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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6-11-18 09:05
机床加工中心检测咨询:400-9700-076
加工中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加工中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全部精度等级的立式、卧式和多轴联动的单主轴结构的非龙门式加工中心产品。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分类代码 |
6 |
604 |
604.7 |
分类名称 |
机械及安防 |
机床 |
加工中心 |
2.2 产品种类
本规范所规定的产品为全部精度等级的立式、卧式和多轴联动的单主轴结构的非龙门式加工中心产品。其中,包含了立式加工中心、卧式加工中心、精密立式加工中心、精密卧式加工中心、钻削加工中心、车铣复合加工中心及四轴以上(含四轴)联动加工中心等各类产品。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参照GB/T 6477-2008《金属切削机床术语》及相关标准中引用的术语和定义。
4 企业加工中心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加工中心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企业生产规模以加工中心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加工中心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企业加工中心产品 生产规模 |
大型企业 |
中型企业 |
小型企业 |
年销售额/万元 |
≥20000 |
≥5000且<20000 |
<5000 |
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5226.1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9061 金属切削机床 通用技术条件
GB 15760 金属切削机床 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
GB 18568 加工中心 安全防护技术条件
GB/T 18400.1 加工中心检验条件 第1部分:卧式和带附加主轴头机床几何精度检验(水平Z轴)
GB/T 18400.2 加工中心检验条件 第2部分:立式或带垂直主回转轴的万能主轴头机床几何精度检验(垂直Z轴)
GB/T 20957.1 精密加工中心检验条件 第1部分:卧式和带附加主轴头机床的几何精度(水平Z轴)
GB/T 20957.2 精密加工中心检验条件 第2部分:立式和带垂直主回转轴的万能主轴头机床几何精度检验(垂直Z轴)
GB/T 21012 精密加工中心 技术条件
JB/T 8648.1 钻削加工中心 第1部分:精度检验
JB/T 8648.2 钻削加工中心 第2部分:技术条件
JB/T 8801 加工中心 技术条件
JB/T 10792.1 五轴联动立式加工中心 第1部分:精度检验
JB/T 10792.2 五轴联动立式加工中心 第2部分:技术条件
JB/T 10793.1 高精度加工中心 第1部分:卧式机床精度检验
JB/T 10793.2 高精度加工中心 第2部分:立式机床精度检验
JB/T 10889.1 卧式车铣复合加工中心 第1部分:精度检验
JB/T 10889.2 卧式车铣复合加工中心 第2部分:技术条件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按本规范2.2所列出的产品种类进行样品抽取,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且优先抽取批量较大的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成品区内,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抽样时抽取1台检验样品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具体抽样方法见表3。
表3 随机抽取方法及抽样数量
抽样基数 |
1台 |
大于等于2台 |
抽样方法 |
— |
随机抽取,随机数使用骰子或扑克牌方法产生。 |
抽取数量 |
1台 |
6.3 样品处置
6.3.1 封样
抽样人员在抽样后对样品进行封样。封样采取铅封和/或纸封,封样方式及部位详见表4。铅封上应有标识码,纸封条上应有双方签名,封样后确保样品不被更换和调整,并提醒生产企业妥善保管样品。必要时,对样品的相关部位进行拍照或录像等实况记录。
表4 封样方式及部位
机床形式 |
裸机 |
整机包装 |
封样方式 |
电柜:铅封和/或纸封 |
包装箱:四周铅封 |
移动部件:铅封 |
铅封头部位:纸封一处 |
|
操作面板:纸封 |
— |
6.3.2 样品运输
样品至试验场地的搬运按受检单位的规定进行。
6.3.3 验样
实施检验前,检验人员应仔细检查所封样品的封样状态,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检验。
实施检验后,如当天未完成检验工作,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并做好封存记录。第二天检验前,在对样品的封样状态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验。
6.3.4 样品保管
现场检验时,样品由受检单位保管,在抽查工作结束后,对存在不合格项目的样品进行再封样保存,并对封存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同时要求企业在样品保管期间注意防潮、防火、防损。
6.4 抽样单
在封样时,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样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加工中心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受检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受检企业确认。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5。
表5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
检 验 项 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
|
---|---|---|---|---|---|
A类a |
B类b |
||||
1 |
缠绕与卷入危险 |
GB 15760、GB 18568 |
GB 15760、GB 18568 |
● |
|
2 |
限位装置 |
|
● |
||
3 |
防松装置 |
|
● |
||
4 |
非正常停止 |
|
● |
||
5 |
联锁保护 |
|
● |
||
6 |
夹持装置 |
● |
|
||
7 |
安全防护装置 |
● |
|
||
8 |
起动 |
|
● |
||
9 |
停止 |
|
● |
||
10 |
紧急停止 |
● |
|
||
11 |
模式选择 |
|
● |
||
12 |
飞溅 |
|
● |
||
13 |
控制系统安全及可靠 |
|
● |
||
14 |
电源开关 |
GB 5226.1 |
GB 5226.1 |
|
● |
15 |
保护联结电路 |
● |
|
||
16 |
绝缘试验 |
|
● |
||
17 |
耐压试验 |
|
● |
||
18 |
过电流保护 |
|
● |
||
19 |
电动机过热保护 |
|
● |
||
20 |
电击防护 |
● |
|
||
21 |
噪声 |
GB 15760 |
GB 15760 |
|
● |
表5(续)
序号 |
检 验 项 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
|
---|---|---|---|---|---|
A类a |
B类b |
||||
22 |
几何精度 |
GB/T 18400.1、 GB/T 18400.2、 GB/T 20957.1、 GB/T 20957.2、 JB/T 8648.1 JB/T 10792.1 、 JB/T 10793.1 、 JB/T 10793.2、 JB/T 10889.1 |
GB/T 18400.1、 GB/T 18400.2、 GB/T 20957.1、 GB/T 20957.2、 JB/T 8648.1 JB/T 10792.1 、 JB/T 10793.1 、 JB/T 10793.2、 JB/T 10889.1、 |
|
● |
23 |
渗漏 |
GB/T 9061 |
GB/T 9061 |
|
● |
24 |
温度及温升 |
GB/T 9061 或 GB 21012、 JB/T 8486.2、 JB/T 8801、 JB/T 10792.2、 JB/T 10889.2中的温度及温升部分 |
GB/T 9061 或 GB 21012、 JB/T 8486.2、 JB/T 8801、 JB/T 10792.2、 JB/T 10889.2中的温度及温升部分 |
|
●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
注1: 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注2:表5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检验项目检验顺序:耐压试验为最后检验项目,其他检验项目没有先后次序。
7.3 现场检验工作控制及检验结果确认
7.3.1 检验人员应准确采集并按要求进行检验,如实认真记录检验数据,及时在每一页记录上签字;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将各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告知企业。
7.3.2 检验工作全过程应有企业代表陪同。检验工作结束后,企业代表应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并在每一页检验记录上签字。
7.3.3 全部检验活动结束后,对存在不合格项目的样品进行重新封样,同时对封样状态进行拍照或录像,并按6.3.4条要求处理样品。
7.3.4 对不合格的检验项目,除记录检验结果外,必须记录相关影像,照片应清晰,录像应连续。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中,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9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10附则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来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