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药物的光安全性评价是一个综合过程,可能同时包括对光化学特征、 非临床研究数据以及人体安全信息的评估。药物光安全评价的目的在于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风险最小化措施以预防人体不良事件的发生。
问:如何进行光安全性评价?
答:光安全性试验评估应结合光毒性、光过敏性、光遗传毒性、光致癌性四种不同的反应进行。目前认为开展光遗传毒性和光致癌性试验对人用药物没有意义,因此指导原则侧重于光毒性和光过敏性。光毒性,又称光刺激性, 指的是由光诱导的,组织对光反应化合物的急性反应。光过敏性指的是药物经光化学反应生成光产物导致的免疫反应。
问:为什么要制定S10?
答:S10的制定目的是为支持药物临床试验或上市的光安全性评估推荐国际标准,促进技术要求的协调统一。这份指导原则可以减少各区域之间对光安全性评价技术要求出现实质性差异的可能性。同时也尽量考虑了使用非动物方法或临床数据评估光安全性。
问:S10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答:本指导原则通常适用于新的药物活性成分(APIs)、含新辅料的临床皮肤用制剂(包括皮肤贴剂)和光动力治疗产品。光动力治疗药物是基于光化学反应产生期望的药理作用而开发,通常不需要增加(additional)光毒性评价,但需进行毒代动力学及组织分布评估,以期对患者作合适的风险管理。本指导原则一般不适用于多肽、蛋白、抗体偶联或寡聚核苷酸类药物,也不适用于已上市产品成分,除非对APIs或辅料有新的安全性担忧(如剂型由片剂改为外用膏剂)。
问:光安全评价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答:第一,需要考虑光化学性质。评估潜在光反应性的初步考虑因素是化合物在290~700nm波长范围内能否吸收光子。当化合物在290~700nm波长范围内的摩尔消光系数不高于1000L/(mol·cm)时,一般认为该化合物不具有足够的光反应性来产生直接的光毒性。
第二,需要考虑组织分布或药代动力学。在一定的光暴露时间内,组织内光反应化合物浓度是确定能否发生光毒性反应的关键药代动力学参数。组织内光反应化合物浓度取决于多种因素,如血浆浓度、组织灌流情况、组织内化合物的结合等。暴露的持续时间取决于由血浆和组织半衰期反映出的清除率。这些参数界定了光反应化合物在组织内的平均滞留时间。
第三,在代谢物方面,一般而言,因为通过代谢通常不会产生与母核明显不同的生色基团,所以无需对代谢物进行单独的光安全性评估。
第四,在药理学特性方面,在很多情况下,药物引起的光毒性源于其化学结构,而不是药理作用。但某些药理作用,如免疫抑制、血红素稳态异常,能增强光诱导反应的敏感性。
问:光安全试验有哪些注意点?
答:在非临床光安全性试验中应该严谨地选择试验条件,如同时考虑模型系统和相关的辐射光谱下的暴露量等。理想的情况是,非临床试验应同时具有较高的灵敏性和特异性。
问:谈到光毒性试验,首先会想到的一个部分是光照条件的选择,光照条件要如何选择?
答:在体外和体内试验中,光照条件的选择都很重要。自然光是人类可能经常接触的有最广泛光谱范围的光源。目前对于日光没有明确的界定,其取决于许多因素,如纬度、海拔、季节、日照时长和天气情况等。此外,人体皮肤对自然光的敏感性取决于许多个体因素,如皮肤类型、解剖部位和肤色晒黑状态等。当前的体外和体内光毒性试验,已成功应用剂量范围为5~20J/cm2的UVA,与夏季正午时分、在温带地区海边长时间户外活动时的光照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