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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24-12-16 07:58
问题:原料药厂家提供的出场报告比其注册标准少了几个检测项,这种出厂报告能作为申报资料有问题吗?制剂厂家入厂检测报告是按照原料药注册标准检测的。
首先分析一下发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会是什么?是原料药厂家漏掉检测项目了,还是本身是法规充许的。
法规充许的条件是,原料药厂家免测的项目有与监管当局沟通交流并得到同意的记录或注册标准文件。
如果是充许跳检,与原料产药厂家沟通跳检的频次和批次数,后续供应商审计纳入该项目关注。
最后,原料药厂家的QA是如何放行,该COA是否科到了QA的正常放行。
如上,企业得到上述的合理解释方可用于制剂项目的申报,否则会得到发补。
IND相关问题
问题1:药学委外,然后接受委托的公司变更了名称,是不是提交变更名称后的营业执照就可以了?
答:需要两家的营业执照和变更说明。
问题2:2期临床试验需要重新申请IND时,NMPA和FDA是否强制需要1期CSR?不递交CSR,只递交1期临床数据总结,NMPA和FDA接受吗?
答:2期临床不需要递交IND,开始关键临床前需要有沟通交流。
问题3:关于新的“境内责任人”法规,是要求中国境内责任人必须是有GMP证书的企业才可以吗?如果中国注册代理机构没有GMP应该怎么办呢?能找另一个公司作为境内责任人吗?
答:代理机构可以是责任人,但不是MAH,因为代理机构可以没有GMP。
问题4:有个杂质A未进行基毒软件预测,但是另外2个杂质B和C进行了基毒预测,均为阴性,而且A 中的结构片段在B和C中均能找到,可以根据B和C的预测结果得出A为非基因毒性杂质的结论吗?
答:从化学角度不能这么推测,所提问题逻辑是片段1的活性+片段2的活性=片段3的活性,化学不能这么简单进行计算。
问题5:药品贮藏条件下 “密闭”和“密封 ”两种描述有差异吗?
答:密封要求严格一点。对隔绝湿度空气要求不是很高的,建议写密闭就好了。密闭是指容器密闭,以防止尘土及异物进入;密封是指容器密封,以防止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入。
问题6:药品研发期间,尚未注册,发生注册申请人主体变更有相关法规要求吗?
答:没有正式递交申请之前,可以通过商务协定进行持有人确定并用于申报,协议也明确前期研发成果之间互相怎么界定、归属。最终以提交申请人(持有人)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7:原料药稳定性很好,欧美注册长期稳定性实验直接做IVB区,不做II区,可以吗?为了同时在印度等国家注册
答:遵从ICH法规做稳定性,ICH的建议稳定性做法应该大部分国家都适用,包括印度。
问题8:IND阶段申请人或者BE阶段的登记为企业A,已完成临床或者BE试验,上市申请由企业B提出,这种情况,需要先到CDE去做变更吗?企业A、B之间需要签订哪些协议或者合同之类的文件吗?需要的话,这些文件是否需要包含在注册资料里面呢(具体放在哪里呢)?
答:不需要去CDE变更,需要在1-3-8-6药物临床试验相关证明文件里面提交A和B的转让协议,协议内容差不多就是A公司BE备案的XXX项目,BE备案号为YYY,临床试验登记号为ZZZ,所有临床研究结果均转让给B公司,B公司用以上内容进行本项目的申报,然后下面就是每个公司加盖公章签日期。
问题9:请问《化学药品I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研究信息汇总表》在化药1类申报IND的时候需要提交吗?
答:可以直接递交或者待审评老师提要求再交。
问题10:IND申请生产的样品是中试批的非GMP条件,但是后期用于临床的GMP批次要转移到其他药厂生产,不是生产中试样品的这个生产厂,这种情况IND申报有风险吗?
答:估计有风险,不过IND不会现场核查,可以写个说明满足GMP条件,同时进行补充申请。
NDA相关问题
问题11:申请人在提交上市许申请时,如何规范填写申请表中委托研究机构信息?
答:上市许可申请申报时,药品申报资料中凡属于非申请机构自行研究取得而是通过委托其他研究构所得的试验资料或数据(包括药学、药理毒理及临床等),申请人均应规范填写“委托研究机构”项下相关信息,包括“研究项目”、“研究机构名称”、“研究负责人”等内容。
问题12:请问抗体偶联类原料药是否偶联载体也需要进行原料药登记?
答:在上海局的一次培训中有提及,Linker和毒素可不参照药品管理。
问题13:INN申请成功后药典委翻译之前,申请人要和药典委提交建议的中文名称吗?还是药典委自己翻译后公示呢?
答:先提交建议的名称,药典委会优先考虑,申请人如不提,药典委直接给到。
问题14:当前国内申报原料药,工艺中使用2类溶媒,使用步骤较为靠前,多批次检测均为未检出,请问是否不需要列入质量标准中啊?或是考虑在中间控制中增加检测,从而规避在成品中控制是否可行?
答:这种方式是可以的,可以通过中间体控制,从而不用在最终产品中控制。
问题15:重大变更报补充申请的药学资料,是提供变更前原药学和变更后药学资料吗?补充申请,审评老师能不能调出这个品种的原药学资料?
答:1、如果不是电子递交的,CDE不会主动调出资料
2、撰写的申报资料也最好能包含前后的对比研究等情况
3、如果是补充申请报药学变更,最好提前准备1份“变更差异情况汇总或说明”;CDE启动审评任务,就会向申请人索取,供他们审阅药学资料作基线参考。
问题16:公司一在研原料药,考虑境内外销售,稳定性考察准备按IV区条件进行,即加速40±2℃,湿度75±5%,长期30±2℃,湿度75±5%,国内申报是否可行?
答:国内只能按中国药典通则9001给定的稳定性条件。国内大概率不接受长期30±2℃,湿度75±5%。如果CDE不接受你们又提供不了规范条件的稳定性数据,原料药可能被CDE直接退审。
问题17:1.如果已经批准的原料药工艺里描述是:如果检测结果不合格,就进行返工。现在想改成:如果检测结果不合格,就进行返工。具体步骤:1,2,3,请问这种需要去报变更吗?在年报里报?2. 原来是写搅拌15分钟,现在写搅拌15-25分钟(不是关键工艺步骤),这种是算什么变更等级呢? 3. 原来描述里是均质后包装,现在改成均质后在氩气下包装,这个算什么变更?
答:根据上市后变更技术指南,申请人不能确认的变更,需要与省局沟通。
问题18:上市后补充申请的批件上会写实施时间吗?除了安全性和持有人变更外,过渡期会批吗?
答: 需要在申请表特别申明事项里写明申请过渡期,不超过6个月。
问题19:有一个API, USP药典采用了3个检测方法测定杂质,其中2个方法测定的工艺杂质,API中未检出,因为采用不同工艺,那2个工艺杂质不可能存在。我们计划做评估,日常不检测。在DMF申报资料中,是否需要提供这2个方法的确认数据?如是,简单做专属性、精密度/LOD/LOQ够吗?
答:若是API采用不同工艺,USP中的工艺杂质有可能不会被验出,但要确定是否是强降解物。因为是USP的方法,建议还是提供方法确认数据,再加上线性与准确性。
问题20:委托品种信息应该在B证上怎么体现?
答:B证上要有明确的委托生产品种信息,包括在委托生产企业的具体哪条生产线上生产。C证上也要有对应的信息。工艺信息表的生产地址要和C证信息一字不差。
问题21:原料药厂家提供的出场报告比其注册标准少了几个检测项,这种出厂报告能作为申报资料有问题吗?制剂厂家入厂检测报告是按照原料药注册标准检测的。
答:通常注册标准上的检测项目必须全有才能放行。①核实原料药厂家的注册怎么写的;②这种委托检验的频次是怎么定的;③如果你们认可,供应商审计是不是针对这一块审核了。
来源:文亮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