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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食用油监督管理的通知(青食安委[2012]8号)

嘉峪检测网        2015-09-26 18:34

【发布单位】 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青食安委[2012]8号
【发布日期】 2012-07-06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qingdao.gov.cn/n172/n24624151/n24672217/n24673564/n24676498/130914210757746445.html
各区、市政府,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食用油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防止劣质食用油和“地沟油”流入餐饮消费环节,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食用油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除传统的花生油、香油等现场制售经营者和生产加工小作坊以外,凡从事生产加工(含分装)食用油的生产企业,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凭《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加工分装销售相应品种的食用油。未经许可,不得加工(含分装)经营食用油。
 
  二、流通环节从事食用油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食用油。不得销售散装食用油。
 
  三、餐饮单位采购食用油,必须从资质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购进包装标识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食用油,不得购进和使用无包装、无标签标识的食用油。
 
  四、食用油分装加工、流通销售的经营者及餐饮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索取供货方的相关许可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供货发票。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用油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食用油市场准入制度;对加工企业的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监督加工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食用油加工的有关规定,严厉查处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加工及分装食用油行为。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用油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对流通环节的食用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检验;监督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食用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严厉查处流通环节经营无包装、无标签标识、无检验报告书或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加工的食用油或包装、标签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食用油等行为。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食用油购进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对餐饮单位使用的食用油定期或不定期抽检;严厉查处餐饮单位违法违规使用无包装、无标签标识食用油行为。
 
  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由质监、工商、食药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各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报并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编辑:food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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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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