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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24-12-16 19:38
案例问题
最近有实验室问,现场评审时,评审专家让他们用CNAS系统申报的设备做现场试验,然而实验室获得CNAS认可多年,他们都不清楚当时系统申报的是哪台设备,那么能否用其他同类型设备代替?还有实验室问,新买的设备怎么向CNAS申请认可?
其实这些问题都涉及到一个核心问题:没有纳入CNAS系统的设备到底能否用于检测?
案例分析
关于这个问题,笔者请教了业内的一些专家,大体有两种观点:
观点1:未纳入CNAS系统的设备可以用于检测,但用该设备测试并出具的报告不能盖CNAS标识章。
观点2:设备如果是实验室自有(含租赁)的,并经过验收确认其符合检测方法及CNAS的相关要求,就能用于测试,与是否纳入CNAS无关。
笔者认为,没有纳入CNAS系统的设备可以用于检测。理由有以下三点:
1、CNAS-RL01:2019《实验室认可规则》9.1.1实验室变更通知中明确了实验室发生四种变化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 CNAS 秘书处,其中 c)条款“认可范围内的检测/校准/鉴定依据的标准/方法、重要试验设备、环境、检测/校准/鉴定工作范围及有关项目发生改变”,此处的表述为“重要设备”而非“全部设备”;
2、CNAS提供的变更申请书模板中有名称变更、地址变更、关键场所变更、授权签字人变更、能力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等六种情形,没有“设备变更”这种情形;
3、对于综合实验室而言,设备众多,尤其是化学实验室,经常使用容量瓶、滴定管等玻璃器皿,经常会有损耗,如果全部设备都纳入CNAS系统可操作性不强。
综上所述,结合笔者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和对CNAS相关文件的理解,未在CNAS系统填报的设备,只要设备是实验室自有的,且满足检测/校准标准及CNAS相关要求,就可以用于测试。不需要在CNAS系统填写每台设备的情况并向CNAS申请认可,除非是成套设备且这种设备只有一台,这类设备发生变化时建议做变更申请。
来源:质量观研社