合下面所有要求的属于“Open” category:
无人机系统属于(EU)2019/945中附录part 1到par 5中的一种,或者私下制作;
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kg;
远程遥控人员应确保无人机与人群有一个安全距离,不能飞越密集人群;
除非特殊情况,远程遥控人员要确保无人机全程在视线内;
除非特殊情况,在飞行过程中,无人机应保持在离地面最近点120米以内。
2. “Specific” category:
当无人机系统的操作应用不符合Open” category时,无人机系统的操作员需要获得注册当地主管部门的操作授权,申请授权时还应该执行内风险评估;
如果无人机系统的操作员能递交符合要求的声明并符合相关程序,那么可以不用获得授权;
这两种情况可以不用授权或声明:持有符合要求的轻无人机系统操作证的人员,和获得相关授权的飞行器模型俱乐部(或团体)。
3. 符合下面所有要求的属于“certified” category:(另外,如果主管部门基于风险评估,认为操作应用的危险在没有无人机系统证明和操作员证明的情况下不能被充分减轻,那么也应该属于“certified” category。)
无人机系统按照(EU)2019/945证明;
操作应用的执行会:越过密集人群,或包含人员的运输,或包含在偶然事件中会对第3方造成很高风险的危险物品的运输。
4. 一般来说,对于“Open” category和“Specific” category内的操作应用:远程遥控人员的最小年纪是16岁,对于这3种情况(附录A1范围内使用并且属于C0类无人机的玩具, 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0g的个人制作无人机系统,在具备能力的远程遥控人员的监管下使用),无最小年纪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可以基于相关风险降低最小年纪的要求。
(EU)2019/945中“Open” category内应用的无人机系统的要求:
1. 在“Open” category范围内使用的产品应该符合附录part 1到part 6的要求,非玩具的无人机系统还需要符合机械指令2006/42/EC的健康安全要求,产品软件的任何更新只有在不影响产品合规性的前提下,才能对市场开放,欧盟成员国不能禁示或限制符合要求的无人机系统进入市场。机械指令相关标准:2006/42/EC Annex I, EN 60204-1:2018, ISO 13849-1:2015, EN ISO 12100:2010。
2. 制造商应该制订相关的技术文档,合格评定程序,以及欧盟符合性声明,并贴上CE标示,技术资料和欧盟符合性声明应该从产品进入欧盟市场起保存10年。
3. 制造商应该在产品上标示型号和序列号用于识别,还要标示制造商名称,注册商标名或商标标志,有效的网站地址和通讯地址(如果无法做到,那么也可以加在包装盒上或盒内文件上)。
4. 进口商只能投放符合要求的产品到市场上,并确保产品在进入市场之前,已经由制造商执行过合格评定程序和制定过技术文档,并且产品已经贴上CE标示(在有另外要求时,还需要标示无人机等级标志和噪音等级标志)和随机附有说明书,相关提示和欧盟符合性声明。
5. 进口商应该在产品上标示进口商名称,注册商标名或商标标志,有效的网站地址和通讯地址(如果无法做到,那么也可以加在包装盒上或盒内文件上)。
6. 产品上的CE符号应该清晰可见并不易磨损,如果因为产品尺寸的原因无法做到,那么也可贴在包装盒上。
7. 无人机等级标志应该清晰可见并不易磨损,要贴在产品和包装盒上,尺寸要求最小5mm高,禁止在产品上粘贴会引起误导的标识符号或文字。
8. 噪音等级标志应该清晰可见并不易磨损,要贴在产品上(如果适用),如果因为产品尺寸的原因无法做到,那么也可贴在包装盒上,高度最小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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