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检测资讯 > 法规标准

一次性使用输尿管导引鞘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嘉峪检测网        2021-03-17 16:20

一次性使用输尿管导引鞘注册技术审查

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申请人进行一次性使用输尿管导引鞘(以下简称为“输尿管导引鞘”)的产品注册申报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一次性使用输尿管导引鞘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分说明和细化,并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评人员的技术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中分类编码02-12-03(02无源手术器械--12手术器械-穿刺导引器—03输送导引器)条目中的一次性使用输尿管导引鞘,管理类别为二类。产品供泌尿外科手术中,建立内窥镜等器械进入泌尿道的通道用。输尿管导引鞘通常由导引鞘和扩张器组成,也可包含导丝。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

本指导原则适用的输尿管导引鞘包括但不限于单腔鞘管,亦不限于单腔扩张器的输尿管导引鞘。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含药物成分的一次性使用输尿管导引鞘。本指导原则未对导丝相关内容进行阐述,若含导丝组件可参考非血管腔道导丝相关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要求

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无源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2020年第79号)的要求。一般采用“特征词1(如有)+特征词2(如有)+特征词3(如有)+核心词”的命名方式,特征词一般不超过3个,主要涉及使用形式、使用部位、结构特征等方面。命名举例:一次性使用输尿管导引鞘。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输尿管导引鞘通常由导引鞘和扩张器组成。其中导引鞘由鞘管和鞘管座组成,扩张器由扩张器导管和扩张器中心座组成。鞘管通常由单层高分子材料或多层复合材料制成,鞘管座、扩张器导管、扩张器中心座通常由高分子材料制成。鞘管和扩张器导管表面可有亲水润滑涂层,鞘管尖端或管身可有显影标记。

产品按照鞘管的通道数可分为单腔、双腔及多腔输尿管导引鞘,按照扩张器导管通道数可分为单腔扩张器、双腔扩张器及多腔扩张器。常见产品外形结构如图1、图2和图3所示。

 

 

一次性使用输尿管导引鞘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1-扩张器导管  2-鞘管  3-鞘管座  4-扩张器中心座

注:本指导原则中的示意图仅说明输尿管导引鞘结构组成,并非为产品的唯一型式

图1  一次性使用输尿管导引鞘示意图

 

一次性使用输尿管导引鞘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图2  扩张器示意图

一次性使用输尿管导引鞘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图3  导引鞘示意图

 

申请人应明确产品的结构和组成,并提供相应的结构图示。在图示中标识产品各组成部件的名称、重要尺寸信息及测量位置。对于双腔或多腔结构的鞘管或扩张器导管,建议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导管的轴向剖面图、径向截面图。

(三)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产品供泌尿外科手术中,建立内窥镜及其它器械进入泌尿道的通道用,同时具有保护内窥镜和输尿管的作用。扩张器和导引鞘组件沿导丝插入到泌尿道中,该组件放置到位后,从导引鞘中撤出扩张器。导引鞘可提供连续性的操作通道,用于置入内窥镜或其它器械。

对于采用特殊结构设计、宣称具有特定功能或采用新材料制造的输尿管导引鞘,申请人应详细说明其工作原理和作用。

(四)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产品注册单元划分可参照《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的要求。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单元原则上以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技术原理不同时,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产品的关键组件结构差异导致适用范围和/或性能要求不同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主体材质不同的鞘管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国家/行业标准

一次性使用输尿管导引鞘应根据自身特点适用以下标准,但不限于引用以下标准:

表1 产品相关国家/行业标准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GB 15810-2019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GB 18279.1-2015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

GB 18280.1-2015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

GB 18280.2-2015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2部分:建立灭菌剂量》

GB 18281.2-2015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生物指示物 第2部分:环氧乙烷灭菌用生物指示物》

GB 8368-2018

《一次性使用输液器重力输液式》

GB/T 12672-2009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树脂》

GB/T 14233.1-2008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

GB/T 14233.2-2005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

GB/T 15812.1-2005

《非血管内导管 第1部分:一般性能试验方法》

GB/T 16886.1-201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

GB/T 16886.5-2017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

GB/T 16886.7-2015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

GB/T 16886.10-2017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0部分:刺激与迟发型超敏反应试验》

GB/T 18279.2-2015

《医疗保健产品的灭菌 环氧乙烷 第2部分:GB 18279.1应用指南》

GB/T 18280.3-2015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3部分:剂量测量指南》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962.1-2015

《注射器、注射针及其他医疗器械6%(鲁尔)圆锥接头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962.2-2001

《注射器、注射针及其他医疗器械6%(鲁尔)圆锥接头 第2部分:锁定接头》

GB/T 19633.1-2015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第1部分:材料、无菌屏障系统和包装系统的要求》

GB/T 19633.2-2015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第2部分:成形、密封和装配过程确认的要求》

YY 0450.1-2020

《一次性使用无菌血管内导管辅件 第1部分:导引器械》

YY/T 0114-2008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用聚乙烯专用料》

YY/T 0242-2007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用聚丙烯专用料》

YY/T 0294.1-2016

《外科器械金属材料 第1部分:不锈钢》

YY/T 0316-2016

《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YY/T 0466.1-2016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

YY/T 0586-2016

《医用高分子制品X射线不透性试验方法》

YY/T 0615.1-2007

《标示“无菌”医疗器械的要求 第l部分: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要求》

YY/T 0681.1-2018

《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

YY/T 0681.15-2019

《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15部分:运输容器和系统的性能试验》

YY/T 1268-2015

《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追加和过程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注:1. 正文中引用的上述标准以其标准号表述;2. 本指导原则中所列标准适用最新版本。

上述标准包括了产品涉及到的常用标准。申请人还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涉及到的其他标准。

首先,引用标准应齐全、适宜。应确保产品技术要求引用了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引用标准与产品技术特征相适宜。引用标准的编号、年代号有效,标准名称完整规范。

其次,应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说明。即所引用的标准中的条款要求,是否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进行了实质性的引用。文字表述繁多内容复杂的可以直接引用标准及条文号,比较简单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体要求。

如有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产品性能指标等要求应符合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禁忌症

(1)适用范围:输尿管导引鞘供在泌尿外科手术中,建立内窥镜及其它器械进入泌尿道的通道用。

(2)禁忌症:本产品禁止用于不能耐受泌尿科内镜手术的患者。

申请人应当明确产品的适用范围,明确目标用户及操作该产品应当具备的技能/知识/培训;说明预期与其配合使用的医疗器械。

申请人应当明确该产品禁忌应用的特定人群、疾病种类等。明确说明该器械不适宜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及部位。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

应按照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对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实施风险管理。产品风险管理过程包括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生产和生产后信息。产品风险分析应包含产品原材料选择、设计开发、生产加工过程、产品包装、灭菌、运输存储、使用、最终停用和处置等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

1.风险分析方法

(1)在对风险的判定及分析中,应考虑合理的可预见的情况,包括:正常使用条件下、非正常使用条件下。

(2)危险(源)的识别应包括:对于患者的危险(源);对于操作者的危险(源);对于环境的危险(源)。

(3)风险形成的初始原因应包括:人为因素包括不合理的操作;产品结构的因素;原材料因素;生产因素;环境条件;综合因素。

(4)风险判定及分析考虑的问题包括:产品原材料生物学危险(源);产品质量是否会导致使用中出现不正常结果;操作信息,包括警示性语言、注意事项以及使用方法的准确性;使用可能存在的危险(源)等。

2. 产品风险管理报告审查要点至少包括:

(1)产品安全特征清单:与产品安全性有关特征的判定是否准确(依据YY/T 0316-2016附录C);

(2)产品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及危险情况分析清单:危险(源)的识别和分析是否全面,说明危险(源)、可预见事件序列、危险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伤害之间的关系(依据YY/T 0316-2016附录E);

(3)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剩余风险评价汇总表: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是否经过验证,例如是否达到了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降低风险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剩余风险的可接收程度,是否有新的风险产生(依据YY/T 0316-2016的附录F、附录G、附录J)。

申请人在进行风险分析时,至少应考虑表2中主要危险(源),企业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险(源),详述危险(源)发生的原因、危害水平、采取的降低危险(源)的措施以及剩余危害可接受性评定。确保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或经风险分析,受益大于风险。

表2 产品主要危险(源)(举例)

危险(源)

可预见的事件序列

危险情况

伤害

生物学和化学危险(源)

产品原材料及初包装材料不具有良好的生物相容性

生物相容性差的材料接触患者

出现中毒、过敏等症状,危害患者健康,严重时危及生命

生产过程中原材料、包装材料等受到微生物污染,导致产品菌落超标,产品灭菌不彻底

受微生物污染的器械应用于人体

患者被感染,严重时导致发热、休克

生产环境的微生物超标,导致灭菌不彻底,产品带菌

受微生物污染的器械应用于人体

患者被感染,严重时导致发热、休克

包装材料不适合所用的灭菌方式,灭菌后包装材料完整性被破坏

受微生物污染的器械应用于人体

患者被感染,严重时导致发热、休克

产品未灭菌,或未按已确定的工艺实施灭菌,导致产品无菌性能不合格

受微生物污染的器械应用于人体

患者被感染,严重时导致发热、休克

对环氧乙烷残留量的控制未确认,或未能按确认的结果实施控制,解析不充分,致使环氧乙烷残留量超标

超限量的环氧乙烷输入人体

产生毒性或刺激

未按照工艺要求配料,添加剂或助剂使用比例不正确

化学残留物超标的产品使用于人体

产生毒性或刺激

产品及包装材料中有害物质析出

含有有害化学物质的产品使用于人体

产生毒性或刺激

在标签注明的有效期内,包装材料破损或包装材料老化已不能保持无菌

患者使用带菌的产品或产品质量问题影响使用

患者被感染,严重时导致发热、休克

操作危险(源)

导引鞘鞘管和鞘管座脱落;

扩张器导管和中心座脱落;

扩张器和导引鞘配合不好,无法撤回

导引鞘和/或扩张器留入患者体内

需要二次手术或借助其他工具取出体内留

置物

由不熟练/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

操作不熟练、操作失误

手术失败,造成输尿管损伤

尺寸选择或产品使用不当

手术失败

伤害输尿管腔道,引起炎症反应

鞘管内表面粗糙

损坏配套内窥镜器械

缩短内窥镜使用寿命

鞘管过硬无法顺畅放置

损伤输尿管

伤害输尿管腔道,引起炎症反应

产品不具备显影效果或显影效果不佳

医护人员在操作时看不清到达的部位

延长手术时间,增加患者痛苦

使用后的产品没有按照要求集中销毁

随意丢弃的产品上带有细菌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细菌的交叉感染。

一次性使用产品被多次使用

被多次使用的产品接触患者

引起交叉感染

信息危险(源)

标签或说明书标识不完整,如未包括产品使用期限、一次性使用等;

使用说明不完整或错误的操作信息,警告信息不充。

使用超期产品;

未按要求贮存产品;

未能正确使用相应规格的产品

患者被细菌感染,产品达不到预期用途

 
(八)产品的研究要求

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

1、原材料控制

申请人应说明原材料的选择依据,原材料应具有稳定的供货渠道以保证产品质量。若原材料外购,需提供原材料采购质量标准及测试报告、材料安全数据表(若有)等。若原材料为自行加工,应提供材料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标准及相关的验证报告。

申请人应明确产品所有原材料(包括主体材料和润滑剂、粘合剂、增塑剂、染料/颜料、显影剂等辅助材料、初包装材料)的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商品名/牌号(若有)、CAS号、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及分子量分布、使用量/组成比例、纯度、供应商/生产商名称、符合的标准以及是否适用于预期医疗用途等基本信息。建议以列表的形式提供,部件名称应与产品结构图示中的标识相对应。

对于采用分层/分段结构设计的部件(如鞘管通常采用三层结构设计),应逐层/逐段分别描述其原材料信息。如产品带有涂层,应列明涂层的化学成分、纯度和比例信息。

对于首次应用于医疗器械的新材料,申请人应提交原材料的物理特性、化学特性、生物学评价等研究资料以及材料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产生或残留引起机体反应的有毒物质的相关研究报告。以证明该材料适用于产品预期临床用途。

2、产品性能研究

申请人应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制说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

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的性能特点,制定适合产品的技术指标并进行验证。例如对于预期经医学影像引导下使用的产品,建议申请人根据其特点和在临床上所需达到的性能,进行相应的研究和验证工作;对于双腔或多腔输尿管导引鞘,申请人应说明各腔的作用、结构特征,通过性能验证和/或模拟使用等方式评价产品的性能,如产品的抗扭结力、抗压缩力等,以及与配合使用器械的兼容性;对于表面覆有涂层的产品,建议对涂层进行研究并列入产品技术要求,同时提供涂层定性、定量分析(如适用)、使用性能评价(如亲水性涂层润滑性能)、脱落率(如适用)和安全性评价等研究资料。

对于采用新材料制造的产品、具有其他特殊性能的产品以及有功能性宣称的产品,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制定相应的性能要求,设计相关性能的试验方法,阐明试验方法的来源或提供方法学验证资料。

申请人需提供产品性能验证报告,验证报告至少包含以下内容:①验证目的;②验证样品型号规格的选择依据;③验证样本数量及其确定依据;④验证项目及其接受标准、试验方法,验证项目应包括已识别出的影响终产品使用性能的所有项目;⑤验证结果,适用时进行统计学分析;⑥偏差分析,当与验证方案发生偏离时,需对偏离情况详细说明并分析偏离对验证结果的影响;⑦验证结论。

3、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

产品预期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部分,应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必要时进行生物学试验。生物相容性评价资料包括:

(1)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项目和方法。

(2)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

(3)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

(4)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

本产品属于表面接触器械,与输尿管黏膜直接接触,接触时间为短期,根据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需考虑的生物相容性试验项目至少应包括:细胞毒性、致敏、刺激或皮内反应、热原。

4、灭菌工艺研究

(1)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无菌保证水平需达到10-6。提供灭菌确认报告,报告内容可参考GB 18279《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系列标准、GB 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系列标准等的规定。灭菌确认应考虑产品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包装和标签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等内容。

(2)残留毒性:若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如环氧乙烷灭菌,应当参考GB/T 16886.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明确残留物信息(EO、ECH)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和条件,并提供研究资料。

5、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1)有效期研究资料

产品有效期验证可采用实时老化或加速老化的方式进行研究。如果首次注册时提交的是加速老化验证资料,申请人需继续进行实时稳定性试验。当加速老化试验结果与其不一致时,以实时稳定性试验结果为准。

在进行实时老化试验时,申请人宜根据产品的实际运输和储存条件确定适当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在设定的时间间隔内对产品进行验证。加速老化试验具体可参考YY/T 0681.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

货架有效期验证试验需采用与常规生产相同的终产品进行。验证项目包括产品自身性能验证和包装系统性能验证两方面。前者需选择与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密切相关的物理、化学、微生物检测项目,涉及产品生物相容性可能发生改变的,需进行生物学评价。后者包括包装完整性、包装强度和微生物屏障性能等验证项目。其中,包装完整性验证项目可包括在设定的时间间隔点目力检测产品包装(是否污染、破损等)及标签(完整性、粘附牢固度、印刷内容清晰度等)、采用染色液穿透法测定透气包装的密封泄漏试验和气泡法测定软性包装泄漏试验等;包装强度测试项目包括软性屏障材料密封强度试验、无约束包装抗内压破坏试验等。

(2)包装研究资料

申请人可依据有关国内、国际标准(如GB/T 19633.1、GB/T 19633.2、YY/T 0681.15、ASTM F2475、ASTM D4169、ISTA 2A等)对产品包装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价。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选择应至少考虑以下因素:包装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能;包装材料的毒理学特性;包装材料与产品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成型和密封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所能提供的物理、化学和微生物屏障保护;包装材料与使用者使用时的要求(如无菌开启)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标签系统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贮存运输过程的适应性。

(九)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

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应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中应明确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产品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产品描述一般信息(原材料、结构组成、附件、结构图等)。

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的技术特征和临床使用情况来确定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对申请人宣称的产品的所有技术参数和功能,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规定。技术指标应不低于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要求中的试验方法均应为已验证的方法。可参照YY 0450.1《一次性使用无菌血管内导管辅件 第1部分:导引器械》等相关标准。检验方法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若以下相关性能指标要求(包括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要求)不适用,企业应在研究资料中对不适用情况进行合理的说明。

性能指标应至少包括以下要求:

  1. 物理性能
  2. 外观
  3. 尺寸:至少包含鞘管工作长度、鞘管外径、鞘管最小内径以及鞘管各腔道内径(如适用),扩张器工作长度、扩张器最大外径、扩张器尖端内径或各腔道内径(如适用)、扩张器伸出鞘管长度。
  4. 鲁尔接头/座
  5. 通畅性
  6. 渗漏性
  7. 牢固度/断裂力:至少包括鞘管管身、鞘管与座连接处的断裂力、扩张器管身以及扩张器与座连接处的断裂力。
  8. 韧性/耐弯曲性
  9. 配合性(包括扩张器与导引鞘之间的配合性、扩张器与导丝之间的配合性)
  10. 射线可探测性(如适用)
  11. 涂层性能(如适用)
  12. 根据产品宣称的技术特点制定的其他性能要求
  13. 化学性能
  14. 重金属含量
  15. 酸碱度
  16. 蒸发残渣
  17. 还原物质(如不适用,应说明理由)
  18. 紫外吸光度
  19. 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
  20. 其他性能
  21. 无菌

(十)同一注册单元内检验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和实例

同一注册单元中的典型性产品是指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原则上应选取结构最复杂、功能最齐全、风险最高的型号规格作为典型性产品。若一个型号规格不能覆盖所有产品,除选择典型性产品进行全性能检验外,还需选择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进行未覆盖项目的检验。

典型性产品的确定可以通过比较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有产品的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等相应资料,说明其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十一)产品生产制造相关的要求

应当明确产品生产加工工艺,注明关键工艺和特殊工艺,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例如,对于表面有涂层的输尿管导引鞘,应明确涂层的涂覆方式、涂覆范围等。

明确生产过程中各种加工助剂(如粘合剂等)的使用情况及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等)的控制情况和接受标准。

提交研制、生产场地的相关信息。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

(十二)产品临床评价细化要求

一次性使用输尿管导引鞘属于《关于公布新修订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94号,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通常豁免情况不包括使用新型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

申请人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的要求进行临床评价。

对于符合《目录》的产品,临床评价资料包括:

1.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

2.提交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对比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原理(工作原理/作用机理)、结构组成、产品制造材料或与人体接触部分的制造材料、性能要求、灭菌方式、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其他功能等,应针对差异性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应支持性资料。

若申报产品与《目录》中产品不一致的,可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或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临床试验进行评价。

如果选择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需首先将申报产品与一个或多个同品种医疗器械进行对比,证明二者之间基本等同。与同品种医疗器械进行对比的内容包括定性和定量数据、验证和确认结果,应详述二者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对差异性是否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应通过申报产品自身的数据进行验证和/或确认,如申报产品的非临床研究数据、临床文献数据、临床经验数据、针对差异性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临床试验的数据。

如果选择进行临床试验,则应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临床试验,并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

(十三)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输尿管导引鞘在临床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输尿管损伤或穿孔、结石残留、全身炎症反应、尿外渗等。

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警戒快讯》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通报》,未查询到一次性使用输尿管导引鞘临床使用出现不良反应的信息。

查美国FDA数据库(MAUDE),同类产品不良事件主要有产品断裂、器械故障(如操作时滑动、内衬损坏等)、涂层脱落、感染、穿孔等。

(十四)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

产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6号)和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的要求。同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1. 产品结构组成:说明产品是否带有涂层及涂层部位、涂层主要成分或功能;产品是否具有显影功能。
  2. 适应症:明确产品的目标患者人群信息、患者选择标准信息、适用手术类型等信息。
  3. 禁忌症:明确说明该器械不适宜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及部位。如应提示有下尿路梗阻、对产品材料过敏者禁用。对于输尿管狭窄较长、严重闭锁、输尿管周围严重纤维化的患者禁用。
  4. 注意事项:针对不同人群的型号规格选用提示;产品需要同其他医疗器械联合使用时,应当注明联合使用器械的要求、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如配合使用的内窥镜通道的尺寸要求、兼容的导丝尺寸要求;明确目标用户及操作该产品应当具备的技能/知识/培训;医疗器械废弃处理时应当注意的事项等。
  5. 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应提示一次性使用,用后销毁,包装如有破损,严禁使用;产品的使用限制;产品使用中可能带来的不良事件等。
  6. 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应包含使用产品时的准备、检查与操作说明。
  7. 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8. 产品灭菌方式及有效期。

三、审查关注点

(一)产品管理类别是否准确,注册单元划分是否准确,产品名称是否符合《无源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的要求。如含有导丝作为选配件,应注意其产品名称的规范性并提供导丝相关的验证资料。

(二)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产品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的确定是否科学合理,自建检验方法是否经验证。

(三)产品生物学评价资料:关注评价内容是否完整,生物学试验样品制备及浸提方法是否合理,是否符合GB/T 16886系列标准的要求,可接受准则是否合理。

(四)灭菌工艺研究资料:对于采用环氧乙烷灭菌的,应关注负载最难灭菌部位的识别是否准确,经确认的灭菌参数与确认过程是否一致;对于采用环氧乙烷灭菌追加的产品,需重点关注产品族的建立和追加是否严格按照YY/T 1268《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追加和过程等效》进行评价;对于经辐照灭菌的产品,需重点关注最大可接受剂量和灭菌剂量是否严格按照GB 18280系列标准的规定进行建立。

(五)有效期和包装研究资料:关注有效期和包装验证中加速老化条件是否合理,验证样品是否具有代表性。

(六)临床评价资料:选择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提交临床评价资料时,需特别关注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判定,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分析评价,如使用了同品种医疗器械的生产工艺、临床数据等资料,申请人应提交相应资料的使用授权书。

(七)产品检验报告:应关注检测的典型型号是否覆盖所有性能要求,检验报告所附照片中的产品结构组成、标识标签等信息,是否与其他申报资料描述相同。

(八)使用说明书:关注适用范围、适应症和禁忌症是否与临床评价资料结论一致。

五、编写单位

上海市医疗器械化妆品审评核查中心

 

一次性使用输尿管导引鞘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编制说明

  • 指导原则制订的目的

1.本指导原则制订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满足新法规、新标准的要求,并为申请人进行一次性使用输尿管导引鞘的产品注册申报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可供审查人员对一次性使用输尿管导引鞘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作参考。

2.本指导原则旨在让初次接触该类产品的注册审查人员对产品机理、结构、主要性能、预期用途等各个方面有个基本了解,同时让技术审查人员在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时把握基本的要求尺度,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有效。

二、指导原则编制的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三)《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四)《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五)《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

(六)《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

(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

(八)《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

(九)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9号)

(十)《关于公布新修订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94号)

(十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

(十二)《关于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2017年第143号)

(十三)《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187号)

(十四)《无源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2020年第79号)

(十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指导原则中具体内容的编写考虑

(一)本指导原则仅适用于供在泌尿外科手术或内窥镜检查中,建立内窥镜及其它器械进入泌尿道的通道用的一次性使用输尿管导引鞘。

对于采用全新的工作原理、结构设计的产品,限于指导原则的编写范围,可在产品注册资料准备和注册资料技术审评时可以参考本指导原则。

(二)产品的名称、适用范围、类别代号和品名举例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关于公布新修订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94号)。

(三)产品的结构和组成内容中,增加了输尿管导引鞘的结构示意图,不代表固定的结构设计,仅用于增加审评人员的感性认识。

四、指导原则制订单位

本指导原则起草单位为上海市医疗器械化妆品审评核查中心,参与单位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审评中心。

 

分享到:

来源:中国器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