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全文如下:
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的同品种临床评价,撰写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的同品种临床评价工作。目前已上市产品可闭合血管尺寸通常包括3mm、5mm和7mm。
二、基本原则
注册申请人需按国家有关文件的导则要求进行临床评价。注册申请人需本着科学、客观的原则,根据申报产品实际情况确定临床评价路径,提供相应的临床评价资料。
若注册申请人通过同品种的方式开展临床评价,在进行临床评价时可参考通则和本指导原则[《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8年第37号)中提及“申请人在中国申请第一个超声切割止血产品注册,原则上需要在完善的动物试验(体外爆破压力试验、急性动物试验、慢性动物试验)基础上提交申报产品的临床数据”,本指南发布后,不再对申请人提出上述要求。针对拟申报产品和同品种医疗器械之间的差异,注册申请人需提交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二者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性,如体外爆破压力试验和动物试验。对于最高可闭合7mm血管的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由于其临床使用风险相对较高、技术难度相对较大,若无法通过非临床研究证明其安全有效性,可考虑通过申报产品自身临床数据进行进一步论证。
三、同品种临床评价的基本要求
(一)对比器械的选择
注册申请人可选择一种或多种对比器械,建议选取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尽可能相同的产品作为对比器械。如果选择多个对比器械,可选择最相近的对比器械进行主要比对。对每一个对比器械给出选择说明,并证明各对比器械的不同特征和功能整合到一台器械上后不会引起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问题。
(二)适用范围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对比
对比申报产品和对比器械在适用范围以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相同性和差异性。
1.适用范围:对比适用人群、适用部位、可闭合的最大血管尺寸、与人体接触方式、使用环境。对比不同模式对应的临床用途。申报产品可闭合的最大血管尺寸不应超出对比器械的可闭合的最大血管尺寸。
2.使用方法:对比产品各功能、模式的使用方法,并对使用过程进行描述。
(三)技术特征的对比
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技术特征的具体对比项目,建议重点考虑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结构组成
分别对比主机、换能器和刀头的结构设计。其中刀头需详细对比波导杆、尖端设计、装配方式及各部分的材质,对比需包含图示和尺寸。图示需尽量清晰,以爆炸图或结构图的形式呈现,并标明所有组成部件。
2.性能要求
性能的实现需要主机、换能器和刀头的配合,性能指标需以“一个主机+一个换能器+一个刀头”为单位进行对比。建议对比所有工作模式和能量档位的性能参数,至少包括申报产品的标称值和申报产品与比对产品的测试值。如果仅选择典型模式和典型档位进行比对,则需详述其典型性依据。
对比产品技术要求中所有的性能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1)各换能器配合各超声刀头时的工作模式和能量档位的性能指标:尖端主振幅、最大尖端横向振幅、尖端振动频率、静态电功率、最大电功率等。
(2)各超声刀头的最大夹紧力和最大抓持力。
3.软件核心功能
对比产品的软件核心功能,列明功能名称、所用核心算法原理和预期用途,并至少提供申报产品核心算法的算法流程图。
同品种比对过程中使用的数据需具有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和可追溯性。相应的测试报告建议包括:
(1)测试目的;
(2)测试时间;
(3)测试人员;
(4)测试场所;
(5)测试环境:需包含环境温度和湿度等信息,并声明对比器械与申报器械的测试环境一致;
(6)测试仪器:需包含生产厂家、型号、生产日期和校准等信息,并声明对比器械与申报器械的测试仪器一致;
(7)被测器械:需包含生产厂家、型号、生产日期和编号等信息,并声明对比器械与申报器械处于相同的状态,例如刀头都是全新;
(8)测试方法:可参考YY/T0644、YY/T 1750或其他国内外相关标准的测试方法,并声明对比器械与申报器械的测试条件、测试方法和质量要求一致;
(9)测试结果以及结论:测试结果尽量辅以图片进行展示,并对测试结果进行充分分析。
(四)差异性部分的安全有效性证据
针对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之间的差异,注册申请人需提交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二者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性,从而论证其等同性。科学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体外爆破压试验、急性动物试验和慢性动物试验,试验要求见本导则附录1和附录2。如果申报产品的体外爆破压试验和急性动物试验结果非劣于对比器械试验结果,且慢性动物试验结果表明长期闭合效果可靠,则认为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基本等同;如申报产品的体外爆破压试验和急性动物试验中部分或全部结果劣于对比器械,或慢性动物试验结果未表明长期闭合效果可靠,则认为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不等同。
如果对比器械为本公司已上市同类产品,申报产品与比对产品的差异不包括关键设计结构差异、软件核心功能差异和使用方法差异,且能量输出特性基本相同(例如,申报产品与比对产品的差异仅为主机供电方式不同、波导杆长度不同),注册申请人可按照本指南要求进行体外爆破压力试验,如果申报产品的体外爆破压试验非劣于对比器械试验结果,则认为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基本等同,无需开展动物试验。
(五)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
如果判定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基本等同,则可收集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集,以证明申报产品自身的安全有效性。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的收集需考虑实际闭合效果、可处理血管尺寸、术后愈合、术中出血、不良事件(需着重关注侧向热损伤和术后出血)等情况,需能证实其在真实世界中临床应用情况。
四、参考文献
[1]《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通告)
[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
[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2018年第6号通告)
[4]《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2018年第13号通告)
[5]《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6]《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8年第37号)
[7]Premarket Notification(510(k))Submissions for Bipolar Electrosurgical Vessel Sealers for General Surgery(August 15,2016)
五、起草单位
起草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附1 体外爆破压力试验基本原则
体外爆破压力试验用于评估产品闭合血管的能力。该试验也可用于动物试验所用典型刀头的选择,和用于新开发的刀头与已有刀头的对比研究。
爆破压试验可分为体外和体内试验,此处仅对体外爆破压力试验进行规定。体外爆破压试验指使用设备对离体血管进行封闭,然后输注液体(例如,生理盐水),观察加压直到爆破前的压力,即为爆破压。需在血管可保持充盈状态下进行试验,使用相应的试验装置,试验装置有进液、加压功能,压力可调整,并能保持压力稳定上升直到密封失效,调整范围需能覆盖生理/病理状态下的人体血压值。
体外爆破压试验可以在生产企业内部或第三方实验室内完成。
建议选择离体猪血管作为试验材料。试验材料离体时间不宜超过24小时。如果超过24小时,则需明确试验材料保存方法及其合理性。试验组和对照组所使用试验材料的采集途径、处理方法、保存方法和保存时间需一致,且不可影响对试验材料闭合效果的评估。测试前,需对试验装置及测试工具进行校准确认。血管直径以血管正常充盈状态下的测量值为准。
试验时可根据产品预期用途选择相应尺寸的试验材料及适宜的试验材料类型。测试血管需选择直径不小于适用范围中声称可闭合的最大血管尺寸。试验组和对照组的动脉血管、静脉血管的试验数量需相同,同一类型血管(如肾动脉和颈静脉)的试验数量需相同。试验材料需能覆盖申报产品适用范围,如淋巴管等。
试验时需进行详细的试验记录并形成报告保存,报告可以表格的形式列出闭合血管的爆破压力、试验材料类型、直径、器械样本编号、物理现象(例如:黏着、炭化)、异常爆破的原因以及故障或记录(例如:第一次尝试进行封闭时发生警告,重新进行操作)。报告需明确试验材料获取的途径、处理方法、保存方法和保存时间,并分析以上内容对试验材料和爆破压测试结果的影响。报告需提供试验装置的详细信息(包括装置总体设计及进液、加压功能实现方式、提供的压力数值等),以提高试验的可复现性。
附2 动物试验基本原则
(一)开展动物试验的原因
由于单纯依靠台架试验不能充分评估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用于临床的安全有效性,需要开展动物试验。
通过动物试验可以观察到在临床试验中不宜或难以完成的试验项目,可以更客观、完整的提供支持设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据。
若需要开展临床试验,动物试验需在临床试验前完成。动物试验可以为临床试验的方案提供依据,预测在临床试验中可能出现的不良事件,降低临床试验受试者和临床使用者承担的风险。
(二)动物试验类型及目的
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可进行的动物试验包含急性动物试验和慢性动物试验。
急性动物试验和慢性动物试验可用于评估产品应用于临床安全性、有效性的剩余风险。急性动物试验,主要评估产品切割、闭合的即时效果及热损伤情况。慢性动物试验主要观察长期止血情况、组织的愈合情况。
(三)动物试验要求
动物试验可参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开展。
1.急性动物试验
原则上对于每一种新开发的换能器与有代表性刀头的组合,均需进行急性动物试验。
代表性刀头的选择原因,需进行详细的论证。所选择刀头与其所代表刀头需有相同的尖端设计,性能指标需基本相同。被代表的刀头爆破压力测试的结果需不劣于所选择的代表刀头。
2.慢性动物试验要求
原则上对于每一种新开发的换能器与有代表性刀头的组合,均需进行慢性动物试验。
代表性刀头选择原则及要求同急性动物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