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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读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IIT)常见问题

嘉峪检测网        2024-10-11 18:35

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Investigator-initiated Trial,以下简称 IIT)是研究者(医/护/科研人员)发起,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以人个体或群体(包括医疗健康信息)为研究对象,非以药品医疗器械注册为目的的,研究疾病的诊断、治疗、康复、预后、病因、预防及健康维护等活动。

 

近年来,随着临床研究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启了“角色转换”,由过去企业发起临床研究的参与者,转变为临床研究的自主发起者,为推动诊疗决策优化和临床实践革新做出了积极贡献,正式版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也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也再次让研究者发起的临床试验(IIT)成为了关注和讨论的热点。 

 

1、IIT须遵循的监管规则和范围

 

2024年09月1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发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办法自2024年10月01日起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依法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开展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管理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以人(个体或群体)为研究对象,不以药品、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等产品注册为目的,研究疾病的病因、诊断、治疗、康复、预后、预防、控制及健康维护等的活动,并在《管理办法》第二章分类细化了研究性干预措施的适用情况,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使用已上市药品、医疗器械的基本要求。

 

除以上两管理办法,其他适用于IST的生物安全相关管理规则,如《生物安全法》《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医疗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管理规则,如《个人信息保护法》《健康医疗数据安全指南》,以及临床研究相关的各类指导原则,均可适用于IIT。

 

干细胞临床研究按照《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管理。研究者发起的体细胞临床研究等参照《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中医临床研究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2、IIT开展后的监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区内的临床研究,包括监测、评估和分析。

 

对于跨省域的临床研究,由牵头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主要监管,其他参与机构所在地的省级部门配合。

 

如发现违规行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立即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改正,并可能要求暂停所有临床研究进行整改,同时给予行政处罚。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定期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并在系统中更新并公布被要求停止的临床研究信息。

 

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委员会或专业机构,负责对临床研究进行技术核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研究提出暂停或终止建议。

 

专家委员会或专业机构应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馈技术核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定期通报给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自行加强监督检查,处理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的临床研究、未经批准调整研究方案或违规收受经费的行为。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临床研究的行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处理,未履行监管职责的机构将依法受到处理。

 

未经机构批准,擅自开展临床研究、调整已批准研究方案或者收受临床研究项目经费的,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机构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IIT可以开展的研究有哪些

 

根据研究者是否基于研究目的施加某种干预措施(以下简称研究性干预措施),临床研究可以分为观察性研究和干预性研究。

 

开展观察性研究,不得对研究参与者施加研究性干预措施,不得使研究参与者承担超出常规诊疗或疾病防控需要的额外健康(疾病)风险或经济负担。其中研究参与者因参加观察性研究接受超出常规诊疗或疾病防控需要的额外检查、检验、诊断等措施,可能造成的风险超出最小风险的,按照干预性研究管理。

 

开展干预性研究,研究性干预措施应当符合医学的基本理论和伦理规范、具有扎实的前期研究基础、制定科学规范的研究方案和风险预案、通过科学性审查和伦理审查。干预性研究一般由三级医疗机构、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卫生机构牵头开展,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参与干预性研究。

 

以手术和操作、物理治疗、心理治疗、行为干预、临床诊疗方案、群体性健康措施、生物医学技术等为干预措施的临床研究,应当使用已经批准上市的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并在产品批准的适用范围内或在符合产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前提下开展。

 

4、哪些机构可以开展IIT研究?

 

根据《管理办法》,在我国IIT只能由医疗机构开展。干预性研究一般由三级医疗机构、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卫生机构牵头开展,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参与干预性研究。而超范围开展的干预性研究则只能由临床研究管理体系完备的三级甲等医院或与之具有相同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保障能力的医院开展。

干细胞类临床研究等特殊类型的IIT对于研究机构资质则另有更加详细、严格的要求。 

 

5、IIT是如何立项的?

 

根据《管理办法》,IIT的项目启动适用“机构审查 + 主管部门备案”的程序。

第一步,主要研究者需制定研究方案并提交给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全程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要独立进行科学性审查,包括研究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等,并要求专家覆盖相关领域。

第二步,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委员会负责独立进行伦理审查,确保研究符合伦理规范。提交的材料需经过审核,若存在不符合法规、未通过科学性或伦理审查、违背科研诚信、经费不足、产品不符合规范、安全风险超出控制范围或存在不当利益关系等情况,则不予立项。

第三步,医疗卫生机构在受委托或资助开展临床研究时,需与相关机构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牵头机构承担主体责任,参与机构负责本机构的研究内容,并可规定是否采用牵头机构的审查意见。

第四步,临床研究信息需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中上传,包括研究提出、科学性审查、伦理审查、立项审核等环节的信息。研究者需如实填写信息,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审核并上传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完成上传的研究将获得系统统一编号,并在研究总结、结项报告、论文发表时注明。多中心研究由牵头机构填写,牵头和参与机构分别负责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向社会公开临床研究信息,接受监督。

 

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

 

(二)干预性研究未通过科学性审查的;

 

(三)伦理审查不符合要求的;

 

(四)违背科研诚信规范的;

 

(五)研究前期准备不足,临床研究时机尚不成熟的;

 

(六)临床研究经费不足以完成临床研究的;

 

(七)药品、器械等产品不符合使用规范的;

 

(八)临床研究的安全风险超出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和研究者可控范围的;

 

(九)可能存在商业贿赂或其他不当利益关系的。

 

6、如何开展超范围干预性措施的IIT?

 

以上市后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为研究性干预措施的临床研究,一般在遵循产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说明书的前提下开展。

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对上市后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可以超出产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说明书开展干预性研究。

(一)由临床研究管理体系完备的三级甲等医院或与之具有相同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保障能力的医院牵头开展。

(二)针对严重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者严重影响生存质量且目前无确切有效干预措施的疾病,或者虽有确切有效的干预措施但不可获取或者研究性干预措施具有显著的卫生经济学效益。

(三)有体外实验手段、动物模型的,相关实验研究结果应当支持开展临床研究;或者观察性研究结果提示确有必要开展干预性研究。

(四)使用方法不超过现有说明书的用法用量,预期人体内药物浓度(或生物效应)可以达到有效浓度(或有效水平);或者使用方法虽超过现有说明书用法用量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安全性、耐受性良好,或者具有明确的风险获益评估证据且具有良好风险控制措施。

 

7、受试者受到损害由谁担责?

 

《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同时承担申办方和研究机构职责,但并未规定受试者损害责任完全由医疗机构承担。根据该办法第37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受试者争议和投诉的处理机制,科学判定是否有损害及其产生的原因,合理划分责任,按照约定或有关管理规定,对受到损害的受试者进行合理的补偿或赔偿。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受试者和研究参与者损害风险预防、控制及财务保障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对受到损害的受试者进行合理的补偿或赔偿。此外,若存在申办方资助的临床研究,第25条又规定,医疗机构与申办方应当签订临床研究协议,“医疗卫生机构受其他机构委托、资助开展临床研究或者参与多中心临床研究的,应当与委托、资助机构或多中心临床研究牵头机构签订临床研究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分担等。”实践中,医疗机构与资助方往往通过约定内部分配责任。同时,应参考新版GCP规定,申办者对于受试者与临床试验相关的损害应购买保险,并且在损害发生后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补偿或者赔偿。

当然,如果因资助方提供的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害,则适用产品质量责任的相关规定。

 

8、IIT的研究结果能否用于产品注册?

 

IIT的临床研究数据和高质量的IIT结果可以作为产品申请增加新适应症以及增加产品安全性说明的重要参考。

 

真实世界研究是起源于实用性的临床试验,特点是在较大的样本量基础上,根据患者的实际病情和意愿选择治疗措施,开展长期评价,并注重有意义的结局治疗。

 

真实世界研究可用于新药上市以后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在《21世纪治疗法案》中,FDA明确规定了真实世界证据在药物评审中的两个用途:(1)用来支持已获批的药物进行扩大其适应症的批准;(2)用来支持或满足已获批的临床试验的相关需求。

 

近年来,中国非常重视真实世界研究,原因在于,第一,国家政府部门对药物的安全性问题非常重视;第二,由于具备了非常好的信息化手段,因此可以通过真实世界研究搜集大量的数据,这种类型的数据能够反映具有广泛异质性患者群体的真实治疗情况。在大数据的基础之上进行“净化”后可以获得真实的结果,有助于发现对药物响应好和安全性高的患者,从而能够用于指导个体化治疗。因此,从这一点就可以明白,为什么要用真实世界证据来评估药物的治疗有效性和安全性;并且现在把这类证据定为评审药物扩大适应症和医疗器械的补充证据。

 

根据《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研发与审评的指导原则(试行)》,利用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品注册,需要与药品审评机构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以确保双方对使用真实世界证据以及开展真实世界研究等方面达成共识。

 

9、医疗机构能否向企业提供IIT研究数据?

 

IIT研究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构成个人敏感信息和健康医疗数据,且一般情况下系基于中国人类遗传资源产生的信息。如相关信息需向企业提供,应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安全技术健康医疗数据安全指南》、《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监管规则的基本要求,包括取得知情同意、匿名化或者去标识化、进行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相关审批或者备案。

 

10、IIT开展过程中有哪些其他合规提示?

 

① 如果涉及基因治疗、干细胞治疗、体细胞治疗等的IIT,需要遵守特殊规范。

 

② IIT研究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尤其当合作方为外方单位时,需要严格遵守《人遗条例》的规定。

 

③ IIT规则体系尚在构建初期,很多适用于IST的临床试验的技术指导原则在IIT中也需要参照适用。

 

④ 企业资助医疗机构开展IIT需要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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