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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22-06-14 05:50
内容提要:立卷审查是对拟上市医疗器械/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受理前审查,旨在关注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随着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的全面实施,立卷审查要求也同步修订实施。文章以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变更注册立卷审查要求为例,详述新旧版本的主要差异,并梳理新法规执行以来常见的补正问题和尺度要求。强调正确理解立卷审查的意义,让立卷审查成为产品成功注册的助力器而非阻力器。
关 键 词:医疗器械 立卷审查 产品注册 变更注册 安全
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1(] 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 年6 月1 日起实施,此次《条例》是自2000 年公布以来的第三次修订。依据新版《条例》的精神,新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以下简称“《办法》”)也于2021 年10 月1 日起实施。为了配合新版《条例》和《办法》的落地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 号)》[3](以下简称“121 号公告”)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2021 年第122 号公告)》[4](以下简称“122 号公告”),并于2022 年1 月1 日起实施。
“121 号公告”和“122 号公告”是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申报资料递交的主要依据。立卷审查是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初步审查,主要关注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从而提高注册申报产品沟通、补正、审评效率。为了发挥立卷审查的积极作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修订了《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申请项目立卷审查要求》(以下简称“《立卷审查要求》”)[5],并于2022 年1 月1 日同步实施。
1.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申请项目立卷审查要求修订
1.1 修订的主要依据
《立卷审查要求》主要依据“121 号公告”和“122 号公告”进行修订,并参考《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目录文件夹结构的通告(2021 年第15 号)》[6]《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 年第126 号)》[7]《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21 年第71 号)》[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 年第76 号)》[9]《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解读》[10]《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 年第73 号)》[11]《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 年第72 号)》[12]《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 年第74 号)》[13] 等最新文件精神进行完善和细化。新版《立卷审查要求》总共含11 个文件,其中包含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变更注册、免临床评价目录对比、临床评价、临床试验审批、延续注册立卷审查要求6 个文件,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变更注册、非临床试验的临床评价、临床试验的临床评价、延续注册立卷审查要求5 个文件。
1.2 修订原则
为了保证法规切换过程中注册工作的平稳过渡,新版《立卷审查要求》与原立卷审查要求在结构、基本尺度上均保持一致。结构上,临床前、临床试验审批与新的电子申报目录对接,临床评价部分仍为单列文件。尺度上,仍然立足在形式审核的定位上,在判定适用性的基础上查看相关资料是否完整提交,对会影响受理结论的合规性问题进行审查,不涉及实质性技术审评。
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变更注册立卷审查要求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变更注册立卷审查要求是立卷审查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部分。该部分主要是针对产品注册、变更注册中临床前注册申报资料的立卷要求。从文件篇幅上来看,该部分立卷审查要求较上一版大幅增加,但对注册申报资料的立卷审查尺度与上一版相比没有较大变化。篇幅的增加以及主要内容表述的变更均是依据新版“121 号公告”更新各项注册申报资料的要求。例如:“121 号公告”对研究资料CH3.5.1 的详细程度有所增加,单列出燃爆风险、联合使用、量效关系和能量安全等具体风险的要求,立卷审查要求的表述也依此进行了相应调整。新版立卷审查要求中基本直接引用“121 号公告”表述,便于注册申请人和审评人员熟悉相关要求。立卷审查要求中主要以“注”的形式明确立卷审查的尺度。“注”的内容是执行新版《立卷审查要求》保持尺度一致的关键,也可作为注册申请人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前进行自查的参考。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变更注册立卷审查要求主要分三大块:基本审查问题、总体审查问题和立卷审查问题[5]。
2.1 基本审查问题
基本审查问题主要是权属判定,即判定本次注册申报内容是否属于该申报事项可受理的范围。比如: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项目立卷基本审查问题见图1,主要就是判断是否属于国家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的管辖范畴,即应是进口二类或三类、国产三类、按同三类申报的医疗器械或以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5]。医疗器械变更注册项目立卷基本审查问题见图2,是判断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内容是否属于变更注册范围,并明确列出目前常见的容易影响产品变更的情况,如产品管理类别的升类、注册证超出有效期[5]。
基本审查问题如有任何一条选“否”的情况,审评员是无需审查后续的总体审查问题、立卷审查问题,便可直接出具补正意见。所以基本审查问题是立卷审查要求中唯一具有一票否决权的部分。
2.2 总体审查问题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项目立卷总体审查问题一共7 条,医疗器械变更注册项目立卷总体审查问题一共6条。两份文件主体要求基本一致,主要是依据“121 号公告”中附件4“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要求”对所有注册申报资料合规性的要求。变更注册与产品注册相比,总体审查问题差异仅是根据不同注册项目审评、审批具体需求不同,删除了产品注册中对“分类编码”的审查,并将产品注册中提交“产品技术要求word 版电子文档”要求替换为提交变更批件制作中需要的“产品技术要求变化对比表word版电子文档”。此外,两份立卷审查要求总体审查问题和尺度均一致。
2.3 立卷审查问题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变更注册项目立卷审查问题是对注册申报资料立卷审查的核心,是分别依据“121 号公告”中附件5“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和附件7“医疗器械变更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进行修订。此外,立卷审查问题还依据目前受理、审评需求,补充了对小微企业、优先审批、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等相关情况的审查要求。立卷审查问题中“注”比较多,这也是统一立卷审查尺度的关键,是了解立卷审查要求的核心,应予以重点关注。根据今年来立卷审查中积累的经验,目前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变更注册项目立卷审查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2.3.1 强制性标准
对于有版本更新的强制性标准,如注册申报时间介于该强制性标准新版本发布时间和实施时间之间,注册申请人可自行选择执行新版强制性标准或者原版强制性标准,两者均满足注册申报要求。
对注册申报产品的所有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均应提供符合标准的证明资料。但证明资料不局限于检验报告,对于标准中有临床试验、生物学研究等其他研究性、评价性的条款要求时,注册申请人可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等作为满足强制性标准的证明资料[3]。
2.3.2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接受自检报告是此次法规修订的重大变化,也是落实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的重大举措。立卷审查要求也依据现行相关法规和文件修改了对检验报告的要求。目前,从检验的形式上看注册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全项目委托检验、全项目自检、部分项目委托检验+部分项目自检三种情形。其中,全项目自检、部分项目委托检验+部分项目自检均应由注册申请人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自检报告(模板)”的要求汇总后出具申请人签章的全项目检验报告[7]。全项目委托检验报告应由注册申请人在全项目委托检验报告上签章后提交,如涉及境外注册申请人委托中国境内代理人办理委托检验的,还应在代理人委托书和承诺书中明确“依据拟申报注册产品的产品技术要求,在中国境内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对拟申报注册产品进行检验”。
其中,全项目委托检验和部分项目委托检验+部分项目自检中的委托检验部分与原法规下的检验报告要求相同,仅是以“注”的形式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明确〈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科外函〔2020〕746 号)》明确对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的资质的审查要求。即“含有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对2021 年1 月1 日(含)之后出具的检验报告,对产品技术要求完全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检验报告应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章;若产品技术要求不涉及或部分涉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检验报告未加盖CMA章时,应在报告书备注中对承检能力予以自我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4]。
全项目自检和部分项目委托检验+部分项目自检中的自检报告部分则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 年第126 号)》《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解读》要求出具,并应出具具有相应自检能力的声明,同时提交《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中附件2“医疗器械自检用设备(含标准品/参考品)配置表”和附件3“医疗器械自检检验人员信息表”。对于获得实验室资质认证的自检实验室、涉及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经集团公司授权由相应实验室开展自检的等多种特殊情况的要求,均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 年第126 号)》《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解读》执行。
检验报告部分,立卷审查要求“注”并未增加额外要求,仅是依据新法规体系下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尺度提示。
2.3.3 研究资料
研究资料的立卷审查尺度与上一版立卷审查要求基本保持一致,重在审查注册申报产品所适用的各项研究资料是否提交齐全,对各项研究资料内容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均不作审查。但是,依据“121 号公告”中对不同研究资料表述的不同,立卷审查要求的深度略有差异,均以“注”明确各项研究资料的审查尺度。“121 号公告”中要求“提供”研究资料的,立卷审查只关注该产品是否适用,如适用是否提交。而对于“121 号公告”中不仅要求“提供”研究资料,还要求“证明”达到某项要求的,则立卷审查除了关注该产品是否适用,如适用是否提交外,还审查提交的文件是否为针对此项安全有效性开展的研究。
比如,“121 号公告”中“电气系统安全性研究”要求为“应当提供电气安全性、机械和环境保护以及电磁兼容性的研究资料,说明适用的标准以及开展的研究。”[3]。立卷审查的尺度即为先对适用性进行判定,若适用,再对是否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而对于“121 号公告”中“燃爆风险相关的研究”要求为“对于暴露于易燃、易爆物质或与其他可燃物、致燃物联合使用的医疗器械,是否提供了燃爆风险研究资料,证明在正常状态及单一故障状态下,燃爆风险可接受。”[3]。立卷审查的尺度即为除了关注是否适用,是否提交研究资料外,还应浏览研究目的、研究结论等信息,确认所提交文件是否为针对证明在正常状态及单一故障状态下燃爆风险可接受开展的研究。
以上为对研究资料进行立卷审查的尺度要求,并非技术审评中审评的尺度。从注册申请人角度看,立卷审查要求中上述两者差异并不影响注册申报资料中不同研究资料的详尽程度,只是依据“121 号公告”表述在立卷审查阶段做了分工,对审评阶段总体评价注册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而言并无差异。
2.3.4 其他资料
综述资料的立卷审查尺度依旧定位在是否按照“121 号公告”要求清楚介绍注册申报产品的基本情况。对于审评人员来讲主要是通过综述资料来全面理解注册产品,进而按照立卷审查要求做出判断。如综述资料对产品的介绍不够全面、细致,无法全面了解产品本身且影响对其他立卷问题的判断,则对相关部分应提出补正要求。
对于免临床评价产品,该部分的评价不再属于临床评价的一种途径,而是属于非临床研究一部分,故相关立卷审查要求移至“CH3.8其他资料”中。由于《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变更,立卷审查阶段无法准确判断申报产品是否属于免临床评价目录,故立卷审查要求更改为判断申报产品免临床评价部分是否超出免临床评价目录描述范围[11]。该部分其他条款立卷尺度无其他变更,仅是依据最新《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修改相关立卷审查要求表述。
对于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研究资料中还应提供证明其无法重复使用的支持性资料。该部分立卷审查尺度依旧是判断适用性与是否提交,资料的充分性、科学性等问题不作立卷审查。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立卷审查要求与上一版相比变化较大,但是这部分文件是供体系核查使用,所以对于立卷审查来讲,该部分不属于立卷审查重点内容,仅关注是否按照“121号公告”要求提供所有适用文件。对于注册申请人来讲该部分的变更主要是将提交体系核查资料的时间前置于与注册申报资料同时提交。对于变更注册产品,仅在变更涉及产品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变化且涉及产品实质性变更时,针对其变更部分发起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3.小结
新法规体系下立卷审查要求依旧是对注册申报资料完整性和合规性的基本要求,立足在形式审核的定位上。《立卷审查要求》中“注”是理解立卷审查尺度的重点,也是统一立卷审查执行尺度的标杆。对于注册申请人,亦可参考《立卷审查要求》对注册申报资料进行自查,提高注册申报资料的质量和产品受理的效率,但切忌本末倒置。《立卷审查要求》是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核,并非技术审评的要求。注册申请资料若仅以满足《立卷审查要求》中“注”的尺度为标准,资料的不足可能会影响技术审评中发出补正通知的详尽程度,进而降低注册申报资料沟通、补正、审评等环节的效率,影响产品的注册效率和结果。
注册申请人准备注册申报资料,应牢记初心,紧紧围绕证明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论证。立卷审查的开展是助力产品更快上市的助手,是为了减少注册申报资料中相关文件遗漏或者重要信息的缺失,避免由于资料不足导致补正通知中发补意见不够具体的情况,从而保证注册申报资料的基本质量,提高医疗器械技术审评的效率,减轻注册申请人资料补正压力和不予注册的概率,更快更好地促进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上市。
来源:《中国医疗器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