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检测资讯 > 生产品管
嘉峪检测网 2018-03-19 09:05
看315晚会,很多质量人可能都想问这个问题,我们就来看看两位质量造假人的问题,也可以看出其内心的忐忑。
网友A
网友A问:质量检测结果造假,判多少年?
比如在南方某省,某单位在脚手架等的质量检测上,质检部门的人员在公司的授意下(拿不出证据),对所有产品的质量检测数据造假(实际上并没有做任何检测试验)。
假如在出现重大问题以前,被媒体曝光了,请问:
1.这是刑事处罚还是罚点钱而已?
2.怎么罚法人?怎么罚质检部门的人员?
3.如果其它单位的人协助造假,会有什么处罚?
4.假如在出现重大事故,死人了,然后被媒体曝光了,谁偿命?
由于....,你懂得,所以匿名提问。
网友答:
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认定
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指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对消耗能源、污染环境、毒副作用大,技术明显落后的产品,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通过发布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自某目起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失效、变质产品,指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产品发生了本质性变化,失去了应有价值的产品。
2、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指在甲地生产产品,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的质量欺诈行为。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标识.或者在产品上编造、捏造不真实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
4、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指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识以及擅自使用未被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质量标识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外的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识等。
5、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指生产、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进行质量欺诈的违法行为。其结果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6、以假充真的行为。指以此产品冒充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其他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的欺诈行为。
7、以次充好的行为。指以低档次、低等级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产品或者以旧产品冒充新产品的违法行为。
8、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作为或者充当合格产品。
注:《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 具备产品当应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
3、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05修订)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分析说明]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推动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罪与非罪的界限为:
(1) 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2) 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按你所说的如果确实没有造成很大的损失,并且销售金额在5W元以下的,一定范围内的影响较小,只要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损失,一般会从轻处理,不会被判刑。
网友B
网友B问:我用PS给我们工厂的质量检验报告造假,请问,这种违法行为严重吗 ?
网友答:这种情况肯定属于违法行为。
至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要看违法行为涉及多大的金额、造成了多大的损害后果。
如果涉及金额不大,则你的责任也相对较轻;如果涉及金额巨大,则工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行政机关除了对家具厂进行处罚之外,还可以对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等处罚。
一次两次或许不会被发现,但是久走夜路必撞鬼,建议你给老板说,办理真的检验报告,避免以后承担违法导致的风险。
网友B追问:
家具倒是还好,不像食品类的东西会吃坏人, 家具挺多会质量不太好,做工不精细,或者椅子坐着不舒服,别的问题倒是没什么 请问 我是不是应该辞职呀 老板说没事 出了问题也是他们顶着
网友答:
只要没有大的问题,你们厂就不会承担太大的责任。
但是,作为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是有权对工厂进行处罚的。同样,直接责任人也可能被处罚。因此,如果有办法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就没有必要违法。假设被工商、质监部门处罚并通报,不但经济上要遭受损失,而且造假、商业欺诈等名声,会极大影响工厂的信誉和销售。
网友B追问:
谢谢高人的指点,这辈子这种事我不会再做第二次了。大不了不干了。不过,还是把问题想到最坏。请问高人,如果假设这事被发现了,有些严重,我会受到什么制裁,会坐牢吗
网友追答: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你们的行为属于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只要情节不是特别严重,通常是对工厂进行处罚。根据你介绍的情况,你的行为虽然违法,但通常只是批评教育。如果情节特别严重,个人才承担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责任。只要你不再继续从事这种行为,应该没有多大问题。
网友B追问:
好的 谢谢高人指导 听你说完 我心里踏实多了 今后这种事我绝不会再干了 开除就开除吧 起码不用整天担忧
追答:
这种事你以后不做就是了。如果老板叫你做,你就说咨询了律师,律师说是违法行为、建议不要做。
另外,老板不能以此为由开除你,以这种理由开除你是违法的,你有权要求老板支付双倍经济赔偿,即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按一个月计算、不足半年按半个月计算)的双倍进行赔偿。
来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