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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包装基础知识与加施企业日常监管要点

嘉峪检测网        2020-11-20 15:29

一、木质包装材料的概念

 

木质包装材料指用于支撑、保护或装载某种商品的木材或木材产品,主要有板条箱、盒子、包装箱、垫木、托盘、电缆卷筒和卷轴,不包括纸产品 [ISPM第15号,2009年;ISPM 第5号,2018年]。

 

二、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为什么要进行检疫?

 

2.1. 木质包装材料主体结构通常是由原木制造,可能未经足够的加工或处理而去除或杀死有害生物,它仍然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的一种途径。

 

2.2. 木质包装材料经常被再利用,进行修缮和再制造,任何一块木质包装材料的真实来源很难确定,因而它的检疫状况也很难确定。

 

2.3. 木质包装材料在国际贸易中经常被用做货物的承载工具,包括那些通常不需要进行检疫的货物。

 

三、对国际贸易流通的木质包装需要采取什么措施?

 

由于木质包装材料主要是由原木加工而成,原木上的有害生物极易在国际贸易流通过程中被木质包装携带,进而传播扩散,为此,全球所有国家达成共识,在进出口贸易时遵循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简称IPPC)出台的ISPM15号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的管理》,要求在出口前必须对木质包装实施有效的检疫处理,即:

 

3.1. 木质包装材料必须是去皮木材

 

    ① 树皮允许残留量为:宽度不到3cm(不管长度是多少)或宽度大于3 cm,但单块树皮的总表面积小于50cm2

 

    ② 实施熏蒸处理时,必须在处理前去皮,因为树皮影响熏蒸处理效果。

 

    ③ 实施热处理时,处理前或处理后去皮均可。

 

3.1 木材去皮

 

3.2. 成品木质包装材料必须实施有效的检疫处理,并加施合格的IPPC标识

 

    ① 原则:优先使用溴甲烷替代方法

 

    ② 目前常用的处理方法

 

        A. 热处理

 

        B. 熏蒸处理

 

四、国际认可的木质包装检疫处理方法

 

IPPC中与检疫处理直接相关的标准有5个

 

ISPM 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的管理准则》 

 

ISPM 18号《辐照技术作为检疫处理措施的准则》 

 

ISPM 28号《管制性有害生物的植物检疫处理》 

 

ISPM 42号《使用温度处理作为植物检疫措施的要求》 

 

ISPM 43号《熏蒸作为植物检疫措施的要求》

 

为了降低国际贸易中林木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全球传播扩散的风险,协调WTO成员制定统一的木质包装管理措施,避免不合理的技术措施影响国际贸易。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IPPC)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最新修订版为2019版)。

已批准的木质包装材料的植物检疫措施主要有热处理或熏蒸处理。目前,热处理应用最为广泛。

 

4.1 热处理

 

不同的能源或处理过程可适用于获得要求的处理参数。例如,只要满足标准设定的热处理参数,传统的蒸汽加热、窑中烘干、热作用化学加压浸透以及介电加热(微波、射频)都可以被视为热处理。

 

使用传统蒸汽或热处理室烘干进行热处理(处理标示代码:HT)

 

在使用传统热处理室技术时,最根本的要求是在整个木料(包括木芯)达到最低56℃的温度并至少持续保持 30 分钟时间。

 

使用介电加热进行热处理(处理标示代码:DH)

 

在使用介电加热(例如微波或无线电波)时,木质包装材料必须被加热至最低60℃的温度,并在整个木料中(包括其表面)连续保持1分钟。使用介电加热的处理措施提供者必须证明其程序取得了规定的处理参数(同时考虑到木材含水率、其规格和密度、微波或无线电波频率)。

 

4.2 熏蒸处理

4.2.1 熏蒸的几个概念

剂量(dosage):是指熏蒸时单位熏蒸体积内所投入的药量,单位g/m3。 

 

浓度(concentration):是指在熏蒸体系中,某一时间下,单位体积自由空间内熏蒸剂气体的量,单位g/m3 。

 

剂量与浓度的区别:

剂量是恒定的,便于在熏蒸前计算投药量,但由于在熏蒸期间,熏蒸剂气体的实际浓度还受到环境条件、货物装载系数、货物种类以及密封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只凭投药剂量的高低来判断熏蒸效果是不科学的。因此,在很多熏蒸处理指标中,不仅要规定投药剂量,也要规定不同熏蒸时间下的实际熏蒸气体浓度。

 

浓度和时间的乘积 (CT值):

浓度和时间的乘积,指在一定的温湿度条件下和一定的熏蒸剂气体浓度及熏蒸处理时间变化范围内,使得某种有害生物达到一定死亡率所需的浓度和时间的乘积,CT值是一个常数,其表示单位为:g·h/m3。

 

CT值的计算:

常规计算:算术平均式法,即将前后两次检测到的气体浓度相加除以2,乘以两次检测间隔时间。

 

精确计算:由于熏蒸期间,熏蒸剂气体浓度是一个连续变化的过程,精确的变化趋势可以使用一元二次方程进行拟合,函数。

 

表4.1    IPPC发布的去皮原木的硫酰氟熏蒸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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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

 

=0.5X188+1.5X182+2X170+8X147+12X112

 

=3227

 

4.2.2 溴甲烷处理(处理标示代码:MB)

 

鼓励国家植保机构推动使用本标准批准的其他处理措施。使用溴甲烷应当考虑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有关替代或减少使用溴甲烷作为植物检疫措施的建议。

 

含有尺寸最小处切面超过20 cm 的木料的木质包装材料不得采用溴甲烷处理。木材及其周围空气最低温度不得低于 10℃,最短处理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采用溴甲烷来熏蒸木质包装材料须满足以下技术指标。

表4.2 ISPM 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的管理准则》溴甲烷熏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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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硫酰氟处理(处理标示代码:SF)

 

含有尺寸最小处切面超过20 cm 的木料的木质包装材料不得采用硫酰氟处理。对含水率高于75%(干木料)的木质包装材料也不得采用硫酰氟处理。木材最低温度不得低于20℃,最短处理时间不得少于表3所述温度和时间。对气体浓度的监测必须在处理开始之后至少2、4、24小时后,有时48小时后进行。采用硫酰氟来熏蒸木质包装材料须满足以下技术指标。

表4.3:采用硫酰氟熏蒸木质包装材料 24 或 48 小时内要求的最低 CT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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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4:采用硫酰氟处理木质包装材料达到要求的最低 CT 值的一个处理程序案例(在高吸附或渗漏的情况下,初始剂量可能需要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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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行合格的木质包装IPPC标识要求

 

按照ISPM 15号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的管理》,合格的IPPC标识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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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1

 

标志组成说明:

 

符号置于其它部分的左边;

 

国家代码必须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两字母国家代码。国家代码必须用连字符与生产者/处理措施提供者代码相隔开;

 

生产者/处理措施提供者代码是由国家植保机构授予使用标记的木质包装材料生产者或处理措施提供者或向国家植保机构负责的实体的一个特定代码;

 

处理措施代码必须在国家代码和生产者/处理措施提供者代码行之外的单独一行上出现,如与其他代码在同一行出现,则须使用连字号分开。HT-热处理、DH-介电加热、MB-溴甲烷、SF-硫酰氟。

 

其他标记样式示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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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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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3(这是一种未来标记样式,边框带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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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4(这是一种未来模板刻印标记样式,在边框上、垂直线上或标记中其它地方可能会出现小缝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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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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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6

 

标记应用的要求:

 

1、清晰易辨认

 

2、永久性和不可转移。

 

3、位于使用木质包装时易看见的位置,最好至少在木质包装单位的两个相对面上。

 

4、标记的大小、所使用的字体和位置可以变化,但其尺寸必须足够大,使检验人员无须使用视力辅助仪器就可以看清楚和辨认。

 

5、在标记框内不能有任何其它信息。

 

6、标记不得手写。

 

7、应避免使用红色或桔黄色,因为这些颜色用于危险货物的标签。

 

六、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标识加施企业日常监管要点

 

6.1、日常监管要点

 

6.1.1.有效期问题。检查该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海关颁发的检疫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

 

6.1.2.厂区卫生情况。厂区是否无积水、杂草等;是否分区划分明显、标识清楚;厂区水泥硬化地面是否保持良好;是否配备灭虫器械,有定期灭虫防疫记录;下脚料是否集中堆放等。

 

6.1.3.原料情况。加工使用的木材出入库记录是否完整;木材进厂时验收记录是否完整;木材是否妥善保管。

 

6.1.4.检疫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处理设施、自动监控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处理设施是否妥善保养;处理设施是够能达到技术要求。

 

6.1.5.检疫处理过程监管。检查“检疫处理监管系统”企业端是否正常运行;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检疫处理监管系统”实施申报、处理;检疫处理过程电子监控项目是否符合评定要求。

 

6.1.6.标识加施情况。检查标识加施是否规范;是否有记录。

 

6.1.7.木质包装情况。是否带有树皮、虫孔的不合格情况。

 

6.1.8.合格凭证情况。销售时是否出具合格凭证;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合格凭证情况。

 

6.1.9.成品情况。成品库是否清洁、无再次侵染源;成品仓库内成品是否按要求堆放;成品仓库内是否定期清理卫生、实施消毒杀虫,并做好记录;成品是否有出入库记录。

 

6.1.10.质量管理体系情况。各种制度责任是否明确;各种记录是否完整;防疫制度运行是否正常;除害处理技术人员、防疫小组成员、质量管理人员等是否掌握除害处理技术及验收标准。

 

6.2 监管发现不符合项的处置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标识加施资格。

 

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检测设备达不到要求的;

 

检疫处理达不到规定温度、剂量、时间等技术指标的;

 

经检疫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库管理不规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风险的; 

 

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木质包装检疫处理、销售等情况不清的; 

 

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质量记录不健全的; 

 

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的; 

 

其他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木质包装不合格情况

 

1.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

 

2. IPPC标识不合格

 

支撑木无IPPC标识

 

标识不完整

 

标识格式与IPPC要求不符

 

标识颜色不符合要求

 

因标识加施企业方面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并予以公布。

 

1.因第十三条的原因,在国外遭除害处理、销毁或者退货的;

 

2.未经有效检疫处理加施标识的;

 

3.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4.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

 

5.其他严重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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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海关动植食中心、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