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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自第三国进口有机产品相关规定

嘉峪检测网        2017-06-05 17:59

201752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U 2017/872条例,修订EC 1235/2008法规中关于自第三国进口有机产品的相关规定。

EC 1235/2008法规第142)条款替换为:“收货人在接收一批货物时,应完成检验证书第14栏中提取物源头信息,以证明该批货物已按EC 889/2008条例第34条实施了接收。”

本条例同时更新了EC 1235/2008法规附件IIIIVVI,对来自韩国、安哥拉、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地区)的有机产品进行了相应规定。

更多详情参见: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OJ.L_.2017.134.01.0006.01.ENG&toc=OJ:L:2017:134:T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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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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