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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5-08-29 22:33
许可协议的含义、种类
1 .许可协议的含义
许可协议(Licensing agreements ) ,或者说许可合同,是国际技术转让的主要方式 。所谓“许可”(License ) ,源于拉丁语中的“licentia ”一词,其原意为“允许”(Permission)。多数现代西文都采纳了这一单词,但一般都赋予其“官方允许”的含义,即公共机关授予的许可。技术转让中的许可,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涉及“官方允许”,而只是含有“特别允许”的意义。这就是说,当某物“根据许可”转让,这是指,除了例外,转让的形式、期限与范围都是有条件的。这种条件是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根据转让的技术内容而商定的,但是,通常更多地是由转让人决定的 。
就法律意义而言,技术转让的许可协议是由某知识产权拥有人授予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协议规定的条件,利用与开发一定的技术。这种意义上的许可协议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这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一项许可通常是两个当事人,即许可人(licenser ) ,或权利拥有人,或转让人,与被许可人(licensee ) ,或权利受让人之间的合同。
(2)合同标的物是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双方当事人对之享有一定的权利,如许可人继续拥有一定的知识产权,被许可人有权使用之,等。
(3)一般是有期限的。尽管许可协议可能是无限期的(被许可人定期支付许可费),但是,许可协议不是出售协议。技术转让的许可协议,一般是有期限的。期限规定是许可协议的关键条款之一。
(4)地域限制。许可协议一般规定在某地域内利用和开发某技术,以避免与许可人生产所在地域或其他先有许可地域内的当事人利益冲突。
可见,许可协议中的许可人依然保留着对某技术(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这不同于转移所有权的技术转让协议(assignment ) ,或技术出售(Sale)。“许可不同于转让之处在于:许可(即便是排他性的)不转让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中任何所有权的利益。许可是授权被许可人实施法律所有人在无许可时采用侵权之诉的手段可以阻止的行为。从概念上说,授予许可的合同也不同于许可的授予;将要授予的许可范围由该合同条款决定。”
2 .许可协议的种类
如上所说,许可协议是以无形资产为标的物的一种合同形式。这种具有商品性质的无形资产,所包括的不仅有国家授予或经注册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版权(包括自愿登记)、外观设计等,且还有未注册,或不能注册的技术,如专有技术(Know-how)、商业秘密等。根据标的物种类,许可协议大致可分为:
第一,技术转让的许可协议。这类许可协议的标的包括专利、专利申请、专有技术、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商标、商业秘密。通过这类无形资产的转让和有偿利用,转让人可以收回一定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本,而受让人则可以在不投入相当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本的前提下,通过支付转让人一定的转让费,取得一定技术,扩大新产品的种类。
第二,版权转让的许可协议。其标的物为文学、音乐、电影或艺术作品。这类许可协议的当事人一般是出版商、制作商、发行商或代理人等。本章主要论及第一类许可协议,即通常所说技术转让的形式。这类许可协议又分为:排他许可(exclusive license)、独占许可(Sole license)、普通许可(simple license)和交叉许可(cross license ) ,等。据统计,2002 年至2005 年在我国备案专利许可合同中,按涉及专利数量的许可类型划分,普通许可为5 538个,占总数的92 . 33%。我国《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6 条规定:“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的申请。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可以依法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这说明,在我国,这两类专利许可的受让人享有完全、或相对完全的独立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在国外,这类权利称为“起诉侵权者的许可权利” 。
(来源:《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理论与实务》)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