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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20-06-29 11:23
4月14日至今,国家药监局、四川药监局、广东药监局等先后发布《关于加强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检查的通知》,将无菌植入医疗器械及用于新冠疫情防控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管理作为核查重点之一,以确保产品的质量。为帮助企业建立合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本文列举了其中重点环节的审查要求,供大家参考及自查。
设备的校验
企业应特别注意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校准或检定,并应予以标识和保存记录。企业应对计量器具的管理和控制形成文件,并根据文件的要求制定计量器具的台帐和计量校准计划,保存检定或校准的记录及检定证书等。对于企业自校的检测设备,程序中应对校准方法作出规定并保持记录。
当检验和试验装置不符合要求时,应对以往检验和试验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该设备和任何受影响的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并保持对设备进行校准和验证的记录。
软件的确认
对产品检验中使用的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计算机软件,企业应在使用前进行确认。当软件更改、受计算机病毒侵害等情况发生时,企业应进行再确认。检测过程中用到的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软件都应在确认范围内,包括嵌入式软件或电脑用软件等,如气相色谱仪、三坐标测量仪等设备的使用软件。
实验室管理
企业应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无菌检测室。对于新建实验室的,企业应分别建立万级下局部百级的无菌检验室、微生物限度室和阳性对照室,并应确保人流、物流的相对独立。
对于原有实验室进行改造确有较大难度的,无菌检验室、微生物限度室可共用,但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交叉污染。阳性对照室应配备百级洁净工作台,如阳性对照室如处于非受控环境,企业应提供验证资料,并配备生物安全柜。
企业应建立有满足出厂检测能力的试验室,并应对产品按批进行出厂检验。特殊检验项目可验证原材料检验报告,但必须通过论证,例如人工关节产品出厂检验要求中的材料可验证原材料检验报告,金属材料铸造可提供每炉质保书或委托检测的报告,锻造件应提供材质报告,铸造件内部的质量应逐件进行X射线检查等。
应特别注意,对产品按批进行出厂检验时,企业应记录所有检验和试验人员的姓名、职务和检验日期。
检验和试验
企业应建立产品检验和试验的程序文件,并制定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检验和试验规范。检验规范应明确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原则、检验方法及接收准则等内容,并应特别注意以下内容。
1.企业应注意无菌检验及环氧乙烷残留量检验应作为出厂检测项目且不允许委托检测。
2.环氧乙烷残留量检测应采用气相色谱仪或者分光光度计,除输注器具外如使用分光光度计应与气相色谱法建立方法学对比。
3.企业如规定无菌检测是对产品本身进行检测则应该按照要求执行。对于自行具备产品灭菌能力的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企业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无菌检验如对产品进行检验,应按照要求执行;如规定检测生物指示剂(菌片),企业除对灭菌过程进行验证外,可采取检测菌片方式进行产品放行。无菌检查法可参考《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GB14233.2-2005)或《药典》中的相关内容。
4.企业应按照检验和试验的程序文件及规范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和试验。其企业一般应保存检测的原始记录值,不应只记录平均值和经过计算所得的结果。采用环氧乙烷进行灭菌的,环氧乙烷残留量检测记录应包含标准曲线的绘制记录。
5.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和产品初始污染菌检查常用设备器具包括超净工作台、培养箱(细菌培养箱和真菌培养箱)、压力蒸汽灭菌器、薄膜过滤设备等。环氧乙烷残留量检测常用设备包括紫外分光光度计或气相色谱仪。工艺用水检验常用设备一般包括电导率仪、水浴锅、超净工作台、培养箱、总有机碳测试仪等。环境监测设备器具包括尘埃粒子计数器、风速仪、风量罩、温湿度计、压差计、超净工作台、培养箱、培养皿等。
6.企业应明确对不同洁净级别压差、监测频次的要求,规定洁净室(区)的监测项目、标准和频次等要求,保存监测记录。
企业应制定沉降菌或浮游菌、尘埃粒子、换气次数(风速)的操作规程及采样点图,且符合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的测试方法(GB/T16292-2010)、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浮游菌的测试方法(GB/T16293-2010)、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沉降菌的测试方法(GB/T16294-2010)、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591-2010)等相关标准要求。
企业应明确洁净室(区)不连续使用的时间范围,并应在相应生产间隔后进行洁净室(区)全项目检测。洁净室不连续使用的时间范围依据企业的确认结果确定。
1.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以及相互沟通的关系,并形成文件,确保企业建立充分的、有效的、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
2.企业一般应设置生产、质量、技术、采购、销售等管理部门,且生产和检验应由不同部门负责,生产和质量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3.质量管理部门应具有独立性,应能独立行使保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性的职能。其中,企业形成产品的过程中所包含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过程均须由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进行签字确认,且质量管理部门应具有产品质量最终放行权。
企业负责人
1.企业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制定本企业的质量方针,质量方针要表明企业关于质量方面的全部意图和方向。企业应提出执行质量方针的具体措施意见及内涵解释,以便让全体员工充分理解。
2.企业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应具有可操作性,可测量性,并要有具体的实施措施、计算方法、考核方法。此外,企业不宜以法规、标准、日常工作的要求作为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内容应在质量方针框架下制定。
3. 企业负责人应负责配备与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相适应,能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生产管理的需要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
4. 企业负责人应负责组织进行管理评审,制定定期进行管理评审的工作计划,规定一定的时间间隔由企业负责人开展管理评审。管理评审作为一个过程,应该明确过程的输入、输出,并应该保持评审的记录。
5.企业负责人应在管理层中指定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要确保各个过程的建立、实施和保持,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体系运行的情况、体系的业绩和任何改进的需求,管理者代表须全程参与现场考核。
其他人员
1. 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工作技能、实践经验。企业应制定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和再评价的制度,并保存相关评价记录。
2.企业应确定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岗位,规定岗位人员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水平、工作技能、实践经验,保持人员相应的培训和评价记录。这些岗位人员包括产品设计开发人员、从事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生产人员、检验人员等。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的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一般包括暗室操作、激光雕刻、焊接、丝网印刷等。
3.企业对从事影响产品质量的工作人员,特别是产品设计开发人员、从事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生产人员、检验人员等,应制定包含相关法律法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操作技能、过程质量控制技能及质量检验技能培训的制度,并保存相应记录。
4.企业对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岗位的操作人员,特别是关键工序、特殊岗位操作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制定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并应保存相关记录。
5.企业对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应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技术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应保持年度培训计划及进入洁净室(区)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记录,培训记录应能体现对卫生和微生物基础知识、洁净技术方面的内容。临时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
1.人员健康要求
企业应明确生产人员健康、定期体检的要求,制定人员卫生管理文件及进入洁净间工作守则。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操作人员每年应至少体检一次。患有肝炎、肺结核、皮肤病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日常发现的生产检验人员存在发烧、流行感冒、痢疾、皮肤受伤等情况,不应进入洁净室(区),并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2.人员净化要求
企业应明确洁净环境工作人员清洁的要求,一般应经常理发、洗澡、剪指甲、不准化妆、不准佩戴饰物、严禁将个人物品带入洁净室等,并应明确检查人员。
企业应明确人员进入洁净室的净化程序,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1)人流走向应科学合理,避免交叉往复,应严格遵守从低洁净度区域向高洁净度区域方向流动。
(2)人员净化室应包括一更(存外衣室)、二更(换洁净或无菌工作服、鞋)室、盥洗(手消毒)室、气闸室或空气风淋室等,气闸室的出入门应有防止同时打开的措施,并标明警示标识。
(3)设置单人空气风淋室时,应按最大班人数每30人设一台,设置单人空气风淋室时洁净室工作人员超过5人时,空气风淋室一侧应设单向旁通门。
(4)穿戴洁净工作服顺序为从上至下,一般顺序为工作帽、口罩、上衣、下衣、工作鞋。
(5)净化区域的换鞋处,不同洁净级别的鞋不应交叉污染,宜采用双侧鞋柜进行有效隔离或地面标识,在洁净室内不应穿拖鞋。
(6)盥洗室水龙头按最大人数每10人设1个,龙头开闭不宜采用手动式。洁净室(区)内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应每隔一定时间对手进行消毒,并应规定员工手消毒的方法和频次。
3.人员服装要求
企业应明确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服装要求,制定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文件。
(1)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应选择质地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的材料制作。洁净工作服和工作帽应有效遮盖内衣、毛发,对于无菌工作服还应能包盖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2)不同洁净度级别洁净室(区)使用的洁净工作服应定期在相应级别洁净环境中分别清洗、干燥和整理,并区别使用。无菌工作服可在10万级洁净室(区)内清洗,但应在万级洁净室(区)内整理,洁净工作服和一般的无菌工作服应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但在万级下的局部百级洁净室(区)内使用的无菌工作服应进行灭菌处理。洁净工作服和一般无菌服的末道清洗用水至少为纯化水;有热原要求并在万级下的局部百级洁净室(区)内进行无菌加工使用的无菌工作服的末道清洗用水应为注射用水。
(3)洁净室(区)工作鞋的清洗,应与洁净工作服的清洗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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