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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24-07-25 09:32
引言:本文为学习性总结,内容参考临床与生物统计一部崔馨月老师关于临床评价技术审评共性问题的培训内容、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内容,本文将结合相关文件和文章内容,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评审进行深入探讨,并分析其关键环节和注意事项。主要包括相关注册指导原则、立卷审查常见问题、临床评价路径选择的常见审评问题以及临床试验设计常见问题等,以期为诸君提供点滴参考。
第一部分 临床评价简介
概述:在新的注册管理办法中,临床评价的定义是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以确认医疗器械在适用范围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这使得临床数据在原定义中得到了更高度的概括和总结。但在评价过程和要求上,这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新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布后,对于已进入豁免目录的产品,目前应不在现有临床评价范围内,这与旧版注册管理办法有较大变化。临床评价定义方面,按照现行有效法规,存在两条路径:第一条是根据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第二条是通过临床实验进行临床评价。
涉及到的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28号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21号)
《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2020年修订版通告2020年第61号)
《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21年第71号)
《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通告)
《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通告)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通告)
《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通告)
《真实世界数据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0年第77号)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2018年第6号)
《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指导原则》(2018年第13号)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递交要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1年第91号)
如何使用这些法规:
如何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如何撰写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报告?参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
是否需要开展临床试验?参考《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如何开展临床试验?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
如何使用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参考《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
如何递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递交要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如何论证等同性?参考《医疗器械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 立卷审查的常见审评问题
临床评价路径选择不当:部分产品本应通过临床试验途径评价,却错误选择了同品种路径,导致后续流程复杂化。
临床数据与方案不符:临床报告与试验方案在随访时间、纳入排除标准、主要评价指标等方面不一致,影响评价质量。
同品种资料缺失:在适用范围、技术特征、生物学特性比对时,未提供充分的支持性资料,尤其是性能指标来源不明。
进口产品资料签章问题:临床评价资料须由注册申请人签章,而非代理人,确保资料的官方性和合法性。
第三部分 临床评价路径选择的常见审评问题
前文《浅谈医疗器械临床评价路径选择攻略》根据CMDE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01-22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的通告(2022年第20、24和30号) 相关内容,统计了在各个子目录下的产品对应推荐的临床评价路径的数量,如下图所示。
涉及到临床试验的子目录相关产品占比8%,免临床评价的占比68%,同品种对比的占比24%。其中涉及临床试验的主要集中在12有源植入器械、13无源植入器械和16眼科器械以及01有源手术器械。由于涉及产品众多,作者已经将其推荐路径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字母分别收集了子目录01-22类相关产品的临床评价推荐路径,可在微信公众号内回复 临床评价路径 获得01-22类器械的临床评价路径选择目录。
根据现有法规,无论选择哪条路径(临床试验或同品种等同性论证),均应有一份临床评价报告(微信公众号内回复 临床评价报告 即可获得相应报告的要求),详细介绍产品的适用范围、设计特征和研发背景、临床评价范围、临床评价路径等。如果大家递交过立卷资料,应发现这部分内容比原立卷中新增的文件。最初仅进行临床试验,无需再递交临床评价报告,且这两条路径之间并非非此即彼,可能存在交叉或组合情况。现有路径中存在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文献资料和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这样可以了解等同性论证在医疗器械临床评价中的具体环节。结合相相应路径,再按照法规文件要求进行相应的法规文件要求进行制定。这有助于大家理解等同性论证要求和设计初衷。
1-已注册产品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延续注册,按照法规要求,需申请产品注册。此时,临床评价可否选择原注册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完成临床评价?临床数据应该如何提供?
此种情形下,可选择原注册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完成临床评价。同品种对比主要关注申报产品与原注册产品是否存在差异,如二者不存在差异,可提供的临床数据包括该产品上市前和上市后的临床数据,包括上市后不良事件在内的临床经验数据。
CMDE临床与生物统计一部
2-列入试验审批目录的产品是否必须在境内开展临床试验?
根据《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列入《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医疗器械,可以根据本指导原则提交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如符合我国注册相关技术要求,数据科学、完整、充分,可不在境内开展临床试验。
CMDE 临床与生物统计一部
列入需进行临床实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也适用于这个导则。在满足导则的前提下,接受境外临床实验,但在立卷审查和注册审评过程中,对境外和境内临床实验的要求并无差异,都是相同的。境外临床实验需提交数据库。若部分产品已发布临床实验设计的指导原则,请考虑是否满足现行指导原则要求。
3-在审医疗器械在技术审评过程中,其已列入正式发布的《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中,是否可以变更临床评价路径?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的技术审评工作基于企业提交的临床评价资料开展。在审医疗器械采用同品种临床评价或临床试验路径进行临床评价的,如在申请人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后,申报产品列入正式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申请人在补充资料时可根据其需要,通过《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路径完成临床评价。
此种情形下,考虑到补充资料中的临床评价资料与首次递交时相比,发生较大变化,申请人可充分利用发补后咨询和预审查等沟通交流路径,与审评人员进行充分沟通。
4-采用光学跟踪和/或电磁跟踪技术,用于引导经皮置针或跟踪导航手术器械的手术导航系统是否必须提供基于临床试验的临床评价资料?
此类产品是否需要开展临床试验可结合产品的临床功能、适用范围、现有非临床试验证的充分性以及境内已获准上市产品的情况等方面综合判定。例如以下两类产品可考虑采用同品种对比路径开展临床评价。
–患者术前影像引导胸腹部的经皮置针(包括活检针、消融针),一般包含持针机械臂,机械臂可按照医生确认的置针路径完成置针的功能。
–跟踪导航手术器械,根据患者术前影像引导医师实施外科手术操作,不包含机械臂,一般包含术前对手术器械的入路规划、多模态影像配准/融合功能。
支架试验/动物试验/尸体试验数据/同类产品临床文献等
CMDE临床一部
建议在走同品种路径时,充分与同品种产品比对和分析,了解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在临床功能和性能参数方面的异同。在分析明白的基础上,可以结合台架实验、动物实验、实体实验和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文献等数据,通过同一种路径进行临床评价。目前,陆续有一部分骨科类导航产品、神经外科导航产品和穿刺类导航产品通过同品种比对路径获批。
5-经导管心脏瓣膜及输送系统已临床试验并获境内上市,之后在未发生其他变化的情况下,仅针对输送系统进行改进,选择哪种临床路径申报合适?
申请人应具体分析输送系统的变化对产品性能及临床安全性是否存在影响,同时重点分析临床前研究数据是否足以支持差异不对产品安全有效性产生影响,如分析评价后可接受,且非临床资料及境外同类产品具有相同改进应用的临床数据可以支持,可选择选择同品种路径进行临床评价。
CMDE临床一部
第四部分 临床试验设计的常见问题
临床试验属于质量管理体系--设计确认环节重要的一部分,设计确认是用于确保产品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或预期用途。前期撰写过关于临床试验策划部分:
本阶段应进行临床试验策划,策划活动包括临床试验审批/备案资料准备、伦理资料清单及提交资料、临床试验机构的筛选等,伦理批件应在临床试验入组前获得。需要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器械详见《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2020年修订版)(公众号内回复 临床审批 可获得)。对于需要临床试验的产品,应制定临床试验方案以满足设计确认的要求。适用时,本阶段应输出临床试验的设计依据。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应遵循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8年第6号通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的要求。完成设计确认活动,更新设计确认追溯表,应包含设计确认的结果、结论,并记录任何必要的措施。
来源:器械研发那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