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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要求,某义齿生产企业被处罚

嘉峪检测网        2024-08-13 09: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明稽办处罚〔2024〕12号

 

案件名称:龙岩市恩威义齿制作有限公司生产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定制式固定义齿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龙岩市恩威义齿制作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自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6月6日期间,当事人生产医疗器械定制式固定义齿2608颗。该产品说明书(编制日期:2022年5月7日)标注的“型号规格:镍铬合金烤瓷冠、桥;钴铬合金烤瓷冠、桥;镍铬合金铸造桩核;二氧化锆全瓷冠、桥、嵌体、桩核、贴面”与当事人持有的定制式固定义齿《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备案)文件》附件1“变更后产品型号规格表”内容不一致。该产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型号规格:镍铬合金烤瓷冠、桥;钴铬合金烤瓷冠、桥;镍铬合金铸造桩核;二氧化锆全瓷冠、桥、嵌体、桩核、贴面;激光熔化钴铬合金烤瓷冠、桥”与当事人持有的定制式固定义齿《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备案)文件》附件1“变更后产品型号规格表”内容不一致。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QX-18项之“从轻处罚”标准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2000元(壹万贰仟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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