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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5年度南京市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宁食药监保化〔2015〕94号)

嘉峪检测网        2015-09-26 18:34

【发布单位】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宁食药监保化〔2015〕94号
【发布日期】 2015-04-2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njfda.gov.cn/zfxxgk/zzwj/201504/t20150427_3284548.html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2015年度南京市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27日
 
  2015年度南京市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一、提高效能,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
 
  1、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管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局逐步出台相关法规的要求,积极探索创新有利于监管的举措办法,在委托加工、会议营销等制度创新的基础上,着力完善严格监管的制度体系。
 
  2、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约谈制度,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
 
  3、抓好生产企业日常监管。认真制定年度监管计划,认真开展生产企业的日常检查,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的突击检查,确保全年生产企业监管覆盖率100%。
 
  4、推进落实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根据省局的文件要求和工作部署,逐步建立完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落实不良反应监测常态化工作。
 
  二、做好行政许可、备案等相关工作
 
  1、把好生产许可准入关。配合省局做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许可动态现场核查。
 
  2、认真做好清理换证工作。按照国家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协助省局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换证、保健食品文号清理换证、化妆品两证合一工作。
 
  3、深入开展生产企业质量授权人工作。按照省局统一部署,继续深入开展保健食品质量授权人制度试点工作,在全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中推广此项工作。
 
  4、做好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的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国产非特殊化妆品的网上审核工作和备案后现场检查工作。
 
  三、坚持问题导向,开展专项整治和风险监测
 
  1、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委托生产专项整治。对委托加工行为进行全面治理,重点内容包括委托加工是否合法、双方职责是否明确、原料采购和成品验收是否符合要求、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规范、销售环节是否存在虚假夸大宣传。
 
  2、组织开展针对性的风险监测。制定年度化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开展专项抽检工作,完善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强化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和综合利用。
 
  3、开展美容美发等化妆品使用单位专项整治。对于美容美发等化妆品使用单位进行专项治理,落实索证索票、台账管理,确保使用化妆品的合格安全。
 
  4、进一步强化保健食品会销管理。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以会议、讲座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的通知》,继续加大对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议等形式宣传、推介和销售的保健食品合法性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的,依照职能及时进行处理。
 
  四、强化对区局的业务指导和督导
 
  1、制定各项业务工作指南。规范各项工作的流程,指导区局更好地做好各项工作。
 
  2、加强对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的督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制度,推进经营企业监管基础档案建设,全面建立一企一档。各区局根据辖区内经营企业的状况,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品种的监督检查。市局将根据风险监测、群众举报、协查情况和市场状况等,通过暗查暗访和突击检查等方式,对辖区内经营企业及监管情况进行督导督查,将情况反馈相关区局,并作为对区局监管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切实推动经营环节监管的效能。
 
  五、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1、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监管能力。围绕监管的形势与任务,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
 
  2、开展生产经营企业培训。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培训;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培训。
 
  3、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法规及科普知识宣传,普及保健食品化妆品知识,曝光违法行为、发布消费警示,提升广大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六、积极推进社会共治
 
  1、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专家作用。加强与行业组织沟通和联系,鼓励行业组织参与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支持行业制订行规行约;充分发挥专家在政策制定、舆情应对、事故处置、重大项目论证等方面的作用。
 
  2、开展与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合作交流。探索借助第三方检验力量协助开展风险监测相关检验工作。
编辑:food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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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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