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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三证合一”登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峪检测网        2015-09-24 15:52

【发布单位】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盘政办发〔2015〕7号
【发布日期】 2015-01-2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panjin.gov.cn/pj/zfxx/zfwj/szfbgswj/content/40288bd7491e8d95014b5cd09ed05d00.html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8日
 
  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意见》(辽政发〔2014〕2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优化投诉举报平台和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1号)精神,以及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工商发〔2014〕42号)规定,现就我市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决策部署,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开展“三证合一”登记工作,简化市场主体准入手续,减少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推进登记制度便利化,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发展。
 
  (三)基本原则。
 
  便捷高效。按照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申请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
 
  问题导向。理顺新旧制度衔接产生的实务问题,对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过程中有关制度、审批流程、提交材料等方面相互掣肘的问题,坚持同步改革,做到简化登记材料,优化审批流程。
 
  分类实施。对暂不适宜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市场主体和登记事项,暂按原登记程序办理,条件成熟后全面开展。
 
  统筹推进。将开展“三证合一”登记工作与加快推进实行政府“一站式”服务、审批事权改革、政府信息共享等工作紧密结合,同步推进。强化部门协同,提升监管效能。
 
  二、实施内容
 
  (一)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按照“统一受理、联动审批、限时办结、核发一照”的模式,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联动审批、核发一照;县、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市场监督管理、国税、地税部门联动审批、核发一照。改革后,不再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
 
  (二)“三证合一”适用范围。市本级行政服务中心、县区行政服务中心、辽东湾新区行政服务中心、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各类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除外)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在市本级行政服务中心或县(区)行政服务中心、辽东湾新区行政服务中心、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行政服务中心内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
 
  (三)“三证合一”工作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部门之间联动审批、两证限时办结、一个窗口发照”。
 
  市本级、县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市场监督管理)窗口在受理营业执照登记申请时,同时受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税务登记申请,将核准登记信息和相关信息、申请材料通过综合业务平台发送至质监登记窗口和税务登记窗口。质监登记窗口、税务登记窗口分别生成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将编号通过综合业务平台发送到工商登记窗口。工商登记窗口发放加注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申请人不再向质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三证合一”工作流程再造的总体组织协调和流程确认,市工商局牵头完善“三证合一”的流程再造,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完善各自业务流程,包括与县(区)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在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生成过程中的审批确认流程。在2015年1月25日前,要明确和制定完成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纳入“三证合一”登记的具体适用对象,以及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的具体办理机构和办理流程。
 
  (四)确定具体事权人员。按照进驻市、县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工商(市场监督管理)、质监(市场监督管理)、国税、地税部门具体登记事权和具体负责“三证合一”登记工作人员岗位的设定要求,在2015年1月25日前将具体工作人员和岗位职责确定完毕。
 
  由市工商局负责,以核定的本地区适用“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市、县、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具体事权人员名单为基础,在2015年1月31日前填报《各地“三证合一”登记机构事权人员信息调查表》。
 
  (五)提供网络连通保障。按照全省“三证合一”综合登记业务平台部署在辽宁省电子政务外网的现状,通过安全措施实现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专网和互联网的连通。市、县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行政服务中心内相关部门按照以下方式接入全省“三证合一”综合登记业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1.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现有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专网接入(利用现有计算机设备)。
 
  2.质监(市场监督管理)、国税、地税部门:通过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现有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专网或互联网出口接入(新配置计算机设备单独接入)。
 
  3.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在2015年2月20日前,保障市、县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行政服务中心内相关岗位和人员的计算机接入网络。
 
  (六)提供相关设备保障。2015年2月20日前,确保以下设备部署调试到位:
 
  1.市、县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内工商(市场监督管理)登记窗口相关岗位拍摄仪。
 
  2.市、县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行政服务中心质监(市场监督管理)、国税、地税登记窗口相关岗位计算机。
 
  3.市、县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市场监督管理)、质监(市场监督管理)、国税、地税相关岗位人员数字证书。
 
  设施配备由市、县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分别负责,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总体组织协调。
 
  (七)编制相关材料。2015年1月31日前,完成以下相关材料编制工作:
 
  1.编制印刷告知单和办事指南;
 
  2.印制企业“三证合一”登记补充信息表;
 
  3.提交材料清单;
 
  4.制定内部工作流程;
 
  5.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统一交至市工商局,内容审定后由市、县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自行印刷。
 
  (八)开展业务培训。2015年2月底前,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完成市、县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三证合一”综合登记业务系统操作培训,以及办事指南、企业“三证合一”登记补充信息表、提交材料、内部工作流程等业务培训。
 
  (九)实施时间。2015年3月1日起,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三证合一”登记工作。
 
  三、具体要求
 
  (一)简化申请材料。实行档案共享,不再要求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质监(市场监督管理)、国税、地税部门重复提交相同的申请材料。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不再要求申请人向国税、地税部门提交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二)简化审查环节。实行信息互认,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质监(市场监督管理)、国税、地税部门共同审查的申请材料和登记事项,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其他部门不再重复审查。
 
  (三)改革年检制度。对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企业,不再实行组织机构代码年检制度。
 
  (四)改革有效期限制度。对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限与营业执照营业期限一致。
 
  (五)暂停涉企收费。对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企业,暂停收取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工本费、技术服务费、KEY费用和年检费。
 
  (六)加快集中审批进程。相关部门涉及“三证合一”的内设机构和人员要全部进驻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按照“三证合一”的相关原则,加快调整登记事权管辖。
 
  (七)组织开展宣传。于2015年2月起,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宣传工作,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证合一”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依照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印发的《辽宁省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督查全市“三证合一”登记工作的开展,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做好本级“三证合一”登记工作,同时负责对下业务指导和相关业务协调。
编辑:food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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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盘锦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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