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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塑外壳的II类器具例行检验时是否必须做电气强度试验?

嘉峪检测网        2024-02-26 17:36

全塑外壳的II类器具例行检验时是否必须做电气强度试验?近期,多次听到同事、企业提到这个问题,本文就此聊一聊自己的认识。
 
1、什么是II类器具?
 
首先,我们得先清楚此次问题的对象:II类器具。哪些电器属于这个范围呢?
 
GB 4706.1-2005标准条款截图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706.1-2005的定义,全塑外壳的II类器具(即:以上红框标注出来的类型范围)主要运用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防护措施,而此点与II类结构的电击防护措施异曲同工。下面是标准内关于II类结构的定义:
 
2、例行检验时对II类电器实施电气强度试验的“理论依据”
 
全塑外壳的II类器具是否必须做电气强度试验?接下来我们聊聊企业提出这个问题的原因。
 
由于各认证机构的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都将电气强度项目列为例行检验项目,而例行检验项目是工厂在生产线末端对产品实施的100%的检验。依此,检查员在工厂检查时会要求企业按产品标准要求对II类器具和/或II类结构的电器进行电气强度试验。我们此文讨论的全塑胶外壳的II类器具也被要求进行检验。试验依据标准GB4706 .1-2005第13.3条规定进行,试验电压施加在带电部件和易触及部件之间,非金属部件(如:塑料外壳)用金属箔覆盖,被连接的金属箔面积不得超过20 cmX10 cm, 并与绝缘材料的易触及表面相接触。
 
而对此,有检查员和企业提出了异议:全塑胶外壳的II类器具电击穿的风险极低,所以II类电器不一定需要实施电气强度试验。
 
3、II类电器不一定需要实施电气强度试验的“理论依据”
 
那么我们再来看看标准里对此是否有相关的支持依据,标准GB4706.1-2005的附录A规定,电气强度试验施加位置为:“带电部件和易触及金属部件之间”。
 
表A.1的注释b还规定:“对0I类器具和I类器具,如果认为本试验不适当,则不需在II类结构部分上进行本试验”。
 
如前述提到,II类器具和II类结构本为相同的防电击措施,所以依以推论出全塑胶外壳的II类器具也属于可以“认为本试验不适当”的情况。
 
无独有偶,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7000.1-2015《灯具  一般要求与试验》的附录Q Q2试验里提到电气强度例行检验项目,明确规定不适用于绝缘外壳(如:塑料外壳)的II类和III类灯具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宜强制要求全塑外壳的II类器具在例行检验时进行电气强度检验。
 
当然,这并不是说此类器具完全没有击穿的风险,绝缘材料不达标、内部结构不合理等情况也会导致电气强度不合格,所以为了防患此类风险,企业在日常质量管控上也应采取一些措施,比如定期抽检,严格把控生产过程或绝缘材料的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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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质量观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