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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25-01-06 14:25
分析方法的开发、验证、常规使用和持续监测、持续改进与变更构成了分析方法的全生命周期[1]。分析方法的开发与验证处于研发阶段,常规使用和持续监测、改进与变更处于生产阶段。研发阶段方法出现问题,可以及时调整方向,重新开发和验证,不影响申报,但是如果处于常规使用阶段,也就是生产阶段,则需要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进行相应的变更研究工作,按照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抗性产生影响的可能性确定变更的技术分类,进行相应的年报中报告、省局备案或向国家局补充申请[2]。下面我们以一个色谱柱停产引发的案例进行全生命周期中变更的论述。
在进行某非甾体抗炎药药品项目研发时,其起始物料为手性化合物,根据ICH Q11,我们对起始物料选择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述并对其对映异构体进行控制[3]。委托手性色谱柱厂家进行相关方法的开发,厂家提供了用直链淀粉-三-(5-氯-2-甲基苯基氨基甲酸酯)键合硅胶为填充剂的色谱柱A,我们使用自身对照法进行杂质控制,由于方法中对映异构体杂质与主峰分离度低,我们制订系统适用性溶液“取本品与对映异构体对照品各适量,加流动相溶解并稀释制成每1ml中约含本品2mg与对映异构体2μg的溶液”,并订入系统适用性要求“系统适用性溶液色谱图中,主峰与对映异构体的分离度应符合要求”。我们对相关方法进行了验证,并转移给厂区,进行了工艺验证并完成了申报。
在即将进行注册现场核查及GMP符合性现场检查时,我们发现现有的色谱柱柱效降低,无法达到系统适用性要求。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期间,发生可能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重大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撤回原注册申请,补充研究后重新申报”。因此不建议在审评期间进行变更。我们紧急从色谱柱厂家实验室和其他公司协调到两根相同型号色谱柱,完成了相关检测工作,通过了现场核查。公司拟获得上市申请批准通知书后,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进行相关的变更工作。
获得批件后,启动变更工作,委托色谱柱厂家进行相关开发,厂家提供了用直链淀粉三(3-氯- 5 -甲基苯基氨基甲酸酯)键合硅胶为填充剂的色谱柱B。我们对新方法进行了验证,新方法中,主峰与对映异构体色谱峰分离度良好,验证数据及多批次检测数据中分离度均达到3以上,因此新标准中未再订入系统适用性要求“主峰与对映异构体的分离度应符合要求”。我们使用面积归一化法对杂质进行了验证,验证完毕后,我们使用验证过的方法对多批次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与变更前方法检测结果一致。
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提高起始原料、中间体的质量标准”属于微小变更,“变更起始原料、中间体的质量标准(微小变更(2)除外),变更后起始原料、中间体的质量控制水平不得降低”属于中等变更,本次变更改变了色谱柱的填料,由“直链淀粉-三-(5-氯-2-甲基苯基氨基甲酸酯)键合硅胶”变为“直链淀粉三(3-氯-5-甲基苯基氨基甲酸酯)键合硅胶”,不属于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0512中允许调整的色谱参数及范围,应该属于中等变更,需要向省局进行备案[5]。在和省局进行备案沟通的过程中,省局对变更内容提出了异议,原标准中含有系统适用性要求“系统适用性溶液色谱图中,主峰与对映异构体的分离度应符合要求”,现标准中删除,有可能使质量的可控性降低。原标准中使用自身对照法对杂质进行了控制,但是现方法使用了面积归一化法,由于仪器响应的线性限制,峰面积归一化法一般不宜用于微量杂质的检查,有可能使杂质的可控性降低。
我司经过与省局沟通,为了避免方法变更导致的可控性降低的问题,我司重新使用色谱柱B,使用自身对照法重新对方法进行了验证,并保留了系统适用性溶液及系统适用性要求。
纵观整个研究及变更过程,持续时间较长,耗费精力较大,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我们注意和反思:
1、注册阶段的研究工作越系统、深入,对上市后的研究工作越有帮助。在方法开发阶段,应该广泛的收集合适的控制方法并进行方法间的比较,避免使用过于先进或受众较少的产品,比如本文中的色谱柱,防止后续购买不到相关产品。
2、确定相关方法和耗材后,应该在实验室储备部分耗材,防止当前耗材不符合要求,购买可能来不及,尤其是有些产品需要从国外调货。
3、当方法需要进行变更的时候,可以和省局老师提前就需要变更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沟通,防止微小变更、中等变更引申为重大变更,比如本例中删除系统适用性要求有可能被认为是重大变更中的“放宽或删除已批准的起始原料、中间体质量控制和生产过程控制,可能导致原料药的杂质谱、关键理化性质发生变化的”,影响审查时间。
当然,我们不能因为变更等程序的复杂性而讳疾忌医,不去进行相关的研究工作,因为注册阶段的研究工作可能暴露的问题较少,随着生产过程的深入,积累的数据也越充分,可能暴露更多的问题需要解决;还有我们鼓励运用新生产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科技成果,不断改进和优化生产工艺,持续提高药品质量,提升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所以只有以严谨、开放的态度面对研发和生产中的问题,才能保证药品生产的持续活力。
参考文献
[1]ICH Q14 分析方法开发.
[2]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1年2月.
[3]ICH Q11 原料药开发和生产(化学实体和生物技术/生物实体药物).
[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5]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0512 液相色谱法.
来源:药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