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有几款产品是委托其他工厂生产的,采用的标准是受托方的企业标准。2023.8.31发布的《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请问根据这条规定,我司是不是就不能继续采用受托方的企业标准,而要自己起草产品标准并自我声明公开?
【答】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进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