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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食品标签的基本规定

嘉峪检测网        2015-07-23 16:22

欧盟的食品标签体系是以2000年3月20日通过的指令Directive 2000/13/EC 为基础的,指令旨在确保消费者通过食品标签能够获得有关食品产品、生产制造商、储存方法等内容的正确信息,而且该指令还禁止标注食品有治疗、治愈人类疾病的功能。欧盟在指令Directive2000/13/EC(下称指令)第二条中,规定食品标签不应该误导消费者购买,尤其是:
(i)对于食品的性质、名称、组成成分、数量、保质期、来源、生产制造方法等信息的标注不误导消费者;
(ii)不标注食品没有的功能和性质;
(iii)不标注食品具有某种特殊性质,实际上这类相似的食品都具有此种性质。

食品的外形、外观或包装,使用的包装材料,在货架上陈列的方式和食品的广告中,都应该遵守以上的规定。指令第三条规定,食品标签应该强制性标注的内容是:食品的名称;配料表;某种成分和某类成分的含量;如果是预包装食品,需要标注净含量;保质期;储存条件和食用条件;食品制造商和包装商的名称地址,或者是欧盟境内销售商的名称地址。
需要强制标注的内容还有:如果没有标注,将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食品来源地;如果没有标注,消费者将不能够正确食用食品;当饮料含有超过1.2%的酒精时,饮料实际的酒精含量。

指令第五条针对食品的名称进行了规定:食品的名称应该是欧盟相关法规允许的名称,如果欧盟的相关法规没有规定,那么食品的名称应该是成员国的相关法规允许的名称,食品的名称应该是清楚的,能够让消费者了解食品的性质,并能够将该食品与易混淆食品相区别。只要食品名称在生产地符合成员国的相关法规,除非在特殊的情况下,在销售中会使消费者 混淆该种食品,否则就允许该食品在销售中使用该名称。辐照食品应该用欧盟官方语言标明“辐照”字样。

指令第六条对食品的配料表进行规定。配料表应该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如果食品的某一成分是由几种不同的成分生产而来,那么应该标注所有的这些成分。配料表应该按照食品成分的重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法规还对浓缩食品和脱水食品的配料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法规附件Ⅰ、Ⅱ、Ⅲ是对需要标签的食品添加剂和风味物质进行详细的规定和分类。

有如下情况,食品不需要标注配料表:(a)新鲜水果和蔬菜,包括没有削皮、切削的土豆;碳酸水;来自单一原料的发酵醋。(b)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添加其他成分的奶酪、黄油、发酵的牛奶和乳酪。(c)产品包含单一成分,产品的名称与成分名称相同,或产品名称能够使消费者清楚了解食品成分名称。

指令第七条规定食品成分含量的标注,以下情况是需要强制性标注食品成分含量的:
(a)食品成分和成分种类出现在食品名称中,或通常被消费者与食品名称相联系;
(b)食品成分和成分种类在标签上用文字、图案或图形进行了强调;
(c)食品成分和成分种类对于区分该食品与其它食品相似非常重要。

指令第八条对食品标签的净含量标注作出规定;液体食品采用容积进行标注,固体食品采用质量进行标注,采用升、厘升、毫升,千克或克单位进行标注。如果食品属于大包装里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小包装的情况,原则上大包装和小包装都应该清楚标注净含量,除从大包装上可以清楚了解小包装内的净含量情况外。当小包装不是用于单独销售的,需要标注大包装净含量和小包装数目。
指令第九、十条是针对保质期的标注,保质期的标注应该采用以下的词句:“最好在…… 前食用”,如果需要的话,还需要标注食品的储存条件。以下食品不需要标注保质期:新鲜水果和蔬菜,包括没有削皮、切削的土豆;葡萄酒及相近产品;容积浓度在10%以上的酒精的饮料;超过5升以上大包装,供应给餐饮业企业的软饮料、果汁;面包店制作的通常在24小时内食用的面包;醋;食盐;固体的糖;基本由加入香料或着色剂的蔗糖制成的糖果食品;口香糖;供个人食用的冰激凌。对于容易腐烂的食品,应该用欧盟的官方语言标注保质期为“在……前食用”。

指令第十三条规定,食品的标签应该在包装的显著位置而且容易识别和阅读。

指令第十六条规定,标签内容应该以销售地的消费者易于理解的文字进行标注,在不只一个成员国进行销售时,需要标注不同成员国官方语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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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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