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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23-11-22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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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艺验证批次数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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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某些中等变更及场地变更中需提供1~3批检验报告,请问具体应该提供几批?
答:由于变更的复杂性等原因,指导原则对样品检验的批次仅确定了一个范围;持有人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及变更复杂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确定。 若产品属于高风险或变更情形较复杂,则至少需进行3批工艺研究和/或验证,并提供对应的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
2.某药品变更有效期,需要提供三批样品长期稳定性数据。 若该三批样品不是连续生产的,而是不同时间生产的,是否认可?
答:根据已上市药品变更研究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无“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的表述。 一般建议采用连续生产的三批;如采用不同时间生产的商业化生产规模样品的稳定性数据申请变更有效期,应关注进行稳定性考察批次产品的稳定性数据,需均符合要求且具有批间一致性,在此基础上也可以认可。 |
四川省局 |
2 |
1.《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变更制剂生产工艺(属中等变更)需要提供1~3批检验报告,请问如何考量?
答:持有人应当发挥主体责任,在充分评估变更复杂程度和变更对产品质量影响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量。 若变更情形较复杂或风险较高,如变更除菌过滤过程的滤过参数且超出原批准范围,应进行至少3批工艺验证,并提供3批产品的检验报告。 |
海南省局 |
3 |
1.化学药品中等变更的稳定性研究需提供几批样品的研究资料?
答:《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对中等变更后样品稳定性研究批次有较明确要求,多数变更情形要求1批,变更原料药供应商则需3批,变更制剂生产场地的第二种情况则需1~3批。可根据产品生产质量特性进行确定,但应不低于指导原则要求。 若持有人经过充分评估,减少研究批次数量,应同时提供理由充足的评估报告。指导原则对变更前样品稳定性研究批次未明确要求,企业可根据研究情况酌情提供。 |
陕西省局 |
4 |
1.《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某些中等变更提供1~3批检验报告,请问具体应该提供几批?是否需要省药检所报告?
由于变更的复杂性等原因,指导原则对样品检验的批次仅确定了一个范围;持有人应当发挥主体责任,在充分评估变更复杂程度和变更对产品质量影响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量,但应不低于指导原则要求。若变更情形较复杂或风险较高,应进行至少3批工艺验证,并提供3批产品的检验报告。未明确要求需省局抽样或企业送样的,可以提供省所检验报告或自检报告。 |
辽宁省局 |
5 |
1.某药品变更有效期,需要提供三批样品长期稳定性数据。 若该三批样品不是连续生产的,而是不同时间生产的,是否认可?
答:根据已上市药品变更研究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无“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的表述。一般建议采用连续生产的三批;如采用不同时间生产的商业化生产规模样品的稳定性数据申请变更有效期,应关注所有进行稳定性考察批次产品的稳定性数据,需均符合要求且具有批间一致性,在此基础上也可以认可。
2.变更研究用样品是否必须采用商业化生产规模?
答:根据指导原则要求,变更研究验证建议采用商业化生产规模样品,如采用中试规模样品,应提供充分的依据。
3.化学药品上市后变更提供几批样品的研究验证数据?
答:《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中等变更一般需要提供变更后1-3批样品检验报告和稳定性考察结果。若属于高风险品种或变更情形较复杂,则至少需进行3批工艺验证,提供验证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重大变更一般要求变更后连续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和稳定性考察结果。 |
安徽省局 |
6 |
1.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供应商,应选取几批原料药开展研究?
答:《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对变更原料药供应商需要选取几批原料药开展研究未有明确要求。
《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化学药品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要求(试行)》在化学药品注册申请时稳定性要求中规定,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应在符合GMP条件下进行,试验样品应为能够代表商业化生产规模的注册批次,建议生产不同批次的制剂采用不少于2批次的原料药。
药品上市生产许可持有人应结合原料药品种特性、生产工艺、关键质量属性、与制剂相关的关键理化性质、稳定性等方面评估风险,综合确定研究所需原料药的批次,以确保变更原料药供应商不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
2.工艺验证要求至少进行连续三批次的工艺验证,如何正确理解“连续三批”的含义?
答:连续三批一般是指批号连续的三批,在一段时间内完成,以避免人员、气温等因素造成差异。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D产品三批生产过程中插入了F产品生产(如DDFD,DFDD,DFDFD),一般来说可以算作是连续三批。但如果D产品连续生产四批,仅挑选其中三批(如DDDD),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如果确需执行,必须说明批次选取的原因。值得注意的是,一般首次工艺验证应当是连续的批次,中间不穿插其他产品的生产。并且在首次验证中,连续几批的工艺验证需要待上批验证结束并通过后,基于对之前数据的分析再开展后续批次的验证。
3.变更化药制剂生产场地,《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提供1~3批检验报告,具体应提供几批?
答:由于变更的复杂性等原因,指导原则对样品检验的批次仅确定了一个范围;持有人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及变更复杂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确定。
若开展了3批工艺验证,相应地需提供验证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若经评估减少研究和验证的批次,应提供评估相关材料,说明研究批次确定的依据,至少提供1批样品的检验报告。 |
江苏省局 |
7 |
1.化学药品部分微小变更是否仅对变更后1批样品进行检验即可,无需进行工艺验证?
答:《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将变更分为微小、中等、重大,虽然是基于变更对产品的影响,但不同品种千差万别,不能一概而论。 指导原则规定的研究验证工作是最低要求,持有人应充分发挥主体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某些中等变更提供1~3批检验报告,请问具体应该提供几批?
答:由于变更的复杂性等原因,指导原则对样品检验的批次仅确定了一个范围;持有人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及变更复杂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确定。若产品属于高风险或变更情形较复杂,则至少需进行3批工艺验证,相应地需提供验证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
3.化学药品中等变更的稳定性研究需提供几批样品的研究资料?
答:《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对中等变更后样品稳定性研究批次有较明确要求,多数变更情形要求1批,变更原料药供应商则需3批,变更制剂生产场地的第二种情况则需1~3批。 可根据产品特点进行确定,但应不低于指导原则要求。指导原则对变更前样品稳定性研究批次未明确要求,企业可根据研究情况酌情提供。 |
山东省局 |
8 |
1.化学药品上市后变更提供几批样品的研究验证数据?
答:《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中等变更一般需要提供变更后1 ~ 3批样品检验报告和稳定性考察结果。若属于高风险品种或变更情形较复杂,则至少需进行3批工艺验证,提供验证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重大变更一般要求变更后连续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和稳定性考察结果。 |
重庆市局 |
来源:文亮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