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二期进三期的沟通交流和PNDA沟通交流有什么显著区别?
A:按照药物研发规律,一般先是PIND沟通,然后是二期进三期的沟通,最后是PNDA沟通。大家注意到,CDE发的PNDA沟通指南和二期进三期沟通指南,是哪个在前,哪个在后。PNDA的沟通交流指南大概在2021。2022年CDE发表的是二进三的沟通交流指南意见,为什么?其实是基于国内新药研发沟通交流的一个现状。
当时我们面临的具体问题就是二期进三期时,申请人不来与CDE沟通,都是到NDA时来沟通,或者NDA都不沟通,直接就来报NDA,上市时这个问题特别突出。当时我们是基于这个需求,先撰写了PNDA的沟通交流指南,然后第二年我们又写了二期进三期沟通指南。第二,大家可能在听二期进三期的沟通指南介绍和PNDA的沟通指南介绍时,可能感觉到两个指南内容很相似,比如都有讲到起始原料,杂质谱研究,溶出度方法,稳定性方案等,但是二期进三期沟通交流指南和PNDA沟通交流指南有什么区分点吗?
还是有的,总结了一下,有大概两个方面的区分点。第一个方面:研究者和审评团队都应该认识到,二进三和NDA的研究阶段是不一样的,沟通交流的目的和研究的目的也不一样,因为二进三是做完了这些研究后,要进入关键确证性临床阶段。这个阶段周期长,患者受试者多,像有些新药可能会做到几百例上千例或者更多,所以对这部分人群风险的控制就要比申报IND阶段要多。二进三沟通的时候,一个方面会更加关注这部分人群多实验周期更长的受试者风险控制。因为只有做完了关键临床,而且从申请人角度认为临床是有效的,安全是可控的,然后风险也就可控。
IND阶段和申报上市阶段是不一样。NDA时审评更关注的针对上市申请,获批上市以后,每一个批次生产出来的质量都要和关键临床批次一致,看提供的这些证据够不够,标准怎么设立合理来保证将来上市以后的质量控制。大家看一下这两个点其实是不一样的,所以沟通交流时,审评团队对于不同阶段的沟通交流考量是不一样的。
第二个方面:二进三时,因为它还处于新药临床研究中,它还没有结束。记得一个国外的排名前十大公司做的一个合成多肽的药物,就是在三期的时候失败了。失败的原因是什么?不良反应非常严重,当时在国内做实验,临床专家反应,大量的病例退出可能有百分之几十吧,不能耐受。这个实验失败,说明新药进入三期也不是百分之百成功,也会失败,比例也挺高。所以一个研究会逐步去完善,二进三药学沟通时,一方面要保证受试者的安全性风险控制。另一方面,很多研究是先做计划,所以我们更多的是给一些建设性和方向性意见,这个时候更多讨论的是一个方案的合理性和方向性,很多具体的工作可能还没有做。到了NDA阶段,因为已经做完了关键临床实验,这个时候我们讨论的就是一些具体的,扎扎实实的重要问题,像关键起始原料的指定,质量标准的方法,标准控制的限度,讨论的是这些针对上市的一些实际问题。在二进三的申请人沟通交流的时候,提交的支持性资料,和到NDA的阶段是不太一样的。
当然国内跟国外情况还是有一些差异。通常国外的创新药研究,有一个通常的规律,就是原料药走在制剂的前面。我们在二进三沟通交流时,原料药的工作基本上都做完了,而国内可能这个规律可能不太适用。通常是原料药和制剂平行在做,所以我们在指定二进三的药学沟通和PNDA沟通的时候,关于起始原料的指定,是不是能够参考国外通行原则,当时会议讨论的时候,行业代表是比较强烈的,表示不太容易,要按照我们国内的研发实际情况出发。总之二进三的沟通和PNDA的沟通都是两个比较重要的沟通,基于研发阶段的不同,主要的研究目的不同。一个是为了做确证性的临床实验,一个是为了商业化上市,研究者和审评团队在沟通的时候,都会有一些侧重点。尽管两个技术指南要求讨论的项目是挺相似的,但是实际方向它是有差异的。
杂质相关的问题:
问题2: 关于这个致突变杂质,对于一些清除因子比较高的致突变杂质,比如说溶解性特别好的API,步骤也很长,然后能不能通过这个理论计算的方式按照ICH M7 方法4来进行控制?
A: 致突变杂质问题,首先要确认一下这个研究处于哪个阶段。致突变杂质是一个安全性相关问题,在整个IND期间,包括NDA申报时,考虑是不是评估全面,是不是涵盖了所有这些潜在杂质,包括中间体,起始原料,一些副反应杂质。另外,如果评估中发现有一类和二类遗传毒性杂质,除了需要进行清除转化因子研究,另外还要建立专属分析方法,对相关遗传毒性杂质残留进行研究,根据多批次的检测情况,再考虑是否需要这个质量控制,在哪一步进行控制,是在中间体还是过程控制。这是参考ICH M7的指南。
另外对于晚期肿瘤药物,可以参照ICH S9指南,建议不超过一般杂质的限度。然后还有一类比较风险最高的杂质,像亚硝胺杂质,要参考相关国内和国外的指南进行研究。对于这类杂质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首先从路线上要规避生成这类杂质。其次,如果在规避不了时,要有针对性和目的性的进行控制。最后制定的限度要符合相关的指南要求。也就是说在研发时,要关注路线中是否存在伯胺、肿胺,还有亚硝化试剂。如果存在这些风险比较高时,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补充一下,对于前端的致突变杂质,刚刚提到使用了ICH M7第四种方法。其实M7中有提到,对于第四种控制方法,如果仅凭经验分析杂质可能被清除出去。这种杂质的评估其实不够充分,一般还是要尽量的提交更多批次检测数据。然后可能要进行一些加标研究,确定它的清除因子,这种研究更充分。这个核心就是因为致突变杂质有它特别的风险和危害,所以控制策略也是基于风险考量,比如长期使用可能发生致癌的风险去考虑,所以我们应该会要求提供实际检测数据,而不是简单的仅考虑清除因子。
问题3:对于已经上市的新药,近期发现它有这个新的合成路线,比如说它在n减三步,就是从API倒退三步的这个中间体,它有新的合成路线。比如说我们在n减三步时能够把它控制的比较好。杂质都能够控制0.10%以下,然后确保它在API里面不会出现新增杂质。我们可以是否不做这个毒理学的一个研究?
A:这个属于临床时间研究的合成路线变更。申请人要重新分析前期积累的一些杂质,在所提供的新路线中哪些是适用的;然后变更后的新路线,有新的反应原理,可能会引入一些新的试剂,包括工艺杂质和中间体都可能不一样,这个时候要详细评估变更以后的路线会引入哪些新杂质。对新出现的杂质,要重新按照ICH M7和S9指南进行评估,包括采用两个不同原理的遗传毒性杂质软件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的结果,对这个1类和2类杂质,应该制定专属且准确的方法进行控制,然后累积数据,制定合理的控制策略。
对于3类不太明确的杂质可以后续进行这个Ames实验,或者其他的一类,再去进一步确认它们是否有遗传毒性。如果确认不具备,可以按一般杂质进行控制。关于这个清除因子计算,因为大部分的企业,包括国外的一些监管机构,也发过一些文章,清除因子的计算多数情况是基于一个理论计算,比如酰胺类杂质在水的体系下清除可能达到1000倍以上。我们特别关注一点,这种理论计算时候多是一些通用性情况。回到你自已的合成路线,清除因子往里面带的时候,到底合不合适,是需要基于实际检测结果进行一个核实。对于已经明确的致突变杂质,最好要结合实测情况,多批次数据来制定一个合理的控制策略。而不是简单的说这个盐易洗掉,这个风险就小。但是,万一因为工艺的操作原因,最后有残留了,就会容易忽视掉。所以要有适当的合理检测研究,加上理论分析,最后合理制定一个控制策略。
问题4:假如说一个API的降解杂志是一个致突变杂质,Ames是阳性,根据ICH限度要求,多批次检验结果证实已经超过这个限度。对于这个API降解杂质,我们需要做一个什么样的研究?
A:从患者安全性角度讲,如果API降解杂质是Ames阳性的话,体现这个产品的致癌性风险是不可控。严格说应该考虑终止这个产品的开发了。我们有一个案例,它是在三期做临床实验过程中,就是因为致癌性实验原因终止了研究。
问题补充:这个问题一直困扰我很久,相关的法规也不是很明确?
A:这个问题还是非常明确的,没有退步的余地。还有一个例子,大概两个多月前沟通的时候,它涉及到起始原料选择工艺的问题。我们知道它与其中的一个新药工艺非常类似,那个新药的工艺不会产生亚硝胺杂质,但是它选择了一个成本更低的工艺,确实会引入或者产生亚硝胺杂质。当时我们开会的态度非常坚定。临床试验期间我们建议一定要改,而且你是可以改的。按照欧洲对亚硝胺杂质的要求,这类杂志可以避免的,首先就要尽量避免,所以您提的那个问题,我觉得如果有的话,可能只有就是不同意了。
问题5: 就是ICH M7,它里边提到对于多肽和小核酸类的产品是不适用的。对于这两类产品,它的致突变杂质一个研究要求,还有审评尺度是什么样的?比如说是不是工艺中使用的化学试剂,还有就是它修饰的小分子片段相关的杂质,进行致突变杂质研究,根据M7进行评估,然后制定合理的控制策略,对于多肽本身是不是不需要额外的研究?
A:指南中确实没有明确的意见。分享一下审评时积累的一些信息,一些合成多肽,包括小分子核酸,一些欧美大公司,其实做的时候,控制要求也不太一样,像合成多肽,还有小核酸。如果用到一些试剂,或者一些反应中用到这些材料。如果可能会产生致突变杂质,这些公司也会去做研究,而且限度也是按照这个M7限度去做的。
第二点,上周我们在成都做了放射药的调研。大家知道,放射药的使用量其实比化药要低的多,最后进入人体的量,大概是纳克级别,如果按我们M7提到的5µg限度,那是不是百分之百杂志都没问题了,其实也不是。然后在这些杂质中,我们跟跟他们做交流的时候,因为放射药里边有一些杂质,尤其有一些是有放射性的。这类杂质也涉及到控制的问题,虽然那个ICH M7里边没有说小分子核酸和多肽说不适用,但是到底该怎么控制的时候,发现在M7关于这些就是没有明确的说;这类杂质该怎么控制?其实它的理念还是M7,它就是说一个10负6次方的这么一个概念,就是如果说暴露在这个杂质下,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暴露了以后,它可能发生致癌,或者发生一些危险的概率,就是按10负6次方去控。所以M7虽然说不适用,或者说没有明确的去说,但是一些理念我们是可以去的借鉴,这个是相通的。因为M7采用了一个实验的方式,Ames可以判定这个杂质致突变性,但是肽和核酸因为本身是一个生物类似物,它对这个实验有一些不兼容的地方,所以主要是基于这些考虑。这两类产品不适用ICH M7,不代表监管机构对这两类产品的致突变杂质不控和不要求。
变更相关问题:
问题6:关于吸入粉末制剂和无菌冻干制剂,它们关键临床的生产地点和商业化的生产地点不一致,有什么要注意的问题?
A: 针对吸入制剂,关键临床批和商业化生产批的这个场地不一致。首先要进行一个充分的评估,关键临床批和商业批生产厂家不一致,对这个产品的质量会产生哪些影响?包括这个无菌保障水平是不是都符合要求。原则上会建议在关键临床实验开始以后不再进行这些变更。但如果确实需要进行这个相关的变更,需要充分质量对比研究,然后必要的时候,需要进行一个体内桥接研究。最后还是需要根据企业最终提交的资料来进行一个综合的判断。吸入制剂本身是一个相对来说风险比较高的剂型,所以建议企业重点关注相关的变更可能带来的风险,根据变更的指南进行相关的研究。
对于无菌注射和无菌冻干制剂,关注一下这个无菌保障水平是不是符合要求。变更前后,相关的研究是不是充分,然后无菌冻干,也需要按照常规的注射剂变更来进行一个相关的处理。
补充一下,这里面主要还是要有一个风险评估的理念。刚刚提到的无菌注射和无菌冻干,是指简单的这类制剂,而不是复杂的,如脂质体制剂。简单的制剂可能风险会小一些,但整体而言,相对于普通的制剂,吸入制剂这个风险还是比较大的,因为同一个企业,就是换了一个车间,所谓的工艺一样,其实表面上看上去一样,实际上到底一样不一样?需要结合两个产地很多设备和操作因素去评估考虑。像吸入制剂产品,做这个PK的对比,有时是非常难做的,所以对于这种吸入粉末制剂风险高的,我们不建议在关键临床后再进行厂地的变更。
因此二期进三期的沟通非常重要,这个时候申请人可能要把将来商业化的地方考虑清楚,我们会和企业一起沟通,企业做一个决策,避免将来出现这些问题。
近期我们跟其他国家的监管机构也在进行一个相关的探讨,包括欧美日本专家,他们对于这种哪怕是平行的在同一个生产厂区复制一条生产线,采用的设备工艺完全一样的情况下,各国监管机构的要求都不完全统一,但普遍认为,对于这种变更也是需要加强监管的。特别如吸入制剂,这种产品的质量对体内的生物利度影响比较大的剂型,就更需要加强相关的研究和质量控制。
问题7:新药研发过程中,有关物质方法变更后,对原有稳定性研究用新的方法,做这个后续的稳定性样品需要注意什么?
A: 有关物质方法变更后,首先变更后要进行充分的方法学验证。变更前后的方法,需要用同一样品进行评估,去看看变更后的方法能否充分控制产品的质量。必要时,原料药的有关物质方法,需要对这个粗品进行一个考察。有了这些研究工作之后,评估相对充分,变更之后的方法可以充分控制产品质量的情况下,就可以使用变更后的方法对稳定性样品进行考察。
补充一下,提这个问题的初衷,是不是说方法变更后,就可以只做这个后续点的测试考察?这要看变更时研发所处的阶段,如是在二期进三期的时候,会给到上面的建议。但是在NDA的时候,可能会要求更多的一些工作。建议增加影响因素实验包括一些加速实验考察,就是用变更以后的方法做影响因素实验。因为两个方法毕竟不一样了,而且变更以后的方法,肯定是发现了一些以前方法可能没有有效分离或者检出的杂质。有了这些扎实研究后,对于长期稳定性就可以进行后续的考察。还是建议这个变更肯定是越早去做完越好,总不能说到NDA的时候,才发现这个方法有很多杂质没有考察,这个时候就有点晚了,回头再去桥接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
问题8: 早期临床阶段已批准小规格的制剂,然后申请人通过补充申请增加规格。增加的规格与已批准的规格相比,是等比处方,工艺一致,体外溶出一致。而且那个大规格用样没有超出安全剂量,请问能否直接开展后续临床实验,不用开展PK桥接对比?
A:参考变更指南,早期阶段新增规格,风险较小。从技术上来说,等比例处方,工艺也一样,溶出也一致。另外我们临床的专家也提供了一些意见,现在国内开展临床,在没开展临床试验前,要经过伦理委员会评估,新规格必须要拿到批准通知书,伦理委员会的评估才能通过。尽管从技术的角度评估新增规格的风险较小。这个补充申请还是要递交,否则你拿不到这个通知书,伦理委员会不会批准,也就没法开展后继临床。
问题9: 创新药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在三期临床的批量能否与NDA批量不一致?比如说关键临床生产十万片,后续工艺验证生产20万片,然后也以20万片进行NDA申请,可以吗?
A: 结合工艺去看,建议关键临床批量不低于十万片,除了罕见病用药之外。然后到NDA申报时,批量可以放大,不是不允许放大。我们放大后的研究,就是看工艺是否一致。批量放大势必会造成设备、操作参数的变化,可能过程控制也会有变化。结合药品特性,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不是特别好说。我们在评估时,肯定要做体外溶出对比,我们也会结合BCS分类,还会结合体内的一些数据,比如经常会看一下,如果这个药人体的这个pk做完了,达峰非常快,可能时间30分钟,平均是30到45分钟。那么就是你批量放大以后,或者说变化传递后,能看到一些差异,所以说批量变化是可以的,但是要做详细和深入的研究,而不是简单的对比一个含量,对比一个溶出,溶出曲线的相似度较高也不太够。
分享一个案例,全球排名前五的一家大公司。当时他们跟我说,要把这个厂子从欧洲要转到亚洲的一个国家。他说,大概要花三年的时间,我问到怎么要这么时间?他说要把那个欧洲厂子的设备拆了一个一个的零件全都转到亚洲来,我们再装上。这是后面让我思考一个问题,他们其实是什么都不变,就是变了一个生产厂地,批量不变,它为什么要这么做?其实像设备,包括工艺参数或者一些控制的影响,可能都是在批量放大过程中考虑的,因为毕竟不是说溶出曲线对比后,f2因子在50-100%范围内就一定证明没有风险。
问题10: 三期临床期间后,原料药晶型发生重大变更。研究者应该开展哪些工作,能否通过对比实验来桥接三期临床的结果?
A:首先我不建议在这个阶段有这么大的变更,这个是我们最不希望看到的事情。最近半年,已经有两个案例,两个都是提交NDA。当时我们在批临床批件,就发现做加速一个月就往下掉。我们担心是不是有晶型的变化,就已经在担心这个事情。另一个案例是化合物晶型是一个混晶,在临床试验过程中,随着稳定性进展,混晶这个比例有变化,我觉得这个问题反映的是临床实验的早期,或者在临床实验的过程中,没有对原料药的晶型做一个比较好的研究,至少要选择一个稳定的晶型。用这个稳定的晶型去做制剂,同时考察这个稳定性研究中有没有转变。这是一个正常的规律,应该这么去做。因为个过程没有很好的研究,最后发现晶型有很大变化的时候,这个时候工作会非常多,因为晶型会影响到原料药的稳定性,晶型可能跟原料药杂质水平有关,晶型会直接的影响到制剂生物利用度。所以它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变更,这个问题牵涉的事非常多。如果到了这个阶段,出现这个问题,可能会让审评团队非常头痛。这还不是一个简单的做BE的事情,它会影响方方面面,所以我们最不希望看到这个问题,所以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在那个二进三沟通的时候,我们特别把原料药晶型写到二进三沟通指南中,要特别注意这个问题。
补充一个反例,就是我们碰到一个这样的产品,它在2进3的时候,发生了晶型的转变。发现最初选的晶型不稳定,在后面会持续的生成另外一种晶型。然后这个生成过程中,同时通过前期非临床研究发现,转变后的晶型暴露量比之前的晶型要低。这个时候还怎么采用商业化去重现,以及持续的重现关键临床疗效。即便想做这两个晶型之间的生物等效性,怎么可能做到呢。所以在进入三期之前,一些非常核心关键问题,要尽早解决,比如原料药的盐型,原料药的晶型,制剂的基本原理。如果解决不好,到后面发现质量问题,一定要改的时候,他的暴露量必然会发生变化。这个时候你早期进行的临床实验,这个数据支持3期的开展。到时候更多的情况下,企业不得不改时,早期的临床数据就白做了。所以我们建议尽量避免混晶,如果说不得不混晶,比如要证明10比90和90比10的情况下,是生物等效,那么将来质控就可以控制在这个范围里。这些工作都是要做的,这里面的风险依然是有的,需要申请人注意。
NDA相关问题:
问题11:附条件批准的新药NDA申请时,是不是一定要提供工艺验证批次12个月的稳定性研究数据?
A:对于附条件批准上市新药,最关键的一点和核心原则是,上市要求跟其他同类的新药产品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我们要结合这个附条件批准,药学的研究计划跟临床研究计划相适应,这要求团队内部的分析、制剂,和原料药的研发进程相适应。工艺验证批次在NDA申报阶段,工艺验证报告已经基本完成,然后相关数据已经能够提供。但是至于是否需要提供这个12个月的稳定数据?对于工艺验证批次,稳定性数据可不做要求。
对于创新药来说,有一个相对于仿药较好的地方,在于它在整个研发生产过程中,有大量的批次,早期批次,或者同规模下的批次稳定数据也已获得,同时因为PNDA沟通交流的时候,尽管工艺验证刚刚做完,可能稳定性还没有考察,但是在整个审评期间,可以后续继续去滚动提交这样的稳定性数据,目前对于稳定数据的滚动提交也有相关的管理办法。此外在申报审评期间,有大概200天或者130天的时间,后面这个数据也可以持续的交进来,所以说工艺验证需要进行和完成,但是稳定数据可以还没有12个月,或者说刚刚开始进行稳定性考察。最后要强调一点,我们看过大量的案例,就是药学跟不上临床进度,导致后面很多研究进行的仓促,暴露好多缺陷,甚至沟通的时候有很多问题,建议申请人要全力推进它的药学研究,团队之间要协调一致。
补充一下,其实到了上市的时候,这个关键批次的稳定性研究,或者叫注册批次的研究。第一就是批量,一定要跟这个商业批的批量是一致的,因为我们看到很多申请,包括三期临床,因为没有来跟我们沟通,三期临床批次批量过小的。最近一个月刚开了一个会,其实这个药批完后,可能会有几千万人在用,但做的量不到十万片。就是我们如果在二进三沟通的时候,就是除了罕见病之外的话,口服固体制剂我们通常建议批量不要低于十万片,而且在二进三沟通的时候,会建议这个批次和批量就可以在临床实验的进展中开始考察。二进三在同步开始做一些研究,其实就是为了后来到工艺验证的时候,做完了以后要上市了,这个时间很短。在二进三的时候就有十万或者二十万这个批量就可以开始考察。这样到NDA的时候,其实已经有了和将来商业化一样的批量和工艺数据,这个节约研发时间。第二点,这个里面存在一个变数,处方工艺要变,厂地也要变,所以在二进三时沟通时,强烈建议,尤其像复杂制剂,最好就不要变了,因为变了以后变数特别大。
问题12:药学PNDA的沟通交流在什么时机比较合适?可不可以把要药学PNDA和临床PNDA区分来递交?
A: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说哪个时间点是最好的。我觉得可以把药学和临床分开去沟通,但药学团队和临床团队之间交流是非常必要的。
至于PNDA提出的时间点,可能确实不一定非等到三期结束。申请人内部专家团队要评估自已的临床结果,如觉得有信心,或者是一个很正向的,没有大问题的时候,就可以开始着手来提出药学的PNDA沟通交流。因为药学沟通的几个大问题,在PNDA沟通时已经是最后一道关,当然如果这些大的问题在二进三就解决了是最好的。
分段生产相关问题:
问题13:一类新药用的API,能否起始物料到中间体A这一段在一家厂商中生产,中间体A到API在另外一家生产。如果上面两家生产都可以,那么中间体A和API在NDA前是否都需要完成原辅包登记平台的登记,是否可以与制剂一并申报?
A:这个问题核心就是一个原料药分段生产的问题。大家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是可以鼓励。我们也确实看到一些创新药确实有这些诉求。目前我们的处理办法,如果碰到这类情况,省局可能因为你分段生产,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就是从起始物料到A,以及A到原料药,两个厂都是要有要生产许可证。只不过一个拿的是原料药的生产许可证,一个拿的是原料药中间体的许可证。这也要看所在省局的监管怎么考虑。因为有部分省局可能基于风险,可能会有一些问题的时候如果碰到了,可能会跟国家局去沟通请示。单从审评来说,我们是接受这种分段生产。但是从实际申报的一些证明性文件方面,可能要跟所在省局去协调。登记或者申报的时候,是按一个原料药来报,不是分成两段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