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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附件XVII新增一项限制物质全氟辛酸PFOA

嘉峪检测网        2017-06-15 19:41

2017年6月14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法规(EU)2017/1000,对欧盟REACH法规附件XVII进行修订,新增一项限制物质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根据该法规,2020年7月4日起,当物品或混合物中PFOA及其盐类含量≥25ppb,PFOA相关物质单项或者总含量≥1000ppb时,不得被用于生产或投放市场。

 

欧盟REACH法规(EC)No 1907/2006附件XVII新增以下条款:

物质名称 限制要求

68.全氟辛酸(PFOA)
CAS号:335-67-1
EC号:206-397-9及其盐类。

包含一个直链或支链氟代庚基基团,化学式为C7F15-,直接连接在另一个碳原子上,作为一个结构要素的相关物质(包括其盐类和聚合物)。

包含一个直链或支链氟代辛基基团,化学式为C8F17-,作为一个结构要素的相关物质(包括其盐类和聚合物)。

以下物质不包含在内:

C8F17-X,X=F,Cl,Br。
C8F17-C(=O)OH,C8F17-C(=O)O-X’或者C8F17-CF2-X’(X’=任意基团,包括盐类)

1.2020年7月4日起,该物质本身不得生产或投放市场。

2.2020年7月4日起,当PFOA及其盐类含量等于或超过25ppb,PFOA相关物质单项或者总含量等于或超过1000ppb时,不得被用于生产或投放市场:
(a)另一种物质,作为组分;
(b)混合物;
(c)物品。

3.针对以下产品,第1段和第2段的实施时间规定如下:
(a)2022年7月4日,针对:
(i)用于生产半导体的设备;
(ii)乳胶印刷油墨。
(b)2023年7月4日,针对:
(i)用户保护工人健康和安全的纺织品;
(ii)用于医用纺织品、水处理过滤、生产过程和污水处理的膜;
(iii)血浆纳米涂料。
(c)2032年7月4日,针对93/42/EEC指令范围内除植入性医疗装置以外的医疗器械。

4.第1段和第2段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EC)No 850/2004法规附件I A部分列出的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
(b)在生产碳链长度等于或短于6的氟化物时,会不可避免地产生该类副产品;
(c)根据该法规Article18(4)点(a)到(f),被用作独立的中间体;
(d)作为另一个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被用作:
(i)生产93/42/EEC指令范围内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ii)用于胶片、纸张或印刷板的摄影涂层;
(iii)半导体光刻过程或化合物半导体蚀刻过程;
(e)2020年7月4日前投放市场的压缩灭火泡沫混合物,或被用于生产其他灭火泡沫混合物。

5.2(b)段不适用于以下灭火泡沫混合物:
(a)2020年7月4日前投放市场;
(b)根据4(e)生产的,当用于培训用途,对环境的排放量最下滑,且收集的污水可安全处置。

6.2(c)段不适用于:
(a)2020年7月4日前投放市场的物品;
(b)根据4(d)(i)生产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c)涂有4(d)(ii)所述的摄影涂料的物品;
(d)4(d)(iii)所述半导体或化合物半导体。

 

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的用途

具有高摩擦阻力、低介电能力、耐热性、耐化学试剂、表面能低等性质,被广泛用于含氟聚合物和氟橡胶生产,灭火泡沫的表面活性剂,或者纺织和造纸生产中提供防水、防油、防污性能。

 

该法规从官方公报发布第20天开始生效,2020年7月4日之后无法满足相关限量的氟橡胶、灭火泡沫和纺织品等,将被禁止在欧盟市场上销售。提醒相关企业留意法规实施节点,及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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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