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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8-10-22 18:20
近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两家企业组织了飞行检查,并对两家企业发出了停产整顿通知。问题如下:
1、南京亿高微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存在问题:
一、设备方面
物料称量未配置合适的称量设备,如仓库1中,变压器物料放置方式为不包装密集放置,出现部分变压器绝缘层被刮破情况,抽选不锈钢条进出库数量检测情况,管理人员称用称量法来确定,验证时发现不锈钢条因下垂到地面,不能准确进行称量,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企业应当配备适当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量程和精度应当满足使用要求,计量器具应当标明其校准有效期,保存相应记录的要求。
二、设计开发方面
企业高频手术系统双极凝模式功率输出从0—120W变为0—80W,未能提供经确认的设计变更材料,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识别并保持记录的要求。
三、生产管理方面
现场核实高频电刀(编号16121506),企业未能提供相关生产检验记录,无法追溯,不符合《规范》中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四、质量控制方面
企业未能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出厂检验规程及检验,GB9706.4中要求高频漏电流测试负载电阻200欧姆,测试电阻200欧姆,线间距50cm,检测人员操作用负载电阻400欧姆,测试电阻200欧姆,线间距25cm进行测试,生产过程中抽查电缆耐压试验,操作规程要求10s升到1000V,保持1min;实际是20s升到1000V,保持40s,在成品检验中,高频漏电流测试要求10s升到1000V,保持1min,实际在18s上升到4000V,保持42s,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书的要求。
南京亿高微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已对上述其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予以确认。该企业上述行为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责成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对涉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责成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该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应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的规定,召回相关产品。
待企业完成全部项目整改并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跟踪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2、天津维瓦登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在问题如下:
一、机构与人员方面
企业2017年5月1日任命管代,但其实际承担的工作为销售和研发,企业未采取措施提高员工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意识,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的要求。
二、设备方面
企业未配置检测X射线阻射项目的设备,也未委托检测,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主要检验仪器和设备应当具有明确的操作规程的要求。
三、设计开发方面
企业产品设计开发输出资料未包括产品配方,未包括产品技术要求中如下性能指标要求:X射线阻射、拉伸粘接强度、剪切粘接强度、组成成分及百分含量,不符合《规范》中企业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满足输入要求,包括采购、生产和服务所需的相关信息、产品技术要求等的要求。
四、生产管理方面
(一)企业工艺流程图(SC-SOP-01,版次B/2017)规定流程为:原材料采购-检验-断料-车床加工-抛光-固化-清洗-检验-包装-入库,企业变更生产实际流程为车床加工-断料,未编制断料工艺规程和作业指导书,抽查生产记录(JL-7.5-03,玻璃纤维桩,规格型号VIVAdental-V3,生产批号180608)变更生产流程为:清洗-固化,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要求。
(二)抽查企业生产记录(JL-7.5-03,玻璃纤维桩,规格型号VIVAdental-V3,生产批号180608),未记录批数量、工艺参数、主要设备,不符合《规范》中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五、质量控制方面
企业产品检验规程未涵盖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中的如下性能指标:弯曲性能、弯曲弹性模量、X射线阻射性能、拉伸粘接强度、剪切粘接强度、组成成分及百分含量,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者证书的要求。
天津维瓦登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对上述其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予以确认。该企业上述行为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责成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对涉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责成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该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应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的规定,召回相关产品。
待企业完成全部项目整改并经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跟踪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来源:国家药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