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检测资讯 > 检测机构
嘉峪检测网 2017-06-19 12:12
一起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主任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竟牵扯出某知名仪器厂商高达33.5万元的行贿丑闻。
彭新凯,原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调研员、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主任,2015年11月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经长沙市纪委立案调查后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16年8月24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公布案件起诉书,依法对彭新凯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虚开发票罪提起公诉。起诉书公开了彭新凯的具体犯罪事实,这其中,就提到了某知名仪器厂商、试剂供应商及高校专家顾问的贿赂行为:
(一)2010年的一天,被告人彭新凯欲从长沙市**安全监督检测中心(以下简称“食检中心”)和湖南省**安全生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套取公款私设账外帐,便听取财务人员范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的建议,决定以虚列耗材、试剂购货款的名义,让试剂供应商长沙**用品有限公司为食检中心和工程中心虚开普通发票的形式来套取公款。之后,彭新凯安排范某某、黄某某与长沙**用品有限公司唐某某联系具体事宜。该公司根据范某某的要求,以虚列耗材、试剂款的名义出具普通发票,待代扣税费之后,将食检中心和工程中心支付的钱款全部打至范某某或黄某某的账户中。经统计,2010年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彭新凯通过以虚列耗材、试剂采购款的名义让他人出具普通发票36张,共套取了2314430元公款。
(二)被告人彭新凯通过上述虚开普通发票的形式套取公款外,还于2010年至2014年期间安排范某某、黄某某在食检中心和工程中心通过虚造工资表的方式,套取了1946083元设立两个中心的账外账。以上两项共计4260513元。
2012年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彭新凯伙同黄某某、范某某(均另案处理)从账外账中私分公款计666509元,其中彭新凯分得406509元。
(三)被告人彭新凯安排财务人员虚造6人名义在工程中心领取工资130060元。
二、受贿罪
(一)被告人彭新凯利用担任食检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三次共收受试剂供应商唐某某人民币5万元,在试剂采购方面为唐某某谋取了利益。
(二)被告人彭新凯利用担任食检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仪器供应商张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33万余元,在仪器采购方面为张某某谋取了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食检中心计划采购一台液相质谱联用仪,张某某作为某仪器公司的技术经理找到被告人彭新凯,并向其许诺如果能帮忙采购该公司生产的液相质谱联用仪,将给予彭新凯回扣。彭新凯得到张某某的许诺后,向长沙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了该仪器公司生产的液相质谱联用仪的技术参数,帮助张某某将一台该公司生产的液相质谱联用仪被长沙市采购中心采购。为感谢彭新凯的帮助,张某某在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在长沙市**技术监督局附近,送给被告人彭新凯人民币13.5万余元。彭新凯将该笔钱用于家庭开支及个人消费。
2、2011年的时候,食检中心计划采购一台等离子质谱仪。张某某找到被告人彭新凯,并向其许诺如果能帮忙采购某仪器公司生产的等离子质谱仪,将给予彭新凯回扣。彭新凯在得到张某某的许诺后,向长沙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了该公司生产的等离子质谱仪的技术参数,帮助张某某将一台该公司生产的等离子质谱仪被长沙市采购中心采购。为感谢彭新凯的帮助,张某某在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在长沙市**技术监督局的地下车库里,送给被告人彭新凯人民币20余万元。彭新凯将该20余万元用于家庭开支及个人消费。
(三)被告人彭新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沈某某、蒋某某谋取利益,收受沈某某、蒋某某人民币12万元。
2009年4月开始,经被告人彭新凯决定,食检中心聘请湖南大学化工学院的沈某某、蒋某某为专家顾问,为食检中心的科研项目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每人每月的顾问费为2925元。沈某某、蒋某某二人自觉受之有愧,认为之所以每月能领取专家顾问费是被告人彭新凯关照的结果。为感谢彭新凯的关照,经与蒋某某商量后,沈某某于2012年6月29日将12万以转账的方式汇入了被告人彭新凯妻子高某某的银行卡上。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食检中心与长沙**用品有限公司之间的财务凭证、食检中心采购某仪器公司设备的相关凭证。沈某某电脑内的资料、沈某某的银行流水;2、证人唐某某、张某某、蒋某某、沈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新凯的供述与辩解(附同步录音录像)。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新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新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新凯让他人为食检中心和工程中心虚开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