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规范本省药品生产有因检查活动,配套实施《湖北省药品管理实施办法》,特制订本管理规程。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程适用于药品检查机构对本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等(以下简称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有因检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出口药品生产企业(包括未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医药中间体生产企业)、委托检验机构、临床试验药品生产企业等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3、 引用文件
3.1《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3.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
3.3《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国药监药管〔2023〕26号)
3.4《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14号)
3.5《湖北省药品检查管理实施办法》(********)
4、 术语及定义
4.1 有因检查:本管理规程是指对药品生产企业可能存在的具体问题或者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探索性研究、投诉举报或者其他线索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开展的针对性检查。
有因检查分为预先通知的有因检查和不通知的有因检查(即通常所称的飞行检查)。有因检查是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一种方式,且一般仅对某一环节或者依据检查方案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全面检查。
5、 职责
5.1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管处工作职责
5.1.1 负责将基于风险发启的有因检查纳入年度药品检查计划,并指导省药品检查技术机构开展有因检查工作。
5.1.2 根据药品检查技术机构提交的《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负责对被检查单位作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和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论。
5.1.3 如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负责实施检查稽查衔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负责会同稽查执法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5.2 药品检查技术机构工作职责
5.2.1 负责制定有因检查方案,并派出检查组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有因检查;如需要外聘专家参加检查的,负责按照相关规定遴选外聘专家参与有因检查。
5.2.2 负责依据药品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组织专家会议进行药品检查综合评定,并出具《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
5.2.3 负责督促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有因检查缺陷整改或整改后进行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或书面审核。审核被检查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并向药品生产监管处报告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
5.2.4 负责临床试验药品有因核查,包括样品检验的启动与协调工作。
5.3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工作职责
5.3.1 对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辖区内开展有因检查,相关分局一般至少派出一名药品检查员配合技术支持机构实施的有因检查;如有因检查涉嫌利益冲突或举报线索涉及属地分局,则不得调派属地药品检查员参与有因检查。
5.3.2 有因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涉嫌违法违规的,分局负责立即派出2名执法人员配合检查组实施检查稽查衔接。
5.4 相关部门及技术支持机构工作职责
5.4.1 有因检查发现药品生产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稽查执法处负责保证药品检查与稽查衔接。
5.4.2 如涉及许可事项发启的有因检查,行政审批处负责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置,对申请人作出许可、不予许可决定;或移交稽查执法处立案查处,并作出禁止或限制申请人从业的行政处罚等。
5.4.3 有因检查中发现药品质量问题或风险需要进行药品抽样检验的,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药检院”)负责对检查组抽样的样品进行检测,并及时出具药品检验报告书。
6、 管理要求
6.1 有因检查启动
6.1.1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有因检查企业清单或依据风险原则制定本省年度药品检查计划确定的企业清单,实施药品有因检查工作。
6.1.2 有因检查计划作为年度药品检查计划组成部分,计划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名单、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要求等。
6.1.3 除有因检查计划确认的企业清单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检查机构经风险评估可以开展有因检查:
(1)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2)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3)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4)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5)涉嫌严重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6)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
(7)企业频繁变更管理人员登记事项的;
(8)生物制品批签发中发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9)检查发现存在特殊药品安全管理隐患的;
(10)特殊药品涉嫌流入非法渠道的;
(11)其他需要开展有因检查的情形。
6.1.4 如有因检查计划确认的企业清单与6.1.3发启的被检查单位重复,应当合并进行有因检查。
6.2 有因检查实施
6.2.1药品检查技术机构实施有因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有因检查事项、检查时间、检查组人员构成和方式等,具体内容至少包括实施有因检查依据、检查时间要求、检查范围或品种、检查场地(生产车间及生产线)等。
6.2.2 有因检查方案应当针对具体的问题或者线索明确检查内容,必要时开展全面检查。必要时,药品检查机构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有因检查。
6.2.3 除飞行检查外,其他方式开展的有因检查视情况可以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但不得告知有因检查具体事项。
6.2.4 开展飞行检查时,检查组成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行程和检查内容。
(1)检查组在指定地点集中后,应当第一时间直接进入检查现场,直接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
(2)检查组成员不得向被检查单位透露检查过程中的进展情况、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等相关信息。
(3)国家药品检查机构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省药品检查机构应当配合和组织协调,并适时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4)省药品检查机构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被检查单位所在地的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视情况调派药品检查员或执法人员作为组员参与检查或现场调查。
6.2.5 现场检查时间原则上按照有因检查方案要求执行。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以能够查清查实问题为原则,认为有必要对检查时间进行调整的,报经组织有因检查的药品检查机构同意后予以调整。
6.2.6 组织实施有因检查的药品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查组的指挥,根据现场检查反馈的情况及时调整检查策略,必要时启动协调机制,并可以派相关人员赴现场协调和指挥,或视情开展延伸检查或启动跨省联合检查。
6.2.7 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应当按照《药品检查证据规则》调查、取证并核实。必要时,可以对被检查单位的产品、中间体、原辅包等按照《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等要求抽样、送检。
6.2.8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撰写现场检查报告,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组织有因检查的药品检查机构。
6.2.9 有因检查报告应当按照《药品检查报告撰写指南》格式及要求撰写检查报告。有因检查报告特殊要求的内容包括:检查过程、发现问题、相关证据、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
6.3 有因检查结果处置
6.3.1 药品检查技术机构应当按照《药品检查综合评定管理规程》组织召开综合评定会,并出具《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提出检查结果处置建议。
6.3.2 药品生产监管处及时召开合规审核会议,确定有因检查结果及其处置措施:
(1)如未违法违规,并符合药品GMP,原药品GMP符合性证明文件继续有效。
(2)如涉嫌违法违规,及时移交稽查执法处立案查处,或在现场检查时实施检查与稽查衔接。
(3)如需要采取行政处理措施,按照《药品生产检查行政处理措施管理规定》及其管理规程执行。
如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等风险控制措施,原药品GMP符合性证明文件继续有效;如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批签发或出口的,原药品GMP符合性证明文件自行政处理措施生效之日失效,被检查单位视整改情况按规定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6.3.3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属地分局应当监督被检查单位执行行政处理措施或行政处罚措施,针对检查问题及检查缺陷进行整改,并于30个工作日内向药品检查技术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并制定相关预防纠正计划,尽快消除安全隐患。
6.3.4 如涉及许可事项开展的有因检查,药品检查技术机构应当将有因检查结果提交行政审批处审核批准,对申请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6.4 有因检查档案管理
6.4.1 检查结果为符合要求的,药品检查技术机构应当将现场检查报告、《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整改报告等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6.4.2 检查结果为不符合要求的,药品生产监管处应当将药品检查技术机构移交的检查资料及检查结果处置资料合并归档保存。
6.4.3 如涉嫌违法违规的,稽查执法处应当将药品生产监管处移交的检查资料及检查结果处置资料,与立案查处资料合并归档保存。
6.4.4 有因检查如涉及临床试验药品核查,按照药品注册核查相关规定实施有因核查,并将有因核查资料提交产品注册处处置并归档保存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