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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7-06-07 09:44
近日,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明确了“实名举报违法排水有奖,最高可奖100万元”,全文如下。
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扩大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度,保障该项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现面向社会征求《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公众若有意见和建议,请于6月10日前向广州市水务局反映或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1.邮寄至广州市瘦狗岭路555号广州市水务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510640);
2.联系电话:61300512,传真号码:87567506;
3.电子邮箱:fgc61300512@126.com。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
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打击违法排水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积极参与我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水环境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水办”)负责受理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违法排水行为的举报并分派给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各相关职能部门依职权核实、查处市治水办移交的举报线索,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治水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排水行为,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自然水体和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或其他污染物的行为。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本办法规定有奖举报的违法排水行为: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市政管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排放垃圾、粪便、废渣、施工泥浆水、施工废弃物、生活污水、餐厅污水、污水处理后的污泥、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有毒物质或者其它有害物质、工业废水、废液、固体废物、工业污泥的;
(二)未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向市政管网、河道、湖泊、水库等排放污水的;
(三)擅自停止运行、拆除、闲置、故意不正常使用防治水污染设施的;
(四)在畜禽禁养区内非法养殖的;
(五)其它对市政管网、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造成污染的。
因三防、排水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等紧急情况需要采取应急措施排水的除外。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违法排水,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或网络方式等客观、如实举报,并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详细地址、违法事实、污染后果等情形及照片和录像、文字资料等相关证据。
必要时,相关职能部门可以要求举报人协助进行调查取证。
举报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传真举报。举报专线电话、传真号码(待定);
(二)来信举报。来信来函请寄广州市水环境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收,邮政编码:510640;
(三)微信举报。通过关注广州水务微信公众号“gzsswj”举报;
(四)APP举报。通过下载“广州治水”APP进行举报;
(五)电子邮件举报。举报人可将有关举报信息发送至wfpsyjjb@126.com进行举报;
(六)来访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前往广州市水环境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举报。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30号;
第六条 提供违法排水行为线索,经认定为有效线索举报的,每次举报奖励300元。
有效线索指提供了违法现象的发现时间、发现地点、违法情形等可供查证违法行为人具体情况的信息。
前款举报符合以下情形的,除上述奖励外,给予举报人如下相应奖励,奖励总额以100万元为限:
(一)被举报人因被举报事由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举报人20万元;
(二)被举报人因被举报事由受到罚款类行政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的10%奖励;被举报人未受到罚款类行政处罚但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类,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类行政决定的,奖励举报人10000元;被举报人因被举报事由受到前述以外的其它种类行政处罚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
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同时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多项标准的,对举报人的奖励以数额较大者为准,但不累加计算。
对举报重大排水违法行为的举报人,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及表彰。
第七条 下列情形的举报不予奖励:
(一)城管、环保、水务、农业、属地镇街、村委会居委会等单位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新闻媒体的举报或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单位移送、转送市水务部门或者市治水办的举报;
(三)被举报行为在举报前已为水务部门知悉,正在处理过程中,或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举报;
(四)仅反映违法排水现象但未能提供有效线索的;
(五)未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举报。
第八条 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同一违法排水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相同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二)被举报的违法排水行为被查处结案后,再次涉嫌违法排水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核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三)多个举报人联合举报的,按照一案一奖进行奖励,奖金平均分配;
(四)市治水办与本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对同一违法行为,举报人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举报的,只奖励一次。
第九条 市治水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举报受理:接到公众举报后,工作人员应详细记录群众举报事项,填写《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受理表》(以下简称《受理表》),并予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举报人。
(二)举报交办:受理人员对受理单中的违法排水行为进行分类,根据职能分工填写《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交办表》(以下简称《交办表》),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在24小时内交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三)现场查处: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交办表》后,应及时派人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如情况属实,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24小时内反馈市治水办协调处理。
(四)处理结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处理结束或行政处罚结案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市治水办,由市治水办向举报人发放奖金,并向举报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十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15个工作日内,带本人身份证件及其银行账户到市治水办办理领取奖金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件、及代领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且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市水务局部门预算,按预算管理的规定安排和使用。
市治水办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举报人对案件受理、查处、奖励等有异议的,由市治水办解释,解释后仍然有异议的,举报人可向监察部门投诉,或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市治水办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循保密纪律,对举报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与举报事项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十四条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任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治水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情势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修订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受理表
2、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交办表
3、广州市举报违法排水行为奖励申请表
4、广州市治水办有奖举报奖金发放表
附件1
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受理表
举报人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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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受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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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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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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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治水办意见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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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意见 |
签名: |
附件2
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交办表
受理单位:
举报案件受理号 |
交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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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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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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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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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治水办经办人 |
联系方式 |
附件3
广州市举报违法排水行为奖励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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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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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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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号码 |
开户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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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案件受理号 (市治水办填写) |
被举报疑似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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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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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水务系统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为新闻媒体或其它负有治水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是否为上述人员授意举报。 |
是¨ 否¨ (注:请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的¨内打√) |
||||
备注: |
|||||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4
广州市治水办有奖举报奖金发放表
举报案件受理号 |
受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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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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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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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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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治水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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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企业应如何做好环保工作、应对环保督察?
1、企业生产情况
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
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企业主是否违法建设,是否环评一致。有无新增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物。
2、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环保执法人员或督察人员来企业或环保局查看环评文件),校核项目现场污染治理措施是否和环评大体一致),环评文件(环评公参)是否涉及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企业是否存在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就投入生产的。
生产车间:超或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
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排污费缴纳执行
注:【各项污染及治理情况现场检查】企业无相关排污环节的(如环节对地下水影响等),可不检查。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这几个方面:
1、企业不能有阻挠环境监察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2、企业环保问题投诉
根据各级环保等部门收到的群众来点来信投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投诉。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环保问题,解决大家之所及。有无偷排废气、废水、违法处置转移(危险)固废;噪声是否扰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老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
3、排污检查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废气污染检查
随着党和国家、人民群众对雾霾的关注,废气这块是日益重视,同时也是各级环保督察的第一要点。废气不但做到达标排放,同时尽可能的对污染物减量化和上污染治理措施。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脱硫、脱硝、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废气排放口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无组织排放源
1)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2)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3)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污水排放口监察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排水量复核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5、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污水排放口监察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排水量复核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违法违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6、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査
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1)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转移
1)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2)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7、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査
是否按照环评文件或环评批复要求设置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是否达标。
8、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单元)、涉重环节、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化学品堆放场所等是否逬行防渗漏、放腐措施。
有地下水的污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9、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中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
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
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名称、数量、有效期等)。
10、对生态环境现场检査(涉生态类,不多介绍)
11、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的这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不是简单罚款可以了事的。
12、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环保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从重处罚!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13、其他企业应牢记:
① 建设单位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处理设施、场所。
② 不得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私设暗管、私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③ 在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建设,同时项目建设要符规划。
切记:企业思想上重视,懂法、守法,及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多学习先进经验,污染治理到位,平时环境管理跟上。就不会怕环保督察时出现问题。做到环保和项目可持续发展。
来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