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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21-03-29 09:31
答:没有要求在IND前就要登记。但在制剂审评时对原辅包进行关联审评。
根据注册办法第四十一条,原辅包登记应该是在提交上市申请之前完成,或者按照第四十二条与制剂上市申请一并申报。
第四十一条 药品审评中心在审评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对药品制剂选用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关联审评。
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关联审评审批制度要求,在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登记平台登记产品信息和研究资料。药品审评中心向社会公示登记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等基本信息,供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选择。
第四十二条 药品制剂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可以直接选用已登记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选用未登记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相关研究资料应当随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一并申报。
答:临床试验核查属于注册核查的范围,依据是注册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临床试验检查的对象一般是临床试验机构,检查要求关注点是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可靠性等,必须时对其他受托机构开展延伸检查,例如CRO等。
临床试验不一定都要核查,根据第四十六条,CDE根据药物创新程度、药物研究机构既往接受核查情况等,基于风险决定是否开展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
第四十五条 药品注册核查,是指为核实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以及药品上市商业化生产条件,检查药品研制的合规性、数据可靠性等,对研制现场和生产现场开展的核查活动,以及必要时对药品注册申请所涉及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供应商或者其他受托机构开展的延伸检查活动。
药品注册核查启动的原则、程序、时限和要求,由药品审评中心制定公布;药品注册核查实施的原则、程序、时限和要求,由药品核查中心制定公布。
第四十六条 药品审评中心根据药物创新程度、药物研究机构既往接受核查情况等,基于风险决定是否开展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
答:原料药不需要再注册。目前,原料药登记后会收到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没有再注册要求。
答:格式要求请参见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 第80号)中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第3.2.S.4.1质量标准的部分进行准备。
答:不用。
答:按照注册办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7月1日之后所有需要发新证或换新证的境外生产药品,境外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H(Z、S)J+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
从注册办法发布至2020年7月1日前核发的境外生产药品注册证书应当按新的注册办法实施。因为《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实施)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已经不再规定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医药产品注册证。
答:是的。
答:生产现场检查是否需要进行注册检验取决于是否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不一定都需要再次检验。
答:格式要求请参见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 第80号)中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第3.2.S.4.1质量标准的部分进行准备。
答:根据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原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所载明的事项或者内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药品变更进行充分研究和验证,充分评估变更可能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按照变更程序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原来有儿童适应症的增加小儿用量减半,应按照相关指南要求提交支持性证据和资料。原来没有儿童适应症和用法用量的,应当开展针对儿童的上市后研究,按照注册办法第二十七条提交临床试验补充申请。
答:是的。
答:药品生产监管办法中第十六条规定的是生产地址变更程序,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上述变更事项涉及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载明内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更新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相关内容。
答:数据真实性存疑,申请人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据的,最终定性为提交虚假数据、资料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注册办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提供虚假数据、资料、样品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的,按照《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进行处理。
答:申请人目前仅允许一家。境内研发单位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在提交药品上市申请前到所在地省局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答:是的。参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热点问题专家答疑(一)中问题2的回答。
答:MAH只允许是一家符合持有人条件的企业。
答: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6号),新《办法》实施后受理的上市许可申请,申请人应当在受理前(即NDA申请前)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新《办法》实施前受理、实施后批准的上市许可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批准前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在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受理时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
答:《办法》进一步明确原辅包关联审评条款,原辅包登记是可选路径,并非必经路径。
第四十一条规定,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关联审评审批制度要求,在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登记平台登记产品信息和研究资料。药品审评中心向社会公示登记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等基本信息,供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选择。同时,第四十二条规定,药品制剂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可以直接选用已登记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选用未登记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相关研究资料应当随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一并申报。
关于原料药能否委托生产也是业内关注的焦点,实际上,《药品生产监管办法》中规定是,经批准或者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应当自行生产,不得再行委托他人生产。不能片面理解原料药不得委托生产,需要注意前提条件。由于注册办法中允许原料药前置登记,或者与制剂一同申报。对于创新药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来说,与制剂一同申报是首选路径,应当按照第四十二条提交申报资料。但批准后原料药不能再行委托生产。如果批准上市后,原料药的实际生产企业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原料药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可能涉及到制剂的关联变更。
答:境内的研制企业,拟成为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6号),新《办法》实施后受理的上市许可申请,申请人应当在受理前(即NDA申请前)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新《办法》实施前受理、实施后批准的上市许可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批准前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在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受理时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
答:目前,仍按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56号)执行。如果后续有新配套文件,再按新文件执行。
答:6类为已有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及其制剂。无论几类药品,境内持有人的规定是统一的,与试点方案无必然联系。按照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和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有关实施公告执行。
相关条款: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三十条。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6号)规定: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后受理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申请人应当在受理前取得相应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新《办法》实施前受理、实施后批准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批准前取得相应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在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受理时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
答:是的。
答:两者可能都会涉及。请参考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关变更条款,以及配套的相关变更技术指导原则。
答:不能。目前仍按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6号)执行,即未进行平台登记而与药品制剂注册申报资料一并提交研究资料的原料药,监管部门在药品制剂批准证明文件中标注原料药相关信息,可用于办理原料药GMP检查、进口通关等。
答:不用。
答: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三年内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自获准之日起,三年内未有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该药物临床试验许可自行失效。仍需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即未实施以受试者知情同意书为准。
答:变更分类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变更指导原则为准。
答:变更分类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变更指导原则为准。
29.问: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境外申请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那以后外资企业驻中国代表处还能办理药品注册吗?
答:请等待后续配套文件出台。
答: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登记和与制剂一同提交是可选路径。您公司的这种情况应当可以按第四十二条与注册申请(非IND)一并申报。
第四十一条,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关联审评审批制度要求,在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登记平台登记产品信息和研究资料。药品审评中心向社会公示登记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等基本信息,供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选择。
第四十二条,药品制剂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可以直接选用已登记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选用未登记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相关研究资料应当随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一并申报。
答: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改变了优先审评审批的遴选思路,企业需要调整思维方式,未来是基于临床价值的判断,由企业自行论证并申请,不再规定细类。申请后能否进入优先审评资料取决于论证充分性。
答:具体情况请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省局批准生产地址变更后,到CDE可以根据指导原则判断是否涉及注册重大变更,如果涉及重大变更,仍然药品提注册变更申请。
答:是的。MAH和受托生产企业都要办理相应生产范围的生产许可证。见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七条。
答:原料药登记人自己的生产场地发生变化(例如,场地变,但主体未变)应该按照补充申请变更处理。
答:境外生产药品增加一个生产场地,应该按照相应的注册变更指导原则开展相关研究,提交补充申请。
答:可以。但不能代替注册检验,因为没有完成规模化生产。
相关条款: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完成支持药品上市的药学相关研究,确定质量标准,并完成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后,可以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前向中检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药品注册检验;申请人未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前提出药品注册检验的,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四十日内由药品审评中心启动药品注册检验。原则上申请人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前只能提出一次药品注册检验,不得同时向多个药品检验机构提出药品注册检验。
答:所有品种都需要注册检验。
答:核发的是原料药批准通知书。
目前没有单独的原料药变更指导原则,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办理。
答:国内区分名称是境内生产和境内生产。境内生产药品不是进口药品,不需要到境外检查。
答:适用。是默示许可程序。
答:境外生产药品申报注册批准后持有人是谁,分包装药品的持有人就是谁。
相关条款:第七十九条以下变更,持有人应当在变更实施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药品生产过程中的中等变更;
(二)药品包装标签内容的变更;
(三)药品分包装;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备案的其他变更。
境外生产药品发生上述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实施前报药品审评中心备案。
药品分包装备案的程序和要求,由药品审评中心制定发布。
答:可以接受。但要符合第十条对境外数据和资料的要求。
答:可以。
答:可以。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等变更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办理。
答:请按第三十五条提交申请。具体要求还得等技术指导原则。
第三十五条 仿制药、按照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经申请人评估,认为无需或者不能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符合豁免药物临床试验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直接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豁免药物临床试验的技术指导原则和有关具体要求,由药品审评中心制定公布。
答:请等相关指导原则和具体要求出台。
答:这一条款未来会落实。
答:转让后的持有人跟首次申报上市的持有人要求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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