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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9-06-17 15:38
国家药典委员会在《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增修订内容(第三批)中首次发布了《分析方法转移指导原则》(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在本版指导原则发布之前,国内还没有关于分析方法转移的指导原则或法规。此次国家药典委员会发布的《分析方法转移指导原则》可以说是填补了国内分析方法转移指导原则的空白,使企业、研发机构、CRO公司、药检所在进行方法转移时都能够有章可依,因此,我们应该为之点赞!
在国内,由官方提出的、较早的关于方法转移概念和内容介绍的文章是2015年6月29日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官网“学术交流”专栏发布的许明哲等多位老师的文章《分析方法验证、转移和确认概念解析》、《分析方法转移内容介绍》,网址如下。这些文章对分析方法转移提供了非常有意义的指导。
http://www.nicpbp.org.cn/nifdc/xshjl/index_1.html
此外,在《药品GMP指南·质量控制实验室与物料系统》一书中13.3方法转移中提到了分析方法转移概念、方案、报告等内容;美国药典USP<1224> Transfer of Analytical Procedures(分析方法转移)以及国际制药工程协会(ISPE)发布的Good Practice Guide:Technology Transfer(ISPE技术转移指导原则)也对分析方法转移进行了规定,在进行方法转移时也都可以借鉴和参考。但无论是《分析方法转移指导原则》(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还是USP<1224>都总结了可能存在的分析方法转移的类型和转移方案的内容等,都不提供统计方法相关信息,也不包含微生物和生物分析方法的转移。
《分析方法转移指导原则》(2020年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USP<1224>分析方法转移、《ISPE技术转移指导原则》都没有对方法转移中的具体实验设计、可接受标准等关键信息进行规定,单纯看上述指导原则很难对方法转移进行深刻理解,作者认为可结合已有文献和《药品GMP指南·质量控制实验室与物料系统》一书中的案例进行理解,但过程中的具体技术问题仍需要根据具体分析方法及其方法验证情况进行分析。
分析方法转移:分析方法转移时一个文件记录和试验确认的过程,目的是证明一个实验室(方法接收实验室)在采用另一个实验室(方法建立实验室)建立并经过验证的非法定分析方法检测样品时,该实验室有能力成功地操作该方法,检测结果与方法建立实验室检测结果一致。
转出方:转出方是转出技术的一方。方法的转出方负责方法的建立、方法学验证,证明所建立的分析方法适用于检测目的。
接收方:接收方是接收技术的一方。方法的接收方需要证明其能够成功地在本实验室操作转出方所建立的分析方法,即有能力使用该方法。
1、企业内部分析方法由研发部转移到质量控制部(QC)
2、企业位于不同地点的生产工厂之间的方法转移
3、企业委托检验(A企业委托B公司检验)
4、进口药品质量标准复核
5、药典质量标准协作起草
方法转移中最常用的方法是比对试验。对比试验要求方法接收方和转移方对相同批号的1~3批样品进行检验(《药品GMP指南·质量控制实验室与物料系统》P144规定了检验的批次数,见下表),如果被测样品有多个规格,原则上方法转移须涵盖样品的几个规格(如最高及最低规格)。样品的批次及规格选择有时也可由方法转出和接收实验室协商决定。
比对试验是采用已被验证过的分析方法进行样品检测,好处是不需要再对所有方法参数进行验证,工作量大大减轻。比对试验应依据已被批准的分析方法转移方案进行检验,方案中应明确列出分析方法的细节(例如色谱柱、试剂、对照品、采集时间、超声处理时间、滤膜等)、使用的样品(例如批号、来源、规格)、预先制定的验收标准和可允许的偏差。如果接收方的检验结果符合可接受标准,说明方法可行、可以接受。
分析方法在转移前原则上已经过验证。然而,可以将分析方法的验证和转移合并在一起来满足1个转出实验室向1个或多个接收实验室进行方法转移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转出实验室应参与接收实验室的内部试验来获得方法重现性数据并评估实验室间差异(如,不同仪器、不同检验人员、不同经验和检验能力)。共同验证需要按照预先批准的转移或方法学验证方案进行,方案中要明确具体分析方法,所使用的样品以及可接受标准,最后对方法学验证结果进行评估。共同验证中,转出实验室和接收实验室的检验人员应尽量使用相同/等同的检验设备(如分析仪器,色谱柱等)。
共同验证可以参考2020版药典9101《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中的验证指标进行试验,此时需要明确哪些验证指标由转出方或接收方去做。对于数据分析和评估,每个实验室需要计算总体平均值(每个实验室所有结果的平均值)和单个平均值(每个检验人员所有结果的平均值)。通过统计学方法如方差分析(ANOVA)或其他合适的统计学方法计算每个实验室的总标准偏差(中间精密度),来考察不同检验人员之间、不同检验日期之间、不同批次/规格样品之间、不同仪器之间以及不同检测之间的差异。总体来说,转出实验室和接收实验室共同验证的实验结果都应符合方法转移的接受标准。以下是几个需要评估的参数: 每个实验室不同检验人员间的差异; 转出实验室和接收实验室的总体平均值的差异;每个实验室总体重复性(中间精密度)。
分析方法转移的另一种方式是接收实验室重复部分或所有的方法学验证试验,再验证的方法学参数根据将要转移的方法的特点和复杂程度来确定,如对转移中可能受到影响的验证指标进行再验证。例如,分析方法中规定了避光操作或低温保存,那么方法接收实验室可对溶液的稳定性进行再验证。再验证试验有时也与比对试验相结合使用。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分析方法转移可豁免。此时接收方使用转移分析的分析方法时,不需要比对实验室间的数据,也不需要进行再验证。转移豁免的情况如下:
(1)新的待测样品的组成与已有样品的组成类似,和/或活性组分的浓度与已有样品的浓度类似,并且接收方有使用该分析方法的经验。
(2)被转移的分析方法收载在药典中,并无改变,此时应采用分析方法确认,见《分析方法确认指导原则》。
(3)被转移的分析方法与已使用方法相同或相似。在产品的生命周期中,分析方法可能需要进行再验证,特别是当分析方法需要进行适当调整时,此时是否进行分析方法的转移与方法的变更程度有关,如果方法在方法的耐用性范围内,那么可以不进行方法转移。
(4)转移方负责方法开发、验证或日常分析的人员调转到接收方。
如果符合转移豁免,接收方应根据上述豁免理由形成文件。
下图总结了方法转移的基本流程,并对上述四种类型进行了总结。
四、方法转移流程
以企业内部分析方法由研发部转移到质量控制部(QC)为例,基本涉及到以下几个环节。
1、研发部开发方法并进行方法学验证
2、研发部起草方法学验证报告和确定分析方法
3、研发部与QC开会讨论方法验证报告,并起草方法转移方案
4、研发部提供给QC详细的分析方法、样品、对照品、色谱柱、试剂、方法学验证报告(完或整验证或部分验证数据)或实施的技术细节(例如试验技巧、计算公式等)
5、在转移方案批准前可进行一些预实验,因为可能会发现需要提前解决的问题
6、对已确定的方法转移方案进行培训(要有记录)或召开预转移会(澄清问题、考察接收方有无技术能力进行方法转移、考察分析人员有无方法转移相关经验等)
6、QC确保仪器均经过校验合格
7、QC执行方法转移方案并与研发共享方法转移的数据、结果或偏差。
8、QC起草方法转移报告并批准方法转移成功
方法转移方案需要双方通过充分讨论达成共识并以文件的形式制定下来,最后经过双方审核、批准。方法转移方案至关重要,很多的可接受标准的细节均需要在方案中明确规定。方法转移方案通常需要包括如下内容。
1、方法转移的目的
2、方法转移的范围
3、方法转移中双方的责任
4、待转移的分析方法(或SOPs)
5、使用到的样品(如批号、规格、来源贮藏条件、并提供COA)和对照品(批号、含量、来源、贮藏条件、有效期等,尽量使用官方法定对照品且相同批号,并提供COA)
6、预计使用的试剂(名称、级别、来源等)、仪器(厂家、型号、编号等)
7、每个检验/验证指标的具体实验设计(如配样个数、重复次数、进样顺序等)
8、可接受标准(可接受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对于一些方法中的特殊情况,如辅料干扰程度、检测限定量限差异较大、RSD接受标准等均需要在方案中进行明确,必要时可借鉴方法学验证报告中的数据进行设置)
9、异常数据的调查
10、实验结果的评估
方法转移方案也可以参照《药品GMP指南·质量控制实验室与物料系统》【实例分析13-3】P164-168部分进行撰写。通过比对试验进行某样品(原料药或制剂)相关分析方法转移的接受标准示例如下所示。
根据上表中需要再说明的几点,对于溶出度而言,方法转移时可以采用6、12、24片三种方式,而不仅仅是6片。对于样品中没有检出的杂质或低于检出限的情况,需要进行加标回收率试验,准确度结果应基本一致;对于未加标样品应证明两个实验室之间的结果基本一致,杂质谱相似。对于有关物质/残留溶剂/异构体等检查方法而言,精密度、检测限、定量限的验证极为重要,接收方应将代表性图谱与转出方的进行对比,二者应相近;对于含量测定而言,精密度很重要,这些可接受标准应在转移开始前达成一致,以免后期遇到麻烦。通常,由研发实验室到QC实验室进行的方法转移,不建议使用GMP阶段的工艺验证批样品进行方法转移,而使用实验室阶段的样品进行方法转移,因为如果不满足既定标准可能要引起OOS调查。
此外,原料药与制剂需要转移的实验项目见下表,应根据具体情况开展方法转移。
方法转移即方法转移方案的实施过程。在某些情况下,方法转移现场应有参与方法开发或验证的人员参与,这将有助于方法转移。在方法转移开始之前应对分析方法、分析方法转移方案中的细节进行指导说明,进行培训,保证分析人员能够顺利实施该方法。为了提高分析方法转移的成功率,减少过程中的偏差,从事方法转移实验的人员必须是合格的分析师或技术熟练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方案进行实验不得随意更改;所用分析仪器应在校验合格日期范围内。
如在方法转移中出现以下情况,需要进行进一步调查: 如结果不符合接收标准,接收实验室在转出实验室的协助下调查分析根本原因;如实验中发现重大偏差,接收实验室需要在转移过程中及时通知转出实验室,并撰写偏差报告并通过正式的体系进行记录和批准;小偏差或异常均需要在方法转移报告中备注并需复核和评估并查找原因。如不稳定样品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接收实验室需调查原因并评估该偏离对整个方法转移的影响,并在方法转移报告中说明。必要时可对分析人员进行进一步的培训以及对复杂检验规程的进一步完善和说明。
如果实验结果符合制定的可接受标准,则分析方法转移成功;如果不符合制定的可接受标准,可能说明方法存在严重问题,需要重新进行方法开发与验证,再次进行方法转移。方法转移成功后,接收方应起草方法转移报告,并经过审核和批准。转移报告总应包括的信息与转移方案基本一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报告中应包括转移过程中偏差的总结,明确的写出结果和结论,包括评价和建议,整理原始数据及各种附件。
方法转移报告实例可参考《药品GMP指南·质量控制实验室与物料系统》【实例分析13-3】P164-168。
方法转移方案、转移检验记录、原始数据和图谱、转移报告均应遵守优良数据和记录管理规范原则应进行存档管理并长期保存,具有良好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方法转移文件是药品注册现场检查的重点项目之一。
1、关于方法转移的常见缺陷
方法转移时未预先设定可接受标准
申报产品放行前没有进行分析方法的转移
方法完成了转移,但未能及时新方法,仍使用旧方法
方法转移前,QC分析人员的培训不充分
转移过程中,记录不清晰
公司没有规定对于正在或将要被用于清洁验证的分析方法进行转移
对于来自外部实验室的技术转移没有指定相关制度
检测方法的验证方案中只进了耐用性测试
方法学验证完成时间与方法转移时间间隔长,样品中的杂质差异大
2、非色谱方法转移时的注意事项
光谱法、显微镜法等受制样和仪器影响较大,应注意这些因素的影响。粒度分布分析方法容易受到取样、样品制备、仪器种类和型号的影响。方法转移双方应了解彼此的仪器差异。容易受到仪器、参数影响的方法,应在最终确定的分析方法中注明所用仪器信息和参数条件,例如:
3、方法转移与方法验证
好的方法、好的方法学验证是后期方法转移的基础。如果想方法转移成功,那么在建立分析方法、方法学验证阶段就应该对每一个验证指标进行严格、深刻的验证,只有这样,在今后方法转移以及操作该方法的时候才不会出问题。此处,想着重提一点的是对耐用性考察应尽可能充分考虑双方实验室的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验证。例如在方法转移中不同实验室中一定会用到不同品牌或不同型号的仪器、不同来源的试剂、不同水平的操作人员、不同批号或不同寿命色谱柱等。所以在方法学验证阶段可多设计实验进行考察并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比如色谱法可进行岛津、沃特斯、安捷伦、Thermo等液相色谱仪,岛津、安捷伦等气相色谱仪的对比;不同厂家十二烷基硫酸钠的对比,新旧色谱柱的对比等。此外,对于方法学验证中遇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要排查清楚,要特别重视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因为在方法转移过程中也许就会遇到。
方法转移过程中沟通会、方案起草、可接受标准等实际上是一种知识的转移,知识转移或传递的多少影响对方法的理解和使用。
结合《分析方法转移指导原则》要求,理解“技术转移”的理念,在方法转移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完善,建立起系统的技术转移制度和流程,对于分析方法从实验室/研发机构/CRO公司转移到企业QC实验室具有重要的意义。
《分析方法转移指导原则》(2020年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
许明哲等.分析方法验证、转移和确认概念解析. 药物分析杂志. 2015,35(1):169-175
许明哲等.分析方法转移内容介绍. 药物分析杂志. 2015,35(1):176-182
USP43<1224> Transfer of Analytical Procedures
ISPE: Good Practice Guide: Technology Transfer, 3rd Edition(2018)
《药品GMP指南·质量控制实验室与物料系统》
全国地市药检系统模块化培训课件模块十一分析方法验证、转移和确认:许明哲
孙一平等. 药品分析方法转移类型与程序. 上海医药.2019,40(3):74-77
来源:药事纵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