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DR第47(1)中的规定,考虑到器械的预期用途及其固有风险,器械应分为A、B、C和D类。分类应按照附录VIII进行。
附录VIII分为2个部分,第1部分是实施规则,第2部分则是分类规则。另外,我们还应参考MDCG发布的指南MDCG 2020-16 IVDR分类规则指南,因为该指南对附录VIII中规定的分类规则进行了解读。软件类产品需参考MDCG 2019-11 MDR和IVDR中软件的资质和分类指南。
在对IVD器械或附件进行分类时,须考虑所有实施规则、所有分类规则和所有子规则。不过本次文章不讲分类规则,我们来看看附录VIII第1部分的实施规则。
实施规则一共有10条内容,我们整理如下:
首先,我们要注意应用分类规则时的前提条件:
分类规则的应用应根据器械的预期用途而定(附录VIII, 1.1)。
制造商应考虑所有分类和实施规则,以确定器械的正确分类(附录VIII, 1.7)。
每项分类规则均应适用于初始检测产品、验证检测产品和补充检测产品(附录VIII, 1.10)。
如果适用多个分类规则时,应:
如果器械具有多个预期用途,并因此该器械有多个分类,则应将其归为较高的分类(附录VIII, 1.8)。
如果一个器械适用多个分类规则,则以产生较高分类的规则为准(附录VIII, 1.9)。
而对于组合使用的器械:
当器械声明须与其他器械一起使用时,对于每一个独立器械的分类,实施规则就起到一个关键作用。
如果有关器械打算与另一器械组合使用,则分类规则应分别适用于每一个器械(附录VIII, 1.2)。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附件应当与使用的IVD器械分开,单独进行分类(附录VIII, 1.3)。
但是,也有一些器械的分类是基于另一个器械的,比如:
驱动器械或影响器械使用的软件须与器械归为同一分类,但如果软件独立于任何其它器械,则应按其预期用途分类(附录VIII, 1.4);
与器械配套使用的校准品须与器械归为同一分类(附录VIII, 1.5);
具有定量或定性分配值,用于一种或多种特定被分析物的质控品,须与器械归为同一分类(附录VIII, 1.6)。
因此,明确说明产品的预期用途就是至关重要的了。
如果产品特别用于某一分类规则中提及的用途,制造商必须在该产品的随附资料(如说明书)中明确说明该器械用于此类特定用途。
如果存在可预见的风险,即产品可能用于其他分类规则所涵盖的用途,并产生较高的分类,则应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中明确写明其使用限制。
在适用多个分类规则或子规则的情况下,应充分说明器械的预期用途及其声称,以便明确进行分类。不明确的声称可能导致更高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